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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告官”!胜诉难!有证据!有法律依据也告不赢! [打印本页]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4-27 13:45
标题: “民告官”!胜诉难!有证据!有法律依据也告不赢!
本帖最后由 值班编辑 于 2020-4-27 13:54 编辑
“民告官”!胜诉难!有证据!有法律依据也告不赢!
前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
统治工具。中国的法律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奥维德说:“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菲力普斯说:“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
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
对公民来说,打行政官司就是打证据,打法律依据;对于法官来说,审案就是审证据。证据是整个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诉讼之王”。
法国著名律师乔治·伊扎尔说:“法庭绝非演讲室,一个律师的辩护无论多么感人,最后还是必须让事实和证据来昭示一切!”然而,我在2018年遇到一个行政案件,审理我案件的一二审及再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裁判案件也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中,法庭不按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庭审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空转的不只是诉讼程序,空转的还有法治精神,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行同虚设。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有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就裁判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法官在庭审中跟你“绕圈子、玩概念、抠文字、抠词语”,就是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些在本案裁判文书中都表现的淋漓尽致,空前绝后......,请详看给高院院长的信和一二审判决书及再审裁定书,以及上转的证据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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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您好!
“民告官”,胜诉难! 有充足的理由!有充分的证据、有法律依据!就是告不赢!因为,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行政诉讼中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在每个法庭空转。
古人云:“民不与官争,穷不与富斗”,是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的处世哲学。在老百姓心目中,“民告官”有三难,一是不敢告,二是告不了,三是告不动。在四川还真确实如此!
老百姓只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法律依据,如果没有证据请再好的律师也是徒劳。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您遇到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庭审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庭审反而越过法定审查对象径直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审查,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还有,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把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想方设法运用诉讼技巧,巧立法律名目捂盖子、留面子——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裁判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那么您的官司随便怎么打,都是徒劳。
不巧的是,在四川,我就遇到这样的“法官”,我诉一个适用法律法规明显严重错误,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明显矛盾,并且风马牛不相及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法官庭审居然都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就法官的违法行为我曾到法院多次信访,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平台上,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也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给大法官您留言反映,均无结果;无奈,只好釆彩取这种方式向您反映了,现将我遇到的法官审理行政案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人为制造错案的情况向您汇报:
2018年5月,我诉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叙人社局),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我隶属工业部建筑材料非金属行业叙永瓷公司职工,2018年2月,我向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泸州市人社局)的下级行政部门叙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叙人社局依据泸州市人社局制发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作出拒绝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理由是我不符合“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而被告叙人社局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县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该通知记载的内容与我单位叙永瓷土公司特殊工种申报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并且风马牛不相及。被告叙人社局依据的另一份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是交通部交通行业文件,工业部与交通部是两个不同的行业,国家政策规定,工业部建筑材料非金属行业认定特殊工种不能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特殊工种的申报认定不能跨行业参照适用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被告叙人社局依据的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也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禁止其他行业参照适用。泸州市人社局在认定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时,应严格遵循劳社部发〔1999〕8号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依规行政的基本原则,应选择适用行政相对人同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文件。
泸州市人社局在行政执法中,未严格遵循依法依规行政的基本原则,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殊工种目录,把叙永瓷土公司非金属行业职工按照交通行业职工身份认定,职工身份的转变,非金属行业叙永瓷土公司职工肯定不符合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致使叙永瓷土公司职工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参照该交通部规范性文件的特别规定,泸州市人社局在行政执法中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其行政行为超越了该法规规定的底线和适用范围,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适用法规错误。不依法依规就是违法违规,泸州市人社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是非常的明显,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规错误,它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矛盾、且风马牛不相及。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不能在工业部非金属行业适用,在有法可依之后,泸州市人社局不能做到依法行政,亳无凝问,这个行政行为依法是必须撤销的。那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又是怎样审理的呢,案件审理情况如下:
一、叙永县人民法院未按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依据证据裁决原则认定案件事实。
我隶属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职工,向叙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退休,叙人社局以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为依据,认定我不符合交通部交人劳(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拒绝为我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出不予为我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我不服,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0524行初21号,诉求确认被告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1992)663号文件,其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叙人社局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而被告提供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内容是叙永县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该通知与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件事实存在矛盾;被告提供的交通部交人劳(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是交通部文件,工业部与交通部是两个不同的行业,而该文又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说明该文件是不能在工业部和其他行业适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该法规的特权。而泸州市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违法跨行业适用了交人劳(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其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超越了该法规的底线,违法是非常的明显。众所周知: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灵魂。《行政诉讼法》强制规定了行政诉讼必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审判长姜平在庭审中把《行政诉讼法》第6条和第34条及第43条挂在嘴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在明知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矛盾,被诉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超越了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的情况下,仍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反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越过法定审查对象径直对原告进行审査;明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能在工业部非金属行业适用的情况下,仍然把这两个文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违反了《行政诉讼法》法定庭审程序规定。影响了案件判决结果的公正,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审判长姜平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未履职尽责,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岀枉法裁判。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情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六项条件。被告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不具备达到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须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超越了“交通部663号”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红线,触碰了该法规的底线。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关联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审庭审休庭后,我怕法官不审查交通部663号规范性文件在本案的合法性,且在庭审质证中未曾见到“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也未对该文件进行质证。我向该法庭提交庭审补充辩论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一审法庭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在本案中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一审法庭就是不审查。一审2018年9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文书至今未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空转。
尊敬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我从事的单位是四川省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不属交通部交通行业,法规规定,工业部非金属行业是不能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的,
且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被诉行政行为明显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我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泸州市中院于2018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
