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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苟占芳律师反家暴专栏(4)—“故意伤害(致死)判缓刑案”获四川省首届十大法律援助... [打印本页]
作者: 广安苟占芳律师 时间: 2015-12-16 10:33
标题: 苟占芳律师反家暴专栏(4)—“故意伤害(致死)判缓刑案”获四川省首届十大法律援助...
本帖最后由 广安苟占芳律师 于 2015-12-16 10:51 编辑
苟占芳律师反家暴专栏(4)—“故意伤害(致死)判缓刑案”获四川省首届十大法律援助案件优秀案例
长期家暴酿惨案 法能容情获缓刑
——故意伤害(致死)案判三年缓期五年
案件类型:刑 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受 援 人: 石某
承 办 人: 苟占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援助机构: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
石某,女,四川省岳池县人,育有一女一子,案发前与丈夫杨某在岳池县城务工,住在某出租屋。2014年11月09日凌晨,杨某喝酒后回家吵闹,与石某发生纠纷并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杨某被石某用刀刺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石某随后被岳池县公安局刑拘,其案件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苟占芳律师接到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立即到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案件卷宗,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石某。第一次会见石某的过程并不轻松,石某双眼红肿、面容憔悴,见到律师后更是泣不成声、言不成句,这不由让律师开始关注起案件背后的故事和石某的犯罪动机。同为女性,律师虽然被石某恸哭的情绪所感染,但仍保持专业的态度,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一边抚慰其情绪一边耐心听她讲述案件经过。石某哽咽着断断续续的讲述完了案发始末,她一直表示并没有想伤害或者杀死杨某,她宁愿死的是自己,讲述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后来,经过律师几次会见及反复查阅、挖掘案件材料,基本还原了本案的真相。
杨某平时看着老实,但在饮酒后性情大变,经常对其妻子石某实施家庭暴力,石某为了孩子忍气吞声多年。案发当天,杨某又外出喝酒至凌晨才醉醺醺地回到出租屋,杨某到家后不顾夜深人静,他人已眠,大力拉动卷帘门,石某担心其影响邻居,就让其小声点,杨某遂与其发生些许口角,后经邻居劝解而平息。随后,杨某进屋翻找手机充电器时再次与石某争吵,继而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石某顺手拿起平时削水果的刀子欲自杀,称自己不想活了,杨某将石某摁在床上并用拳头暴打头部,并将石某手指咬伤,石某面对杨某的暴打毫无还手之力,慌乱中,石某趁杨某转身之际,将水果刀刺向了杨某的右后腰部,见杨某被刺伤流血,石某立即出门向邻居求助,并与邻居一道将杨某送进医院抢救。案发后,石某也一直忙着在家里找银行卡、凑集资金、到医院交费,尽全力想办法挽救杨某的生命。医院工作人员报警后,警察将石某带走,关进了看守所,被收押的石某在看守所仍时刻担心着杨某的生命状况,以为杨某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直到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几天后,在看守所的石某才得知杨某已死亡的消息,此后的几天,石某几乎都是以泪洗面,颗粒未进,身体日渐消瘦。
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石某一次次的向律师哀求,称孩子年幼、父母垂暮,她想出来照顾自己的孩子和父母,不能让孩子们成为孤儿,更不能让父母老无所依。此刻的她已经忘记杨某这些年来给他带来的痛苦与不幸,而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中。这起家庭悲剧,闻者痛心,听者叹息,不由想要施以援手,拯救这个悲剧的家庭。从看守所出来,律师第一次感受到了被告人哀求的眼神给律师带来的压力,律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她全力以赴争取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经过辩护人对案情的细节分析与把握,以及庭审中的据理力争,最终人民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被害人有过错、有如实供述、初犯、积极抢救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的意见,均予以支持。同时,人民法院认定其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案公开开庭宣判,在法官宣读本案的判决结果后,在场的所有人都十分感动。
【争议焦点】
一、石某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
辩护人接到该案件后,一直反复查阅该案卷宗,在石某的多次供述及公安局出示的到案情况说明中均没有提到石某到案的具体细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就石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曾交流过意见。检察机关为了本案的公正处理,也去核实过,石某的确没有主动报案,也没有委托报案,因此最后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石某有自首情形。
但是,在庭审中,面对辩护人的发问,石某供述了一个以前多次会见均没有提到的细节,她供述的原话是:“是我将整个情况告诉了医生和护士,隔了几个小时,我看到警察第一次来时,我就自己走上去给警察说的,警察叫我明天到警察局去。天亮时警察又来了一次,就把我带去警察局,没有使用手铐。”辩护人认为,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其立法本意是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石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立法本意。在事发时,其没有因为害怕承受刑事处罚而放弃救治杨某,而是找人一起帮忙送去医院;在明知医务人员会报警的情况下仍告知实情,没丝毫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派出所警察来了后,更主动上前如实告知案发时的情况,警察让其天亮了去一趟派出所,也完全配合;在此之后,石某多次往返于医院与家中,都没有丝毫潜逃的意图和行为表现,在警察到来后,还配合警察一起到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整个案发经过。以上行为完全能体现出其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并作出了如下认定:石某案发后送受害人抢救过程中,能主动对了解案情的民警表明自己加害人的身份并如实陈述案情,后在警察传唤过程中也无任何逃避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接受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自首,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二、杨某对石某的长期家暴及案发时的家暴行为能够被认定?
