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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牛强奸不被起诉理由——来自重庆边远山寨 [打印本页]

作者: 无纪律    时间: 2009-9-7 09:56
标题: 最牛强奸不被起诉理由——来自重庆边远山寨

       最牛强奸不被起诉理由——来自重庆边远山寨

 

    13岁的农村小女孩,多次被同村一70岁老头蹂躏,而被告在关押两个多月后竟被释放,理由是:年纪太大、性功能下降,强奸行为“有名无实”。

     老汉阳痿,强奸幼女未遂,检察院称未插进去,做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是案件发生地邻村的,没想到却被无罪释放(8月25日)了。犯罪嫌疑人26日回村里还扬言:10天内告不到我就别想告倒我,晕!!!!狂也……为此,受害人姚婷27日欲从自家后崖上自尽,被村民及家人拖回来关进房间,村民都哗然一片了,此犯罪人在村里强势,经常骚扰女性,但没人敢申张。所以有人认为,与此同类案件不会只有这一起,如不受到法律应得的惩罚,那个小村庄将会再不太平。起诉书里说的什么“初犯,情节轻微”试想,要是他这大年纪都还有犯罪的动机,他这算是本分吗?犯罪事实已经成立了,为什么会………………?????

  该“不起诉书”里面还没有提到的事,受害人是未满14岁的小女孩(事发后因惊吓过度而神志不清,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家人误以为是“鬼神作怪”一直蒙在鼓里,后一同村人撞上告诉其家人,家人才恍然大悟后报警,受害人称对其多次侵犯,不是判决书里提到的初次),就这一点,就足以判他个重刑的了。

  在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的不起书决定书里提到,一男性犯罪嫌疑人年上七旬,在强奸过程中身体原因,在未能插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强奸的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情节轻微,属于刑法构成中的犯罪未遂,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虽然秀山县检察院的决定有理有据,但被害人的家属却不能接受。9月1日上午,家属说已向秀山县检察院提起上诉,不能就此放过犯罪嫌疑人。

      在此贴上受害人家属电话,因受害人家境较贫困,无法承受昂贵的律师费用,希望能得到一些法律方面的援助:电话:15213755292姚民全(受害人父亲),13974371107杨秀雄(受害人姑父)



作者: 成都公民    时间: 2009-9-7 10:39
把子孙根给他除了三
作者: scljy    时间: 2009-9-7 10:47

把他奄割了


作者: tanggnat    时间: 2009-9-7 10:59
没收作案工具
作者: 730212    时间: 2009-9-7 11:11
啥子法律哦
作者: 隆昌小老虎    时间: 2009-9-7 11:16

强奸幼女罪

目录[隐藏]

刑法条文
司法解释
构成要件
界限认定
量刑处罚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哪些情节是属于情节轻微的呢?如行为人受不良影响而“早恋”的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人主观很难判断其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等一些情况都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06年1月24日开始执行了。这一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就引起争论。有人指这是纵容对幼女的犯罪,但主流舆论都盛赞其显现出的司法理性。我国刑法强奸罪条款长期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有悖于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可以相信,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弥补刑事立法的缺陷,更能够实现强奸犯罪构成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和司法能动的优点。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幼女,依照本法的规定,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与未成年女性是不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后者除包括幼女外,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所以本法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正是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I4同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
  奸淫幼女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已满14周岁以上的少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3、主体要件
  奸淫幼女罪的主体与强奸罪一样,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男子。本法第I7条第Z款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明确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8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强奸”,但未明确列举出“奸淫幼女”。,但本条第2款规定了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可以将奸淫幼女视为强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纳入奸淫幼女罪的主体范围,并无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而且,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出发,主张奸淫幼女罪的主体包括已满1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是十分必要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这是区别奸淫幼女与猥亵幼女的关键。
  构成奸淫幼女罪是否必须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为条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既然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且幼女又是其中一个必备的构成要件,就理因承认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所奸对象是幼女时,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明知幼女实际年龄未满14同岁。因为决定幼女的实质标准是人的身心健康发育不成熟这一特征,这也正是决定奸淫幼女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本法单独设罪予以严厉打击的主要依据。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发育尚未成熟,被奸之后其身心健康将会受到摧残,就可认定行为人已经知道对方是幼女,主观上也就完全具备了奸淫幼女罪所要求的主观恶性。至于法律规定的未满14周岁这一界限,只是幼女发育未成熟这一特征在法律上的表现,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要求行为人明知的,当然是实质内容,而非形式。未满I4周岁,只是立法者为司法人员提供的一个客观的、统一的判断幼女的标准,主要是为了便于法制的统一,它并不是行为人必须明知的要素。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当然也就明知对方是幼女。反过来,只要明知对方是幼女,即使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对构成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的明知也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受到欺骗,误认为对方已满14周岁,而客观上女方也确实发育成熟,使人根本无法判断其可能是幼女,而女方又主动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可不以奸淫幼女罪论。