案号是:(2018)川05行终149号,二审是对原审进行全案审查,然而,在二审庭审中,法官仍然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70条、第75条及第87条规定,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而且,二审审判长张玉洪在庭审中不让上诉人对一审存在争议的证据和未经质证的证据再次质证,不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问。庭审未经质证程序,法官直接要求上诉人发表辩护意见,上诉人请求先质证再发表辩护意见,而审判员向林江直接让被上诉人发表辩护意见,当上诉人反驳被上诉人的辩护意见时,审判长认为我不懂庭审规则,驳夺了我在法庭上辩护的权力。二审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的规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二审庭审视频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3777154)
二审法庭判决被上诉人未依法依规行政,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样的判决结果,真让人大跌眼镜,被告行政机关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反而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判决逻辑十分的荒谬,更是滑天下之大稽。二审法院不仅断章取义、偷换慨念、故意曲解法律法规,甚至无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无视交人劳发663号文件的特别规定;这样的判决,违背了司法正义原则,违背了法官行为规范,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明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故意采信未经质证审查属实的与案件事实相矛盾(无关联性)的证据,故意掩盖被告叙人社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作岀枉法裁判。
二审判决后,我曾多次到泸州市中院信访,信访无果后,2019年4月8日,我向四川省委第八巡视组投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内容为:1、一审叙永县人民法院法官,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法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人为造成冤假错案无人监管。2、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对冤假错案监督不到位。人民群众维权成本增大,家庭不堪重负,人民群众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法院岀现冤假错案,受害人投诉无门,泸州市中院信访形同虚设。4、一审叙永法院、二审泸州市中院生效裁判文书(均存在瑕疵)不上传互联网公布。投诉后四川省委第八巡视组把材料转交到泸州市中院,中院行政庭原审判员向林江和书记员胡红二人接访,可想而知,这样的接访不会有什么结果。法院对该投诉信访是在走形式走过场,法院接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之规定。我又再次向四川省委第八巡视组投诉,投诉后无反馈。二审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投诉后二审判决书于2019年5月17日上传裁判文书网。(
二审判决文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a022c1aa1fe45be93c7aa3f015d8b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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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次在省高院空转。
我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于2019年2月2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是:(2019)川行申244号。申请再审理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违法及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一审法院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庭审与再审申请人的诉求相悖,庭审偏离了诉讼审理审查重点。二审法院未对一审程序全面审查,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但再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没有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即没有审查再审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程序严重违法。再审法院表面审理审查的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但实际仍然是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为基础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越过法定审查对象径直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査,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影响案件裁定的结果,再审法院在明知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的情况下,仍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下,在具以定案证据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仍然裁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这样的裁定明显不公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裁定被申请人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特殊工种目录,也是体现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并无不当。驳回了我的再审请求。
看来《行政诉讼法》第6条、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及我国法定“证据裁判原则”,在该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某些法官眼里,是完全不存在的。
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再好,到了下面基层法院就变了味,这是老百姓最害怕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有了明确的规定,也有明确的责任,法律法规还是落实不到位,这是基层法院法官对法律的蔑视,还是我国司法监督体系岀现了问题?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各级法院能不能做到依法依规判案。本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和威信。也是对我国司法体系的羞辱。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说: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这就要求党和各级政府,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尊敬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我申请再审的诉求是明确的、清楚的,申请主要针对一审、二审法院未按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按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无视程序正义等严重违法问题,致使本案判决结果不公正,因而申请再审。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一个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居然也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这再审裁定还有公正可言?“有法可依、有必依依”,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法官的职责不就是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吗?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就是要从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开始吗?
四、本案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被诉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依规行政的红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政是铁规矩;“关心照顾”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理由。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我国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依法行政,重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权力界定在法律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依法行政,重在执法必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灵魂在于公正的实施;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法律法规的底线谁都不能触碰,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权。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说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是绝对不允许跨行业参照适用该文件的,在有法可依之后,被告未严格遵循依法依规行政的基本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依法依规,就是违法违规”。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融行业,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被告泸州市人社局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滥权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且在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之后,法院还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简直是法治的笑话。
文件特别规定了其他行业不能参照适用,而被告不遵守该法规规定,违法适用了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吗?这么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倒得到了法院保护,守法公民却诉讼无效!公理何在?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灵魂,这样的行为是依法治国吗?法律强制规定了必须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有法可依”之后,法院不按照法律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的裁判人民群众能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吗?
五、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究竟是违法还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别让“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别让“关心照顾”掩盖了违法事实的真相!
依法行政是铁规矩,不是墙上挂的风景化。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特殊工种的认定,不得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而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也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被告未严格遵守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也未严格遵循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的特别规定,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其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底线,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是非常的明显,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依法依规,就是违法违规;而法院裁定违法适用交通部文件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文件特别规定只能在交通部原直属企业适用,而法院裁判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适用了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裁判是否考虑到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别让“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别让关心照顾掩盖违法事实的真相!别底估了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力!
法官裁判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判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交通部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依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被告的行政行为已逾越依法行政的红线。依法行政,重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不依法依规就是违法违规;而这样的关心照顾是裁判人员不懂法,还是没有正确理解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和交通部663号文件的特别规定,这么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怎能跟“关心照顾”扯得上关系。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必须与案件存在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通用机械厂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文件,能证明审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吗?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而本案法官裁定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判法律依据何在?底气来自哪里?
一个非常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法官居然裁定合法!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还是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未受到有效控制,对裁判的正确与否,没有缜密的衡量尺度。如果这样“荒谬绝伦”的裁定得不到纠正,将给中国法制造成极坏影响,将导致更多裁判者效仿,这样伤害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比如:最近引发舆论关注的两起案件:偷西瓜派出所定性为“摘”西瓜,村民抢井盖派出所认定此种“少量侵占”行为叫“搬”;法官把一个非常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裁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跟偷西瓜被认定为是摘西瓜的性质有什么区别?