家庭暴力,一直以来都是造成家庭伤害案件发生的重要诱因。有受暴者被虐致伤致死的(如北京董珊珊案),有受暴者反抗杀害施暴人的(如四川李彦案)。很多时候因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施暴人的过错。有幸的是,本案的办案机关,尽责履职,从多方面搜集了石某被杨某长期家暴的证据。辩护人认为,有杨某的哥哥、姐姐、邻居、子女、居委会基层干部等人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杨某经常酗酒后打骂石某,同时,也有证据证明案发时杨某对石某的暴力行为同样起因于杨某的酗酒;本案的发生系家庭纠纷,并非石某事先预谋,是因杨某饮酒后打骂石某,导致双方发生抓扯,之后杨某对石某施以暴力,导致石某慌乱中将手中本欲自杀的水果刀刺向了杨某并致其死亡,本案的发生,杨某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作出如下认定:鉴于案件起因系家庭纠纷,且被害人对纠纷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石某案发后积极施救,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社会效果及影响】
家庭暴力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家庭暴力中的女性犯罪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犯罪动因复杂,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经济纠纷、生活琐事、第三者插足等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她们的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亲人带来了心灵上无法愈合的创伤。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本案石某系一名本分善良、老实的农村家庭妇女,因丈夫经常酗酒后对其殴打,其难以忍耐企图挥刀自杀,却没想一刹那的一刀,酿成了一场家庭悲剧。这场悲剧的发生谁也没有预料,特别是石某的两个孩子,他们不仅失去了父亲,还可能面临着失去母亲。石某的女儿19岁,刚上大一,没有经济能力,以后的学业将如何完成,儿子才7岁,正读小学,又有谁来伴他健康成长。外公外婆80多岁,体弱多病,又如何才能安度晚年。伯伯婶婶也有自己的家庭和孩子需要照顾,不愿意照顾姐弟俩,姐弟以后的生活、学习均面临无依无靠的困境,难道真的要这样断送两个孩子的未来吗?我们不希望看到这不幸的一家人再面临雪上加霜的困境。
接办该案后,辩护人征求石某及其孩子同意后,联系了广安市义工组织,为孩子捐助学费;义工组织又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为孩子办理了低保;辩护人及其律所同事、律师同行等进行了爱心捐款;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全面搜集证据;承办该案的检察人员也为石某的孩子们申请了救助金;而审理本案的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意见和其他关于量刑的辩护观点,在法律框架内做出了最有情的一份判决。
同为法律人的律师及公、检、法等部门,在本案中无不用实际的行动捍卫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捍卫着心中的那份美好与温情。家庭暴力是家庭的悲剧,更是社会的悲剧,但悲剧不应再次上演,希望更多的人认识到家暴的危害,更希望我们法律人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心中有法,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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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简介:苟占芳律师,女,中共党员,执业于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系信和信律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并拥有良好口碑;长期致力妇女儿童维权,组建了信和信律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了一系列以反家庭暴力为主的法律维权工作。执业理念:以捍卫法律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尽心尽职,诚实守信。联系电话/微信:13882662633。邮箱:909992814@qq.com。[/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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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麻辣网友 时间: 2015-12-16 12:07
酒后杀人可以不偿命,中国好律师?
作者: 麻辣网友 时间: 2015-12-16 12:10
人死了不会说话,用刀捅死人连牢房都可以不进去,这就是法制社会??
作者: 广安苟占芳律师 时间: 2015-12-16 12:14
案件男方的行为:家暴、酗酒、殴打,被告人的忍耐、反抗、过失。请认真看完全文。并非是酗酒者酒后杀人。
作者: 广安苟占芳律师 时间: 2015-12-16 12:15
案件男方的行为:家暴、酗酒、殴打,被告人的忍耐、反抗、过失。请认真看完全文。案件的真实情况远不止这些材料能反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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