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领带0813 发表于 2023-4-20 10:17

国有平台公司,明目张胆,目无法纪,公然未批先建;公然将“临时用地”变为“临时...[已回复]

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现举报四川省国梁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国梁公司)、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在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李白河临时商业区项目(李白河美食广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违法违规行为,请立案查处。
一、明目张胆,目无法纪,公然未批先建明目张胆,目无法纪,公然未批先建:
举报人认为,案涉项目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前,国梁公司已先行建设并进行招投标,涉嫌“未批先建”。国梁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获得用地批文,却于2021年4月7日签订《自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供水协议》,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自贡城市供水合同》和《补充协议》,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于2021年5月5日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5月31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不仅如此,国梁公司在2021年4月12日《请示》(川国司【2021】13号)第2页第二条中明确宣称“前期已经完成场地整理和硬化工作……”。国梁公司在2021年4月19日《请示》(川国司【2021】15号)第2页第三行中明确宣称称:“现国梁公司已经开始建设该项目……”。在案件二审庭前会议中,国梁公司代理人竟然宣称:确实存在“先建后批”,但未被任何机关认定为违法建设,不应在本案中予以解决!该观点充分反映出国梁公司公然藐视法律,缺乏法治和规则的敬畏!
二、国有平台公司知法犯法,公然将“临时用地”变为“临时商业项目用地”进行招商引资谋取商业利益:
第一、国梁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临时建设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二)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综上可知,国梁公司打着为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周边安全、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的幌子,国梁公司明知该地块的用地批复仅仅是临时用地,擅自扩大用途,改作临时商业用地的用途,用于餐饮、娱乐、及其他商业用途并从中牟利,与自东管办函14号文件关于“解决好校区周边安全、卫生等问题”相去甚远,与该文件中“用于四川省国梁建筑有限公司材料堆放、同时修建部分临时板房”大相径庭,与大安区行政审批局、大安区自然资源局审核颁发的用地批文明显不符!国梁公司利用其国有平台公司的优势地位,手眼通天,典型的“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三、太扬公司及自贡分公司与国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304民初2358号判决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司法不公,涉嫌枉法裁判。
第一、认定事实错误。
①一审法院认为国梁公司在向上级部门提起的请示和提交的报告中已明确E2-03地块作为临时用地的用途就是临时商业区,且得到了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大审批发〔2021〕25号,该事实认定错误。
大审批发〔2021〕25号中所涉土地为“大山铺镇江姐村12组集体土地1.294公顷(约19.41亩)”,并未明确就是案涉土地E2-03地块,且批文中明确了土地使用用途为“临时用地”,而非“临时商业区”、或者“临时商业用地”。
②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梁公司与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所签订《合同》的内容,推定“签订合同时太扬公司就已经知道临时商业区的用地情况……”因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该事实认定错误。
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是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投标取得国梁公司位于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周边E2-03地块临时商业区的经营权。国梁公司在《自贡市东部新城E2-03地块临时商业区项目询比文件》中明确“自贡市东部新城E2-03地块西北角选址为临时商业用地”,鉴于对政府平台公司的信任及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当然认为落实该项目的所需手续、批文在国梁公司进行招投标时就是完备充分的,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无须再审查该宗土地用途的合法性。
太扬自贡分公司是在2022年5月处理与商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需要该项目的审批手续,才从国梁公司工作人员伍家兵处获得证据材料中所列的若干与项目有关的审批文件,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才得知该项目用地为“临时用地”,用途为“材料堆放”。由此可知,在投标与签订合同时,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并不知晓案涉地块的使用用途不符合相关单位的批复文件内容。