要是法官可以随意的把一个非常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认定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那权力将成了某些人公器私用的“保护伞”。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其结果肯定是可怕的。一次公正的裁判,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能维护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而本案三级法院这一不公正的裁判,实际上是在鼓励更多的行政机关违法。然而这样的“裁判”已经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违背了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违反了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进而阻碍了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曾深刻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干警的职责,把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可见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交通部文件特别规定了适用范围,泸州市人社局必须严格遵守“依法依规行政”的基本原则,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行者被告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仅违法也超越了文件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被告也未严格遵循该文件的特别规定,其行为不符合“依法依规行政”的要求,且有悖于“依法依规行政”原则。再审法院裁定该违法行政行为是对申请人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也不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不符合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原则。
法规特别规定了适用范围,而法院裁定违法超范围适用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定理由绝对“奇葩”!他混淆了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行为的性质,颠倒案件事实,置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与事实真相于不顾。这年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都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了,这年头,偷东西都不犯法了,偷西瓜不叫偷那叫“摘”;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那不叫违法,那叫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法律可以这样玩“文字”游戏吗?把国家法律法规当游戏,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尊敬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凡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知道,行政诉讼制度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它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保障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发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法》强制规定了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绕圈子、玩概念、抠文字、抠词语”,就是不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审查定案证据,让法定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在每一个法院空转,本案空转的不只是诉讼程序,落空的应该还有法治精神。错位的不只是行政诉讼,缺位的应该是行政诉讼监督。法院让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行同虚设,没有起到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了一美丽的神话!
而省高院也照着二审法院判决文书,把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为是对我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定,真让我无言以对。一个偷西瓜的小偷能够反讹诈瓜农300元钱,警方可以把“偷”西瓜定性为“摘”西瓜;一个非常明显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随意把“违法行政行为”裁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某些执法者的行为,正在损害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
忠于法律是每一位法官的信仰,法官的天职就是要公正的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人民法官应当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关注群众感受,重视群众诉求,只要法官换位思考,就会非常了解当事人真实诉讼请求;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如果本案法官的家人、亲戚朋友也遇上本案情形一样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法官也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也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裁定为是对他们的家人、亲戚朋友的“关心照顾”,那么,他们还能为被告泸州市人社局的违法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而振振有词的狡辩吗?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三个法院究竟在保护谁的利益。民众都说“民告官”胜诉难!我不信!这么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一个证据与案件事相矛盾的行政行为,一个适用法规明显严重错误的行政行为,一个逾越依法行政、超越了法规底线的行政行为)会告不赢!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现在经过慢长艰难维权诉讼,我信了!在四川,“民告官”,确实难!有充足理由、有充分的证据、有法律依据也告不赢!
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说:“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尊敬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请您关注一下一个下岗职工维权感受,重视一下我的诉求。关心一下生活在社会最低层次的下岗职工生活的不易,维权的艰难。查一查,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法官,庭审为什么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为什么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不要让类似错案再次发生。一个明显适用法规严重错误的行政行为,一个逾越了依法行政、超越了法规底线的行政行为,怎么会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让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能照耀到每一位公民的身上,让每一位公民都感受到阳的温暖。
礼
李守健
2020年2月29日
附:
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相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裁判要点: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据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作出,而被诉行政行为未载明引用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的具体条款,且被诉行政行为也不符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具体条款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在庭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被告叙人社局违法跨行业依据“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作出的的《叙人社函〔2018〕5号》决定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
附:证据、法律依据、判决书及裁定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予以证明从事井下开釆耐火粘土、高岭土等矿的叙永瓷土公司隶属国家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不隶属交通部,被诉行政行为适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违法。
2、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工作证》:予以证明“工业部”与“交通部”是两个不同的行业,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认定特殊工种不能适用交通部文件。
3、被告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作出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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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1、“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2、“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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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社部发〔1999〕8号 文件规定:“不能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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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规定:“不得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扩大按特殊工种目录办理提前退休人员范围”。
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文件:
8、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及被告对《信息公开申请》的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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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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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审行政判决书(一审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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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未对原审进行审查,同样也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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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再审裁定书(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省高院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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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合法性审查,既包括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实体上是否合法的内容,也包括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否合法的内容。这里说的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灵魂。众所周知,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系合法作岀,那么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便不能实现“确凿”的标准,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任务便无法完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前提,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本案审查的重点。而一审法院未按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把审查再审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为前提,实际上是在遮掩叙人社局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还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15、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六项条件。被告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不具备达到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
16、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须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叙人社函〔2018〕5号《决定书》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本案事实风马牛不相及;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行为超越了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红线,触碰了该法规的底线。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关联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且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属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作出的叙人社函〔2018〕5号《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作者: 手机用户3122Qb 时间: 2020-4-27 19:20
哎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4-28 15:32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让事实和证据来昭示一切!而有的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以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来昭示一切!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4-29 14:47
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及法官职业道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的神圣使命。法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法官在执法时应严格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恩格斯说过:“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社会上任何一种职业,都有他的职业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法官要有司法道德。
法官也是一种职业,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在依法履行审判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与其职业相符的各种行为规范,法官裁判案件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权力界定在法律范围内,任何裁判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不得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权。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让事实和证据来昭示一切,不能擅自自己造法让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来昭示一切!
作者: 手机用户4373wv 时间: 2020-4-29 20:20
有理有证据就可以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4-30 11:20
本案是诉被告其行政行为违法,有充分的证据,有法律依据证明被告其行政行为违法,而法院就被告的违法行为判定为是对我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以事实和证据来昭示一切,而@泸州市中院是以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来昭示一切!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 11:47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告失守,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为正义提供庇护反而成为恶的帮凶,如何让人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4 11:31
正义不能被羞辱!
法治不能被践踏!