界限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必须以奸淫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为依据,凡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奸淫幼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应定奸淫幼女罪;凡是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奸淫幼女罪全部构成要件,而又不构成其他罪的,就不应定罪,即非罪,这是区分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总原则,也是一个总的界限,但是,由于奸淫幼女行为的复杂性,既要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又不能任意扩大打击面,从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就经常在奸淫幼女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争议。
  (1)男青少年与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界限
  由于幼女染有淫乱恶习,遇见男青少年就搭话,问长问短,从外貌上也看不出是幼女,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也可以不定为奸淫幼女罪,对最初奸淫幼女的,或引诱该幼女卖淫的,应依法治罪。
  (2)未婚男青年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界限
  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早熟,身体高大,貌似成人,虚报年龄,与男青少年谈恋爱,而男青少年误信其为少女,双方自愿发生两性行为,类似青少年男女谈恋爱中越轨行为。男青少年没有摧残幼女的犯罪故意,也不宜定奸淫幼女罪。
  2、奸淫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奸淫幼女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幼女正在发育成长时期,对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缺乏辨别能力,既不知道性交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结果,也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容易上当受骗,幼女被奸后,往往会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这两个罪不仅侵害的客体不同、而且侵犯的对象也不同。强奸罪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少女或者成年妇女,奸淫幼女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客观方面不问,强奸罪,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他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而奸淫幼女罪,则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不仅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奸淫的目的,而且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无法从幼女的外表判断其叼可能尚不满14周岁,也不具备了解该幼女实际年龄的条件,也就不能定为奸淫幼女罪。
  3、奸淫幼女罪(未遂)与猥亵女童的区别
  奸淫幼女罪在主观上具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实行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是暴力、胁迫的。奸淫幼女罪的犯罪构成是主观奸淫目的和客观奸淫行为的统一,这种主客观统一的要件是否具备,是奸淫幼女罪(包括既遂和未遂)与猥亵幼女(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相区别的标准。
  在奸淫幼女罪未遂的情况下、,与既遂一样,行为人主观上也具备奸淫幼女的犯罪故意和门的,虽然法律只要求达到两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但是行为人的奸淫目的决不只是要接触,而是要奸入,甚至要达到满足其性欲的程度:从客观上看,构成奸淫幼女罪(未遂)的行为人已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非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也可能已发展到正要以其性器官接触、奸入幼女性器官的程度,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在开始实施直接的奸淫行为或未能达到两性器官接触的程度。而在猥褒幼女行为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只有猥亵幼女、以猥亵行为发泄其性欲的故意,而无奸淫(即奸入)的目的;客观上可以表现为对幼女实施亲吻、抠摸、性器官顶蹭甚至在幼女性器官外部摩擦等强制的或非强制的猥裘行为,但决不能表现为企图奸入的行为。区分奸淫幼女罪的未遂与猥亵幼女行为,必须根据上述的二者不同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因为猥亵幼女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两性器官的接触摩擦,而奸淫幼女罪达到两性器官接触程度就属既遂,因此,两性器官已达接触程度的情况,就一定不是奸淫幼女罪的未遂,这时应结合主客观情况考察判定是奸淫幼女罪的既遂,还是猥亵幼女行为,其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为什么没有奸人,是未来得及奸人、奸不人,还是根本没有打算奸入。前者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后者应认定为猥亵幼女,应该特别指出,在与幼女性器官刚刚接触就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迫使危害行为停止的情况下,决不能轻信行为人的口供就认定其只有猥亵幼女的故意,而无奸淫幼女的目的。这时要综合全部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奸淫的目的。有奸淫目的的是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只有确凿地证明行为人确实无奸淫目的的,才可定猥亵儿童罪或一般违法行为。
  4、奸淫幼女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强迫卖淫罪的对象包括幼女、对于强迫幼女卖淫的,应依照本法第35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外,根据本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幼女后迫使幼女卖淫的,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而不另定奸淫幼女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当然,这里指的是强奸幼女行为与迫使幼女卖淫行为有联系的情况;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并不构成奸淫幼女罪的共犯,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被规定为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本法已将这一种行为独立为一个新罪名,即嫖宿幼女罪,且规定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后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明知卖淫女为幼女而仍嫖宿的,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而不能按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如果行为人在嫖宿幼女而又强行奸淫该幼女的,应以膘宿幼女罪和肝淫幼女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处罚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朔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乙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 一个又一个    时间: 2009-9-7 11:43
没收作案工具比较好,可以以绝后患!
作者: 800727    时间: 2009-9-7 11:59
至少要算XX未遂三!!!
作者: 93博士    时间: 2009-9-7 12:12
听说前段时间上树看邻居的都判了??这个又怎么了???这国家的法律有点怪。!!!
作者: kangkun    时间: 2009-9-7 12:12
老子的地盘上会出现这样的事情?真是离谱。我打个电话问问张择洲
作者: 企鹅男孩    时间: 2009-9-7 12:36
弱势群体值得关注啊
作者: 摸瓜顺藤    时间: 2009-9-7 12:57
南充论坛版主--------总不来电。
作者: yangmin    时间: 2009-9-7 14:10

