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和6月6日,我两次状告嘉陵公安分局负责人张晓天,办案民警文亮、滕林江、魏丹,请求撤销嘉陵公安分局于2013年3月21日南嘉公(网)行罚决字(2013)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嘉陵区法院不予立案,也未裁决。 鉴于嘉陵区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法定的时间内即不立案,又不裁定,我将嘉陵区法院起诉至南充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鉴于本案案情特殊”,本案再次由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是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年7月8日才收到,历时13日。 从起诉到裁定,历时近三个月…… 这是迟来的裁定.....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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