良知不能被埋没!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5 12:35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法院法官审理行政案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把违法行政行为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法官只有等到自己被不公正对待的时候,才深知公正的价值!才深知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6 11:33
在法官责任终身制的时代,还有哪个法官敢在证据与事实风马牛不相及、适用法规严重错误的案件上胆大妄为枉法裁判?还真有!是哪个法院法官,当您看了“民告官”!胜诉难!有证据!有法律依据也告不赢!和行政抗诉申请书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f6f29a30102yvl4.html,就清楚了。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7 10:40
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了强烈反响。比如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客观地讲,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我国错案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https://img.t.sinajs.cn/t4/appstyle/expression/ext/normal/b8/2018new_ningwen_org.pnghttps://img.t.sinajs.cn/t4/appstyle/expression/ext/normal/30/2018new_sikao_org.pnghttps://img.t.sinajs.cn/t4/appstyle/expression/ext/normal/a2/2018new_shuai_org.png 中央要求!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必须终身追责,警察、检查官、法官负责到底!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8 11:00
司法腐败的巨大危害!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法谋私,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司法腐败的本质是司法权力运作过程的腐败,是权力腐败的一种类型,司法腐败更是司法权力与金钱或其他利益之间的交易。司法腐败的主体,即可能是司法人员,也可能是司法机关。如法官接受贿赂之后,作出了有利于行贿者的裁判;司法机关以司法权力作为交易的筹码,为整个司法机关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说前一种司法腐败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后一种情形追求的则是司法机关的团体利益。
可见,司法腐败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所赋于权力的滥用。具体地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
(一)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致命残害。无论一国的立法水平何等高超,法律体系多么健全,如果司法公正萎靡,司法腐败嚣张,则法律形同虚设。所以说,司法腐败是对国家法制最严重的破坏。司法机关是国家执法机关,其职责是运用国家法律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司法人员是具有特定身份的执法者,他们知法、懂法、用法,对法律规定及违法后应承担的责任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然而,司法腐败正是借助司法这一特殊职权,打着执法的旗号牟取私利,一旦东窗事发,他们以合法的形式作掩护,利用法律空隙,想方设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司法腐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中,只能服从法律,处于中立者的地位。腐败行为则会导致有法不依,偏袒放纵一方而限制约束另一方,使案件处理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果是误导人们对司法的认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社会上流传着“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子没进门,两边都找人”的说法。
(三)司法腐败损害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腐败的最终结果是使社会处于不公正状态。不仅阻碍了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也导致了司法环境的恶化。司法腐败冲破了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人民群众获取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破灭,民众不再相信司法机关,进而对国家法律失去信任和尊重,法律也将不能被普遍遵守,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更是无从谈起。司法腐败直接动摇着法律权威,而法律权威是国家权威的基石,若其被破坏,国家权威就受到威胁,社会将处于不稳定状态。
如何防范司法腐败,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应当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司法活动。监督是防范腐败、源头治腐最有效的措施。基层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邀请人大代表协助案件调解,搭建主动接受监督的平台,增强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监督的有效性。
二是聘请执法监督员,不断完善长效监督机制,执法监督员的组成要具有较全面的代表性。
三是实行信访听证制度,出现信访人投诉且必要时,要适时举办信访听证会,可邀请政法委、法制委、效能办、信访局人员及信访人所在地人大代表作为特邀听证员,参与听证过程,分析信访原因,甄别案件公正与否,疏通监督渠道。
四是改进院长接待日方式,加强院领导与当事人的沟通,便于当事人对审判或执行结果意见的直接诉说,确保每一起案件过程公开透明。
五是加大惩处违法违纪的力度,减少司法腐败。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查处不力、治“官”不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要一查到底,在处理上要严格,决不手软,决不袒护;要结合群众反映多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人员,抓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对于专家的观点,广大读者朋友们是都认同和支持,欢迎关注我们并留言说出你的看法!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9 08:26
如果法院可以随意利用程序和规则玩弄司法,行政机的违法行为不是违法,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那是对法律的蔑视,群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那是对群众更大的不公正!
作者: 何仕琼 时间: 2020-5-9 10:56
要么塞钱,要么有人就能赢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12 13:13
行政审判的职能
《行政诉讼法》第 1 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实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目的。
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法院不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是在保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14 20:26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历史事实表明,一些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杀人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在西方,法官与公正是同义词,我们也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果一个法官办了违心案、糊涂案,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其职业耻辱感是一辈子都洗刷不掉的。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15 11:59
社会公众认为,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关的忠诚守护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裁判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裁判对天理、人情的考量不能突破国法的底线,不能以行政机关违法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作出违心的裁判。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19 12:33
本帖最后由 为公平正义而战 于 2020-5-19 12: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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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叙永法院 @泸州中院 @四川高院,在未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核实,未对规范性文件及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这样的裁判结果是不公正的。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特殊工种目录,反而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简直是法治的笑话,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一个案件或事情本身没有道理却讲出道理时,那就一定是在诡辩,而这个所谓的道理也一定经不起推敲。文件特别规定只能在交通部原直属企业适用,而法院裁判被告违法跨行业适用了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裁判是否考虑到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老百姓不是傻子,人民群众也不是瞎子。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别让“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别让关心照顾掩盖违法事实的真相!别底估了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力!
作为法院办案的法官,应当明白法律的立法精神,严格恪守法律的硬性规定,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适用法律规定。要知道,中国的法官只有准确适用法律的权利,没有法外立法、法外释法的权力。在法律规定工业部非金属行业不能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情形下,法院还裁判违法适用了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官、司法的权威,在于严格执法,在法官的世界里,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的国王。让违法者胜诉,让守法的公民败诉,不是法律的本意。本案荒谬的判决结果在事实真相面前不堪一击。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0 17:49
社会公众认为,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关的忠诚守护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裁判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关心照顾”为根据,法官裁判对天理、人情的考量不能突破国法的底线,不能以行政机关违法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作为根据,作出违心的裁判。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1 11:53
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2 10:52
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了强烈反响。比如本案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客观地讲,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我国错案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3 12:11
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4 17:56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行政机关违法了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判甚是荒谬,你们低估了社会民众对案件的判断力 ,这样荒谬的裁判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不堪一击。
作者: 和谐平平 时间: 2020-5-24 19:59
“民告官”,胜诉难于上青天!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5 12:54
就是,“民告官”,胜诉难于上青天!法院是为政府行政机关服务的,为人民服务那是那是不现实的。
作者: 心灰意冷xhyl 时间: 2020-5-25 14:02
我就是司法冤案的受害者,看不到社会的光明和正义,应该严查司法的腐败和公安系统的不作为。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5 19:24
司法腐败是法治的毒瘤,社会民众人人恨之!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7 16:49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名副其实的“阳光案”,才是法律公平公正属性的归宿。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8 18:33
本帖最后由 为公平正义而战 于 2020-5-28 18:35 编辑
“本案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级法院裁判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成可触摸的现实,既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也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媒体曾经曝光的若干“文盲”、“法盲”法官,极大地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要知道,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原则,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关涉到每一个国人的福祉。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裁判“关心照顾”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29 16:31
这年头,偷东西都不犯法了,偷西瓜派出所定性为“摘”西瓜,村民抢井盖派出所认定此种“少量侵占”行为叫“搬”;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法院把政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文件特别规定只能在交通部原直属企业适用,而法院判定违法跨行业适用了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裁判是否考虑到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别让“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别让关心照顾掩盖违法事实的真相!别底估了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力!!!!!!!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30 11:02
判决应当从何而来?