国梁公司作为地方国有平台公司,理当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应当知法违法。国梁公司明知并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将该宗土地包装成从事美食餐饮娱乐的商业项目,公开进行招投标,对如此明显的违法事实,一审法庭应当能够轻易查明上述违法事实、明辨是非,并且应当观点鲜明的予以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对国有平台公司故意实施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戒和约束,而不应当包庇、袒护国梁公司的违法行为!投诉人认为,完全不排除国梁公司以及大安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利用其影响力干扰了法院的司法审判,导致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漏洞百出,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判决结果严重偏袒国梁公司!
第二、漏查事实。
在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中,国梁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0日、4月12日、4月19日向大安区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发文《关于投资建设东部新城E2-03地块临时商业区场地整理的请示》(川国司【2021】7号)、《关于投资建设东部新城E2-03地块临时商业区地上建筑的请示》(川国司【2021】13号)、《关于东部新城E2-03地块临时商业区委托运营招标的请示》(川国司【2021】15号),请示关于国梁公司推进李白河临时商业区项目事宜。但一审法院并未查实大安区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否就国梁公司的上述三份《请示》作出批准回复,如果国梁公司不提供相对应的《批复》,则不能证明上述三份《请示》已经得到批准,更不能以此证明国梁公司的行为合法!
第三、一审法院竟然认为关于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复内容的争议,不属于本案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畴,该认定不符事实,且处置错误。
在庭审中,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已经明确向法庭陈述,对于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复内容并无异议,也无争议,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认为相关行政部门是依职权作出批复,而本案争议是国梁公司未按批复内容行使权利,超越批复范围,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了案涉项目土地的使用用途。
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认为,案涉标的物的合法性影响合同效力并最终将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国梁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标的物不合法,所以,案涉合同无效。而一审法院未就案涉标的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便作出判决,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认为该实体处理错误。
第四、适用法律错误。
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认为本案中,国梁公司隐瞒案涉项目的诸多关键信息与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签订了案涉合同,且其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擅自将临时用地违法、违规改做商业用途并违法牟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国梁公司在案件一审主张的委托经营管理权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占用费均属于国梁公司的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一审判决在第三项已经判决太扬公司及其自贡分公司支付延迟违约金的情况下,又在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对国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加甄别、全盘采纳,毫无公正性可言!举报人认为在政府背书下,国梁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及案外因素导致大安区法院错判!
举报人认为:自贡市大安区政府在其国有平台公司国梁公司实施整个项目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官员涉嫌渎职、纵容违法、与违法主体沆瀣一气等错误,损害了太扬公司及太扬自贡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造成了大量百姓商户的重大经济损失。国梁公司如此胆大妄为,藐视国家法律、法规,竟作出如此令人触目惊心的违法行为,同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要么失职、要么滥用职权。因此,举报人恳请省纪委、监委对有关E2-03地块临时商业区项目(李白&美食广场)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严肃惩处!
此致!