法律不是无情的哇,咋起的有穿帮佬


作者: bj-bilon    时间: 2009-9-7 14:34

也不能判无罪撒!


作者: HEPING998    时间: 2009-9-7 15:15
听说前段时间上树看邻居的都判了??这个又怎么了???这国家的法律有点怪。!!!

作者: vi然如风    时间: 2009-9-7 15:34

晕哦,这都可以。。。


作者: 七姐    时间: 2009-9-7 16:22

是啊,现在的法律解释太让人摸不着北了,就像歌词写的那样啊(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世界变化太快),总感觉着有钱胆色就够壮的,没钱腰都挺不直的咧


作者: scmy123456    时间: 2009-9-7 16:43
 没收作案工具
作者: 石上流水    时间: 2009-9-7 16:58

都ED了还不退心火,一定是个老光棍。


作者: 子午银灯    时间: 2009-9-7 18:02

应该打击


作者: gwb555    时间: 2009-9-7 18:37

晕死

晕死

晕死

晕死

晕死

晕死

晕死

晕死


作者: 新加坡大熊猫    时间: 2009-9-7 19:13
QUOTE:
以下是引用scmy123456在2009-9-7 16:43:00的发言:
 没收作案工具

支持!!!


作者: fys    时间: 2009-9-7 19:25
啥子
作者: fys    时间: 2009-9-7 19:26
啥子
作者: 一切会好的    时间: 2009-9-7 21:00
竟然不起诉,不理解!
作者: MYMINGY    时间: 2009-9-7 21:03
QUOTE:
以下是引用93博士在2009-9-7 12:12:00的发言:
听说前段时间上树看邻居的都判了??这个又怎么了???这国家的法律有点怪。!!!


作者: 车辆办证    时间: 2009-9-7 21:25
[em56]
作者: 香山枫叶红    时间: 2009-9-7 21:43
建议受害人找司法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收律师费。
作者: 公正舆论监督    时间: 2009-9-8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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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93博士在2009-9-7 12:12:00的发言:
听说前段时间上树看邻居的都判了??这个又怎么了???这国家的法律有点怪。!!!


作者: 秦巴虎    时间: 2009-9-8 10:05
标题: [讨论]七旬老汉奸淫十三岁糼女被不起诉
过去的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以生殖器接触为标准,强奸妇女(既遂)以生殖器插入为标准。现行刑法又修改了?真是天下怪事!
作者: 大路不平旁人铲    时间: 2009-9-8 11:28
有这种想法就是犯罪,理应严处
作者: 三月春兰    时间: 2009-9-8 12:21
[em55]
作者: 三月春兰    时间: 2009-9-8 12:21
[em55]
作者: 三月春兰    时间: 2009-9-8 12:21
[em55]
作者: 三月春兰    时间: 2009-9-8 12:21
[em55]
作者: bj-bilon    时间: 2009-9-8 14:09
够雷人的!猥亵也有罪啊!
作者: deshun    时间: 2009-9-8 14:10