陈瑞华:判决应当从何而来?作者 | 陈瑞华 判决应当如何形成?这对于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似乎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判决应当在法庭上产生。”这是任何一个法官都可能作出的回答。但是,问题真的那么简单吗?法官真的能做到当庭形成其裁判结论吗?法庭外的因素难道不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影响吗?……如果进一步追问这一系列的问题,法官们的回答恐怕就不会那么自信了。为分析这一问题,我们还是先看一个案例。
1997年1月23日,河南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吕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吕某以公家的名义私人贷款,并将2.2万元据为己有。吕某辩解说,这些款项是从信用社贷的款,纯属个人正常的借贷行为。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贷款用的原始存根,上面显示贷款人和盖章人均为吕某。此证据一经出示,旁听群众一片哗然,指控不攻自破。检察机关随即指控吕某贪污公款3000元。主要理由是吕某签过字的一张金额为3000元的发票属于重复报销。吕某当即反驳到:贪污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公诉人口口声声说我贪污了3000元钱,请公诉人出示镇政府支给我3000元钱的凭证。但公诉人无法提供吕某从财政上领取3000元钱的任何证据。于是,旁听群众再次情绪激动,法庭上一片哗然。 庭审的情况已经明显表明,所谓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不能成立的指控。面对这种情况,主持审判的审判长宣布休庭。但此后再也没有恢复开庭。1997年4月17日,法院在没有对案件开庭审理完毕的情况下,判决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说,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时为该市市委书记的李某(后来在任某地级市政法委书记期间,因涉嫌雇凶杀人而接受审判),明确“指令”法院判处吕净一2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法院的一些法官当时十分为难地说:“这没有任何证据,咋定罪呢?” 案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后维持原判。但是,负责办理这一案件的法官都认为应当判决吕某无罪,因此没有一个人愿意在判决书上签字。于是,这份只盖有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却没有任何审判人员签字的奇怪判决书就这样诞生了。1997年6月16日,二审判决书被送达吕某。此时他已经在公安局看守所被关押了一年,离“刑满释放”只差两天。
最初看到有关这一案件的报道,笔者简直不敢相信,天下竟然有这样审案的法院!这一案件的一审法院在法庭审理程序没有进行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了有罪判决。更离奇的是,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明知有罪证据不足,被告人依法理应判决无罪,却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法院的主管领导在一审判决明显漏洞百出、审判人员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仍然为这份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书盖上了法院的公章。当然,根据记者的深入报道,这一案件有着非常复杂的背景,涉及到先后担任县级市市委书记和地级市政法委书记的李某,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不过,无论如何,这一案件的审判过程都使人相信:法院的判决根本不是产生于法庭上,也不形成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之中,而是来源于法院以外的权威力量!无论的法院还是法官本人,在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等诸多环节上,都丧失了最起码的独立自主性,而沦为某种赤裸裸的工具!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受到地方势力控制的法院,根本不可能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完全可能成为为虎作伥的“仆从”。这种法院已经不再是所谓“正义的化身”,而成为冤狱的故意制造者和对法制尊严的任意践踏者。应当说,在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出现严重的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的今天,法院有时屈从于某种权威的指令,作出一些有悖事实和法理的判决,这可以理解为它们维持自己生存的必要手段,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毕竟,我们应当更多地谴责对法院滥施淫威的官员,而不是处于弱者地位的法院。
但是,法院在这一案件的表现实在不能让人原谅。因为这两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们并没有到了没有退路的地步。一审法院尽管直接在李某的控制之下,但还仍然可以将整个法庭审判从程序上进行完毕。相反,这一法院在法庭上出现对指控不利的情况以后,干脆就不再开庭,而直接按照李某的授意,将被告人予以定罪。二审法院尤其应当受到谴责。本来,作为一个县级城市市委书记的李某,是根本无权对地区一级的中级法院指手画脚的。但是,二审法院却在审判人员一致认为一审判决不公、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仍然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结论。人们不禁要问:仅仅因为遇到一点外界的压力就人为地制造司法不公甚至酿制冤狱,是不是已经成了法院的生存之道,甚至变成一种生活方式? 当然,如果法官在法院内部能够保持独立的话,那么在法院院长面临无法抗拒的外在压力的情况下,或许法官个人还可能有一些惊人的举动。但可惜的是,不仅法院相对于外界不具有独立性,而且法官在法院内部也同样没有独立性。这就应验了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在一个机构内部不能保证其成员独立的情况下,该机构抗御外部压力的能力会降到最低。 看来,不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司法公正就根本无从谈起。在法院审判完全依附于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几乎所有为保证司法公正而设计的原则、制度都会名存实亡。原因很简单,司法不独立,法庭审判就会丧失形成裁判结论的功能,控辩双方的参与也会失去有效影响裁判结论的制作的能力。无论是当事人的参与,辩护人的辩护,回避制度的贯彻,审判的公开,法庭上的证据调查和言辞辩论等,都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完全流于形式。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既然连法庭审判都不具有形成裁判结论的能力,而他们又只能参与法庭审判,那么他们对法院的裁判真的就只能无可奈何了。中国法庭上经常出现的审判朝检察一方“一边倒”,辩护律师经常抱怨的“我辩我的,你判你的”现象,以及法院的判决经常与法庭上调查过的证据和辩论过的意见毫无关联的情况,都说明法院判决结论如果不是来自法庭审判的过程,就会对程序正义构成最严重的践踏和破坏。在此情况下,所有的当事人都只能充当被动地接受官方处置、消极地承受国家追究的诉讼客体,而丧失“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无法成为自主地决定个人命运、主动从司法中寻求救济的诉讼主体。这种程序的非正义最终所导致的,是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丧失和诉讼角色的奴隶化。
那么,法院的判决究竟应当从何而来?笔者的答案是,只能来自法庭审判的过程之中。其标志有这样几个: 判决结论应当形成于法庭审判之后,而不是开庭之前; 判决应当产生于法庭审判之中,而不是法庭审判之外; 判决的根据必须是法庭上调查过的所有证据和提出过的所有主张; 作为判决依据的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都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和辩论; 判决中对任何证据的排除和对任何证据的采纳,都必须是合理的和有根据的,并给予了充分的说明和论证,而不能是任意的,不加解释的。……在笔者看来,任何有关法院改革的建议、措施和步骤,都必须遵守一个最低限度的制度设计标准:让法官的判决形成于法庭审判过程之中。否则,改革注定是没有意义的。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5-31 18:45
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再好,到了下面基层法院就变了味,这是老百姓最害怕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有了明确的规定,也有明确的责任,法律法规还是落实不到位,这是基层法院法官对法律的蔑视,还是我国司法监督体系岀现了问题?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各级法院能不能做到依法依规判案。本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和威信。也是对我国司法体系的羞辱。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6-7 18:07
被告未严格遵守该法规规定,跨行业参照适用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其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底线,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是非常的明显,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依法依规,就是违法违规;而法院裁定违法适用交通部文件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
