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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推责,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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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黑车在旺苍县木门坠崖之后,造成一死七伤的惨案,年前死者家属到旺苍县政府讨还公道,被旺苍县政府以妨碍公务之名赶走,说按交通法处理,后将所有的责任推给肇事司机,(司机已摔残,无任何经济来源)。

而对于此辆车长期在木门镇内行驶,旺苍县普济运管门强行收取2000保护费,默许其载客,自此不闻不问,造成今日群死群伤的重大桥交通事故。同时,旺苍县政府还说向南江县政府发出了五封公函,商请解决,而南江县一直不露面,以至今日死者年过80岁的老父终日以泪洗面,读初中的小儿子面临辍学,丈夫中终日怨恨难平,一病不起…….至今,家属得不到一个公正的说法,

政府如此推责,试问天理何在!

         试问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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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9-2-10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黑车应负


发表于 2009-2-10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市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县高度重视,县长郭集中已责成相关单位认真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县运管所“收黑费”问题。经查,运管所不存在“收黑费”,但对非法从事客运车辆查出一次处罚3000元属实。2009年1月14日相关单位在县运管所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县运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管理,依法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同时要求县运管部门切实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从根本预防和杜绝以罚代管的现象。
二、关于非法自制客运线路牌问题,县运管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一例,依法处罚一例,取缔一例,打击一例,无保护现象。
三、关于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一次处罚3000元问题,县运管部门本着“发现一例、打击一例”的原则,依法进行了打击。在执法过程中,县运管所对依法暂扣的非法从事客运的车辆,在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旺苍从事非法客运的大多数是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返乡民工等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黑车”大多是二手面的车的实际,旺苍县运管所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依据此规定旺苍县运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给予了分期缴纳罚款第一次缴纳罚款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00元的处罚,对所有给予了罚款处罚的,旺苍县运管所均给当事人出具了《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专户”。

发表于 2009-2-10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主已伤残,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救助![e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9-2-10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嘿··············

发表于 2009-2-11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交通事故属地原则的话,救助也应该由南江呀!

发表于 2009-2-1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应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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