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余世根,因四弟、四川九寨运业壤塘分公司副经理余世勇2012年5月12日凌晨被壤塘分公司经理吴军称自己出差发生事故叫其去接应过程中蹊跷死亡,随后两个月时间,我们反复向有关部门九寨运业和壤塘分公司询问有关余世勇死亡情况并要求给予有关调查材料均无人理睬,2012年7月9日我们兄弟三人大哥余世培、本人余世根及老三余世兵与母亲在几位表兄弟姊妹的陪同下来到九寨运业公司驻地都江堰了解情况,不料却遭到九寨运业雇请的打手跟踪、监视、围攻和毒打,后又遭到九寨运业勾结派出所精心策划将余世兵、余世培二人打成罪犯,2012年10月17日都江堰法院在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叫二人在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等材料上签字,2012年10月23日我们依法上诉后,2013年3月15日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原审判决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审判决发顺审,2013年4月16日和7月8日两次开庭,我们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驳斥,并当庭指出了公诉人帮助、指使三名证人作的三份伪证,法庭对我们的答辩理由没有解释和回应情况下,采信了包括已经被我们揭穿的伪证等在内的证据对余世兵、余世培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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