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在它方 发表于 2024-1-7 14:54

罗正大之七:股权转让书非本人签名,正式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罗正大之七:股权转让书非本人签名,正式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罗正大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2015年3月10日“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出具了《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两份文件,下面通过罗正大对这两份文件的自述,揭示该事件背后更多扑朔迷离真伪:
一、现将《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全文登载如下:
会议时间:2015年3月10日主持人:张盛芳参会人员:罗爱丹、张盛芳、罗爱鑫会议内容:本次股东应到股东3人,实到股东3人,代表100%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有效决议如下:1、同意免去罗正大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解聘其公司经理职务;2、选举罗爱鑫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并聘任其为公司经理,继续选举罗爱丹为公司监事。3、废除旧章程,启用新章程。   股东签字:张盛芳(指印) 罗爱丹(指印)罗爱鑫(指印)                           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章)                                 2015年3月10日
在这份《股东会决议》中可以看到时任董事长(法人)罗正大被排斥在外。并且罗正大作为时任董事长(法人)未在2015年3月10日这天召集(召开)过股东会,罗正大不知晓,也未参加其他股东召集的这次股东会。
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罗爱丹远家在北京,2015年3月10日这天罗爱丹也不在宜宾,所以,该《股东会决议》中罗爱丹的签字和指纹也是伪造的,可通过相关部门做文字和指纹的技术鉴定;
3、罗正大、张盛芳、罗爱丹才是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而该《股东会决议》中罗爱鑫自称是股东,这不是事实,证明这份《股东会决议》是在造假。
由此可知,这份《股东会决议》是没有罗正大(包括股东罗爱丹)参与的程序不合法的、是无效的,且是罗爱鑫伪造签字和指纹的假的《股东会决议》。
就《股权转让协议》而言,该《股权转让协议》与上述《股东会决议》出自同一天,是相互关联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伪造的,同样该《股权转让协议》也是伪造的,该《股权转让协议》中罗正大的签字和指纹印也可通过相关部门做文字和指纹的技术鉴定。
二、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甲方是罗正大,乙方是罗爱鑫,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表述:一、甲方持有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56.46%(出资额596万元)的股权。现甲方将其持有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56.46%(出资额596万元)的股权以人民币596万元转让给乙方。转让后其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转让金一次性付给甲方。事实上时至今日,罗正大仍不知晓,也从未收到罗爱鑫的任何款项(公司财务可查)。
三、至于《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中加盖的公章,这同样是伪造者罗爱鑫所为,家族造假有这个条件,不足为奇。罗正大夫人张盛芳身为副事长(总经理)一直把持公司财务,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和财务章30多年一直由财务室罗宇放保管,张盛芳和罗爱鑫以“老板”为自居,盖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还用“偷”吗?就在前几个月罗爱鑫就将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全部拿走私藏,甚至可以不给任何人打招呼。
四、罗爱鑫凭借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通过相关部门持续不断地修改了有利于罗爱鑫的《公司章程》,并将罗正大56.46%的股权转入罗爱鑫名下使其变为合法化。
五、罗爱鑫在自己的答辩状中杜撰是罗正大:“自愿将持有的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56.46%的股权无偿让渡给”罗爱鑫,这是罗爱鑫臆想的、编造的谎言,不是事实。罗正大在任何场合都未说过或表达过要将自己56.46%股权无偿让渡给罗爱鑫的话或意愿。
六、罗正大是在2021年.10月通过“企查查”偶然发现自己56.46%股权没有的,于是才有了近3年来持续不断甚至通过法律程序的追索。在罗正大追索股权的过程中罗爱鑫自知阴谋败露“狗急跳墙”,为达到长期占有罗正大股权的目的,不惜合同他人策划制造针对罗正大的“被精神病事件”,在社会上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有据可查。
目前,法院已经接受罗正大通过相关部门做文字和指纹技术鉴定申请,遴选专业机构辨别2015年3月10日《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两份文件的真伪,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伪造罗正大签名的委托书罗正大被神经病病历

昝岌篷 发表于 2024-1-7 16:45

期待鉴定结果

路在它方 发表于 2024-1-8 14:39






上图是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向罗正大提供,由张颖、张翔伪造委托签字准备送进精神病院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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