只要不插进去,强行脱下妇女的裤子,都是无罪的。


作者: nm23    时间: 2009-9-8 15:56
还是要看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中证据充不充分。
作者: 巴山游客    时间: 2009-9-8 16:39
[em54]
作者: 蟹婆婆和猪公公    时间: 2009-9-8 16:57
不得哦?!
作者: 爱上狼的羊    时间: 2009-9-8 17:13
拖出去枪毙十分钟。
作者: 羡少年    时间: 2009-9-8 19:51
弄不明白哦。
作者: waixiangyouzi    时间: 2009-9-8 21:52
强奸的是公检法的亲戚又会是什么结果
作者: 与天地斗其乐无穷    时间: 2009-9-9 00:09
应查封作案工具
作者: ~猎鹰~    时间: 2009-9-9 09:55
挂在城楼上,阉掉!
作者: 网站浪子    时间: 2009-9-9 10:53
晕~~~~这样都行~~~~~
作者: 卡卡空    时间: 2009-9-9 16:03
[em79]无语掉啦
作者: 苏涵涵    时间: 2009-9-9 20:04

听说前段时间上树看邻居的都判了??这个又怎么了???这国家的法律有点怪。!!!

 

 

 

对啊,都让人摸不着头脑


作者: 欲望都市    时间: 2009-9-9 21:54
解释好专业
作者: oyes100    时间: 2009-9-10 19:29
[em53]怪事多!
作者: 杀毒者是也    时间: 2009-9-11 11:27
没收作案工具比较好,可以以绝后患!  
作者: yelibin    时间: 2009-9-12 15:13

作者: 黑白颠倒的昼夜    时间: 2009-9-12 18:56
晕死 无语了 法律还是要健全下
作者: 白发三千    时间: 2009-9-12 21:11

荒谬


作者: hjzx    时间: 2009-9-13 09:48
     这个检查长应该的乱作为,应该与本案犯同罪论处!!!
作者: sfda    时间: 2009-9-13 22:29
QUOTE:
以下是引用93博士在2009-9-7 12:12:00的发言:
前段时间上树看邻居的都判了??这个又怎么了???这国家的法律有点怪。!!!


作者: guan8261li    时间: 2009-9-14 21:46

一纸荒唐言

满堂糊涂官

 

 

 

 

 

 


作者: 论持久战    时间: 2009-9-14 22:26
直接没收工具算了,这种人没必要跟他讲什么法律
作者: damon    时间: 2009-9-16 16:52
[em60]把这老淫棍扔悬崖下就行了啊,何必去告呢!?死掉的老淫棍才是好的老淫棍[em68]
作者: 你要抓子嘛    时间: 2009-9-21 10:42


作者: xjbzmm    时间: 2009-9-22 16:15
可能还是有关系
作者: atvmonica    时间: 2009-10-3 22:35
枪毙了坏男人!!!小孩子也要搞!死去吧!
作者: fenghanjie    时间: 2009-10-4 00:34
法律都有窥阴癖?谈论那么多没有用!那个老色鬼背后有人保它,很明显
作者: 我来唱戏不是放屁    时间: 2009-10-6 03:47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这样的,受害人和家属是永远不能够理解的
作者: ggguum    时间: 2009-10-6 09:09
这种人渣留着天理难容!!!!
作者: 费司    时间: 2009-10-6 14:05

............

这也行!


作者: 费司    时间: 2009-10-6 14:06

不是  法律有点怪,是人怪


作者: 想念戈麦    时间: 2009-10-7 20:25
听说前段时间上树看邻居的都判了??这个又怎么了???这国家的法律有点怪。!!! 这个国家的法律象女人的罩杯  型号多

作者: scbzlqm    时间: 2009-10-7 20:56

这样也行??为老不尊啊.是不是摸摸亲亲的就不算违法呢?

 


作者: cd6656    时间: 2009-10-17 11:35

这个国家完了


作者: 在深圳的巴中人    时间: 2009-10-17 14:20

找个人阉了,就说不起作用的老二阎了也没有关系。反正阳痿嘛!


作者: 蔓菲丝    时间: 2009-10-17 19:00
晕死,这不是纵容犯罪
作者: 蔓菲丝    时间: 2009-10-17 19:00
是不是少数民族的法律和我们的不一样哦
作者: 蔓菲丝    时间: 2009-10-17 19:01
越是边远的地方越有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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