法治是公正之治、平等之治、正义之治、文明之治。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6-9 12:50
昨天,6月8日,四川省高院大门前很多冤民找王树江院长信访,去的还只是少部份人,从这少部份人来看,足以说明,四川司法环境不好呀。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向四川省委反馈情况,并指出四川省委对腐败存量仍在新发违纪仍有发生的问题重视不够,不收敛不收手现象仍然存在...........
作者: 心灰意冷xhyl 时间: 2020-6-9 15:15
希望王岐山巡视四川,四川是贪官污吏的重灾区。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6-18 11:49
喊冤高院副院长死于狱中,在位时是否深知公正价值? https://mp.weixin.qq.com/s/FZnjVuGH0Wmu9rn1TlGLaQ @徐昕 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必能做到;但冤案面前人人平等,却是真真切切存在的。
院长身居高位时,他应该想不到有一天自己也会向律师寻求帮助吧!用不着律师的时候,律师就仅仅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职业;用的着律师的时候,律师也许就是救命稻草!
高院前副院长喊冤了,他喊冤应该都是想寻求法律的公正,期待有人能为他伸张正义、呼吁依法办案!可他在位之时是否深知公正的价值!
我也有冤屈,我每天在四川麻辣社区和新浪微博喊冤,是法官在审理我的行政案件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二审庭审不让我对被告岀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不让我向被告提问,把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判定为是对我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司法不公,案件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这样的司法环境,希望能引起高层的重视.
很多法官在位之时,以为权力就是自己任性的资本,而蒙冤入狱之时,又期待自己能够被公平公正的对待!正如这位高院前副院长,只有等到自己被不公正对待的时候,才深知公正的价值!才知道“公平正义”对公民的重要性!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8-5 12:19
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是维护公平正义,当公平正义不能实现,还遵守它就是刻舟求剑......,当公众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不会再遵守......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8-16 12:26
本案存在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让违法者胜诉,让有证据、有法律依根者败诉,作出枉法裁判。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8-25 14:36
有人说,悲剧就是把美好的事物撕碎给人看。又有人说,世上有两样东西亘古长存,一是头上的星空,二是心中的正义。能够兼具悲剧和正义这两个主题的,就是冤案了。众位评议一下该案是不是冤假错案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9-4 12:52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而,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都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每个法院空转,该案叁份判决文书。法院是否审查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三个法院都没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9-9 16:52
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属行业,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被告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滥权违法跨行业适用了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且在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之后,法院还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这简直是法治的笑话!
——法律,到底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还是用来保护违法者的?文明社会最悲哀的地方就在于,违法者总是能够逃脱惩罚,无辜者总是被逼到绝境。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9-12 15:13
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オ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主要就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进而依法予以认证的程。所谓认证就是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即使特定的证据材料具备证据资格,但如果法官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缺乏客观性,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判所其真实性,也不能将之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从证据到定案根据的演变过程,实际上就是审判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认证的过程。
@泸州中院 (2018)川05行终149号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该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叙永县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该通知认定特殊工种的名称为:“锻工、铸造工”;与原告隶属的单位叙永瓷土公司特殊工种认定存在矛盾,叙永瓷土公司也没有“锻工、铸造工”这两个工种。被告提供的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案件事实风马牛不相及。另外,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禁止其他部门行业参照适用;且,被诉行政行为也不符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裁判要点: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据“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作出,而被诉行政行为未载明引用“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的具体条款,且被诉行政行为也不符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在庭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关联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
@泸州中院 被告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了“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又怎么会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呢?如果,被告依法行政,依据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特殊工种目录,认定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特殊工种,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累计10年就可申请退休。被告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要累计20年才能退休。请问,@泸州中院 张玉红、向林江、马金川法官,你们置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与事实真相于不顾,这种违法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的行政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的“关心照顾”吗?你们这样的裁判人民群众能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吗?你们是不是低估了社会公众真实的判断力!
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如果是你们,能接受这种违法的“关心照顾”的裁判吗?如果,你们的家人、亲戚朋友也遇上本案情形,庭审法官也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也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也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裁定为是对你们的家人、亲戚朋友的“关心照顾”,那么,你们还能为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而振振有词的狡辩吗?
作者: 菩提无名 时间: 2020-9-12 19:44
支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9-15 10:41
本帖最后由 值班编辑 于 2020-9-15 10:51 编辑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0-3 14:24
遇到不公和违法,第一要喊,第二要喊,第三还是要喊。唯有大声疾呼才能阻却不法行为的发生。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0-4 11:18
本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及“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就能明断该案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冤假错案。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0-5 10:45
直面问题、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它深刻体现了我党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勇气和魄力。存在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讳疾忌医”,对伤口遮遮掩掩,任由其腐烂枯朽,最终导致主体轰然倒塌。刮骨疗毒要找准“毒源”所在,找准症结要敢于刀刃向内。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0-8 17:27
法治是公正之治、平等之治、正义之治、文明之治。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0-21 11:19
我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一案,现艰难的走到申请听证这个环节,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及“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就能明断本案是一个非常明显错误的行政行为,本案行政机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就是不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认定案件事实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法院在明知行政机关岀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适用的法律法规严重错误的情形下,二审和再审法院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跨行业依据交通部交通运输行业文件,认定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特殊工种,是对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不是自欺欺人、睁眼说瞎话吗?“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规定不能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被告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的行为明显是违法了,怎么反而会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呢?这样荒唐的裁判理由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这样的裁判颠覆了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法律不应该看人下菜。我相信正义,可是没人给我公平!
——违规违法我还能听得懂,违法了反而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个“关心照顾”究竟是个什么鬼?是法律术语,还是玩文字游戏? “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了“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而法院裁定被告违法超越 “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定理由绝对“奇葩”!它混淆了被告违法行为的性质,颠倒案件事实,置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与事实真相于不顾。
这年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都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了,这年头,偷东西都不犯法了,偷西瓜不叫偷,那叫“摘”;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那不叫违法,那叫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法律可以这样玩“文字”游戏吗?把国家法律法规当游戏,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继续这样玩,会把法律玩坏的!
——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别让“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别让关心照顾掩盖违法事实的真相!别底估了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力!
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说: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这就要求党和各级政府,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院玩“文字”游戏,把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是不行的,这样玩,会把法律玩坏的!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费尽周折,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但最终仍以败诉告终。2019年11月,我向@泸州检察 递交了行政监督申请书,2020年7月向@泸州检察 递交了举行听证程序申请书,2020年10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二楼听证室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听证会上有代表说:“本案在一审时我未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所以败诉”。我要问,是不是我未向法院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就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那,这个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法庭又不审查,还提供给法庭干什么,这不是多此一举吗?同理!《行政诉讼法》第6条和第34条还有何用?
人大代表说:“这个案件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合法,法院对案件审理没有问题”。试问人大代表,本案法庭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这样的庭审程序合法吗?人大代表还说:这个被诉行政行为及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如果被撤销了,会造成社会动荡”。试问人大代表:会造成社会动荡,就不纠错吗?行政机关就可以不依法依规行政吗?检察机关就可以对错误违法的行政案件不进行监督吗?那这样的听证结果人民群众能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吗?同理!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法院不依法裁判案件,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就成了一句空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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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麻辣网友 时间: 2020-10-24 22:3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1-19 16:35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毕竟,这是一个只看(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就知道明显错判的案件!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1-19 17:19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毕竟,这是一个只看(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就知道明显错判的案件!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1-19 17:29
为什么我的跟帖不上转呢?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1-29 11:26
回顾我给行政机关打官司的这两年多,我深深地觉得我们的行政审判监督程序需要做一次彻底的改造。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2-11 12:55
每一位司法人员,都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贡献。而本案办案人员审理行政案件,居然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行政机关违法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法院反而裁判违法认定特殊工种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每一个法庭上空转,空转的不止是法定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还有行政诉讼的监督,空转的还有法治精神,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形同虚设,没有有效的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本案办案人员的行为,没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努力,反而在阻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不知他们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2-12 16:10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申请人再审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至少应当具备主体适格,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且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等要件。而(2019)川行申244号案,证据与案件事实自相矛盾,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法规相抵触,被诉行政行为已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触碰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底线,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毕竟,这是一个只看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就知道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四川高院 @泸州中院 @叙永法院 四川省三级法院行政法官,难道你们真的看不出本案证据与案件事实自相矛盾,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不能适用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吗?这么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你们真敢判它合法!你们的勇气来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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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980136933 时间: 2020-12-14 13:25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2-14 18:00
本案承办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就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们漠视法律,不把法律当回事!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2-17 12:19
无法律,则无行政。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工业部非金融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故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违法!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2-19 15:29
该案,三级法院牺牲了公正,牺牲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牺牲了法治精神!
作者: 滑婴廉 时间: 2020-12-19 15:40
法院是哪个开的?你没整明白!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2-20 14:56
@叙永法院(2018)川0524行初21号案,2018年9月28日作出了判决,2020年11月终于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了,可是该判决书没有依法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没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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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2-21 10:37
偷西瓜的小偷能够反讹诈瓜农300元钱,缘自警方把“偷”西瓜定性为“摘”西瓜;一个行政行为明显是适用法规错误,法院反而把违法行政行为裁判为是对公民的关心和照顾。某些执法者的行为,正在损害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好的执法者可以为老百姓出生入死,坏的执法者会让老百姓生不如死!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2-24 10:10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0-12-29 11:07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他说:“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法官的权力很难受到制约,因此他们当中一部份人,成了当今中国最腐败的一群人。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1-3 09:19
“正义只是书写在条文里,而不是鲜活在了巷陌间。”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1-21 13:30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而我诉叙永县人社局违法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行政审批一案,三级法院都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文件,被告违法适用交通部文件,法院反而裁判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阻碍了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危害后果十分严重,这样的裁判,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显然,这与法治国家的要求是相悖的;也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相悖。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1-27 13:27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告失守,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为正义提供庇护反而成为恶的帮凶,如何让人们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2-13 11:20
—— 通过该行政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司法使终维护的是公权力的权益,民众是感受不到公平正义的 !本案就是个例子,如果,法院法官和检察监督机关都站在被告公权力行政机关一方,恐怕神仙都打不赢官司!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2-25 08:19
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法律倡导,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被告叙人社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知道,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侓授权;应该知道国家政策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规定,不准许跨行业参照交通部文件认定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特殊工种;在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可以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的情形下,且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明确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的情形下,被告还是坚持选择适用交了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还是坚持选择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许之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超越了交通部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也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的规定。其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被告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这种违法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 查找档案 时间: 2021-2-27 22:12
你还是咽下吧
作者: 有理何处说 时间: 2021-2-28 09:59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式启动!
郭声琨要求,要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勇气抓好查纠整改,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绝大多数、惩处极少数。要激发自查自纠的内力,充分运用“四种形态”,依纪依法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要发挥组织查处的威力,坚决把害群之马清除出政法队伍。要提升专项整治的效力,聚焦影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顽瘴痼疾,分类施策、靶向治疗。
以案例为线索,本案就是切入点,刮骨疗毒应从本案开始。
作者: 有理何处说 时间: 2021-2-28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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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有理何处说 时间: 2021-3-3 08:02
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司法的灵魂所在,失去公正,现代司法就天去了生命,没有司法公正,现代社会公正就丧失了最后的屏障。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在于公开、公平,只有让当事人打一场明明白白的官司,当事人才会对法院的判决心服口服。反之,司法之花很可能在公正面前黯然失色,甚至不可避免的枯萎与凋谢。
作者: 变成☆☆守护你 时间: 2021-3-3 17:58

作者: 我爱走遍中国 时间: 2021-3-3 19:24
法治
作者: ye野人 时间: 2021-3-5 06:39
哎……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3-5 11:20
您相信"公平正义"吗?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3-7 12:00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3-8 11:49
本案法定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院及检察监督机关空转,
让申诉人的诉讼成为无效诉讼!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34条,就能明断叙人社函〔2018〕5号《行政决定书》非常、明显、严重、违法。
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法律倡导,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被申诉人叙人社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知道,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侓授权;应该知道国家政策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不准许跨行业参照认定特殊工种;在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可以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的情形下,且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明确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的情形下,被申诉人未严格遵循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还是坚持跨行业选择适用交了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还是坚持选择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许之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超越了交通部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也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的规定。其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被申诉人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这种违法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案件事实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明确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其他行业不能适用的情形下,被申诉人未依法依规行政,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之后,而二审及再审法院把被申诉人的违法行政政行为认定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裁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和裁定,简直是法治的笑话。被申诉人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反而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判决逻辑十分的荒谬,更是滑天下之大稽。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而法院裁定被申诉人未遵循该文件规定依法行政,把该文件违法跨行业适用于工业部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本案“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关心照顾”掩盖了被申诉人违法事实的真相!
——如果,本案司法人员可以随意利用程序和规则玩弄司法(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是对法律的蔑视,申诉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那是对申诉人更大的不公正!
——一次公正的裁判,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能维护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而本案三级法院这一不公正的裁判,实际上是在鼓励更多的行政机关违法。这样的“裁判”已经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违背了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违反了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进而阻碍了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告失守,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为正义提供庇护反而成为恶的帮凶,如何让人们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
——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核心部分,公正裁判又是司法的灵魂,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法律强制规定了必须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有法可依”之后,法院不按照法律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的裁判人民群众能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吗?
——本案原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绕圈子、玩概念、抠文字、抠词语”,就是不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审查定案证据,让法定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在每一个法院空转,本案空转的不只是诉讼程序,落空的应该还有法治精神。错位的不只是行政诉讼,缺位的应该是行政诉讼监督。法院让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行同虚设,没有起到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了一美丽的神话!
作者: 野霉淋 时间: 2021-3-8 11:54
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3-8 12:34
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了一美丽的神话!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3-10 14:16
面对错案,司法机关要勇于纠正和担责,主动纠错不但无损于司法权威,反而有助于提升司法权威,纠正错案越主动越好,越被动越糟。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坚决惩处腐败法官和违法违纪人员,因为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4-5 09:45
适骨疗毒??????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4-15 15:55
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4-16 21:28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必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本案中“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和“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就是本案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性审查对象。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原审法院明知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案件事实自相矛盾,明知被诉行政行为超越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仍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明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具体条款规定,明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却仍然把这两个未经法庭审查属实的文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影响了案件判决结果的公正。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4-23 10:00
怀特·希斯曼的剧作《小说》中这样发问,当法律代表不了正义的时候,谁来拯救这个时代?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4-26 20:07
如果法官站在被告一边,神仙也打不赢官司!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5-2 18:00
社会公众认为,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关的忠诚守护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裁判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关心照顾”为根据,法官裁判对天理、人情的考量不能突破国法的底线,不能以行政机关违法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作为根据,作出违心的裁判。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5-10 09:49
一切肆意践踏法律的卑劣灵魂最终都将在崇高的正义面前接受最严酷的审判。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5-23 13:37
司法腐败的行为就体现在裁判文书中,没有隐藏,因为隐藏不了。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6-5 15:13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国哲学家培根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6-9 11:59
执法者专业枉法!再不整顿,国将不国!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6-13 16:35
四川奇案,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依据交通部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泸州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反而裁判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依据交通部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个“关心照顾”的法律依据不知来自哪里?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6-17 17:41
法律不公的判决所引发的恶果,又再一次的上演!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8-13 22:29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重要纲要: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所谓治政府,就是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可是,我在四川省、市、县级法院打行政官司,有充足的证据!有法律依据,居然打不赢!
作者: 手机用户7499nf 时间: 2021-8-14 08:30
好样的
作者: 麻辣网友 时间: 2021-8-15 22:11
现在这个世道,唉。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8-19 15:59
最好的社会制是,不让有钱的人得势,不让有势势的人猖狂,不让有权的人贪腐,不让勤劳的人受穷,不让守法的人受伤。
作者: 为公平正义而战 时间: 2021-8-20 22:12
本帖最后由 为公平正义而战 于 2021-8-20 22:22 编辑
司法系统整顿司法腐败,要是有像防范新寇病毒的力度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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