2023年4月19日

大安住建局 发表于 2023-4-25 15:39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2023年4月20日在麻辣社区网站发表的李白河临时商业区有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情况及诉求
发帖人反映:“与大安区国企国梁公司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一是李白河美食广场(东部新城E2-03地块)未批先建;二是国梁公司知法犯法公然变更用途谋利;三是太扬公司及自贡分公司与国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304民初2358号判决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司法不公,涉嫌枉法裁判。”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建设背景
四川轻化工大学李白河校区于2021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该校区地处东部新城,学校周边生活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学生日常消费需求客观存在,该校区投入使用后游商游贩占道经营问题突出,致使学校周边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校园周边环境及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这个被取名为“叙利亚”的地方,在自媒体上广泛流传,严重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
为改善学校周边游商游贩占道经营引发的脏、乱、差现象,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永田路东段综合整治的函》(川轻化大建指办〔2021〕16号)、《关于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周边综合整治情况的函》(自东管办函〔2021〕14号)的要求,自贡市东部新城管委会/东部新城建设发展中心2021年3月18日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占道经营整治问题,会议决定由四川省国梁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梁公司)独立出资承办校区周边综合整治相关建设管理工作,整治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场地硬化、临时板房建设等。
(二)建设管理情况
为满足四川轻化工大学李白河校区的学生日常消费需求,整治游商游贩占道经营,尽快改善学校周边脏、乱、差现象,国梁公司按照国有企业管理规定,经上级领导批准后,立即启动了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工作,采取“边批边建”的方式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以实现项目的快速建成投用。
国梁公司先期完成了地块土地平整和场地硬化工作,按照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和领导批准,为彻底解决游商游贩经营区域脏、乱、差问题,便于商业经营摊区规范化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国梁公司在临时用地上修建临时板房74间以规范游商游贩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环境,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整洁、舒适的用餐环境。从房屋用途来看,该74间板房用于了商业店面经营,但房屋性质确属临时建筑,属于解决当时客观突出问题的“过渡性”措施。
(三)招商运营情况
由于国梁公司资金不足,且缺少专业的商业招商、营运和物业管理人员,经报请大安区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该项目以评估年租金1,628,640.00元为底价,采取对外公开招标方式引入商业运营管理公司。2021年4月30日,成都太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扬公司)以1,718,618.00元/年的价格公开竞得该项目的商业营运权,运营期为三年(从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太扬公司取得商业营运权后将74间商铺以每间5000元/月的价格租给了73个商家,国梁公司将商铺的水、电的总表户主过户到太扬公司名下。
国梁公司修建该项目总投入4,003,183.68元(包含场地平整、停车场、道路、地上临时板房、水、电安装等)。因东部新城E2-03地块为临时用地,用地到期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国梁公司和太扬公司签订的《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有约定“该商业区属于临时用地,使用时间不确定,如因东部新城发展需要该临时建筑物将被拆除,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清退租赁商家、交还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且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补助,甲乙双方的委托经营合同随之解除”,因此太扬公司实际委托经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国梁公司预计可收取委托经营管理权费为4,153,326.83元,截止到现在太扬公司仅支付经营管理权费1,548,963.50元。
(四)法院判决情况
1、关于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太扬公司和太扬自贡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自东管办函〔2021〕14号)函,该函申请使用永田路东段南侧J5-08地块用于堆放建材,该地块编号与案涉临时商业区所用地块E2-03编号并不一致。且国梁建筑根据职责向上级部门提起请示并提交《自贡市东部新城E2-03地块临时商业区可行性分析报告》,从请求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可以看出,案涉项目在请示时已明确自贡市东部新城E2-03地块作为临时用地的用途是用于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外的摊贩混乱,交通不便的综合治理而设立临时商业区。该请示最终得到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区和自贡市大安区自然资源局发文(大审批发〔2021〕25号)批准。案涉项目推进过程中虽存在“先建后批”的情形,但该国梁公司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是在本案诉讼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权利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权利证明,双方合同即可认定为有效的情形。
国梁公司与太扬公司的合同中已明确该临时商业区系临时用地,如因东部新城发展需要拆除,太扬公司应无条件配合等内容。太扬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有相应民事判断能力,通过合同内容就应当知晓临时商业区的用地情况。
2、关于漏查事实
国梁公司向大安区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请示回复,并非本案需要查明的必要情形。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与国梁公司的关系是两组织的内部管理、议事关系,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非土地管理职能部门,无权对设立临时用地做出批复。而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规划局做出的相关批复,作为用地相关的权力部门或职能部门,其作出同意的批复才是国梁能否取得临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来源。
3、行政批复能否在民事争议中审理
大安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局作为与本案用地审批有关的政府部门,其作出的同意国梁公司的用地批复,属于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审理的范围。
4、适用法律错误
在行政机关既已作出了同意国梁公司使用E2-03地块的相关批复,国梁建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太扬公司签订《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则应认定为有效。
三、目前情况
(一)因太扬公司经营不善,对商家收取“高房租、高水电费”、各种承诺无法兑现,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太扬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单方面提出解除委托合同,该公司在单方面解除合同后撤离了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同时与李白河临时商业区的商户解除了租赁协议。该公司撤离后,报停了李白河临时商业区供水、供电,致使商家无法继续正常经营。
(二)国梁公司已多次告知所有商户,此地块为临时用地。但由于李白河临时商业区自建成投入使用后,因疫情封校、商家前期装修设备投入较大等多方面原因,自太扬公司撤离后直至现在仍有部分商家在陆陆续续经营。国梁公司在报请上级领导同意后,在此期间并未收取商家租金,仅要求商家支付使用的水电费用、物业费用(保安、保洁等)。并已和现有商家达成一致意见,因该地块为临时用地,商家只能使用至2023年7月31日,到期后需清空搬离李白河临时商业区。
(三)国梁公司于2022年10月正式对太扬公司提起法律诉讼,针对解除《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拖欠的经营管理权费及延迟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等相关违约责任进行起诉追偿。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处于二审诉讼阶段。

黑色领带0813 发表于 2023-4-26 10:33

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1月对该项目的临时批复是:临时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审核通过的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为准。用地时间截止为:2023年10月31日。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临时用地,不能用用商业用途,不能从事餐饮,娱乐邓活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一、国梁公司将该块地用于修建美食广场,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严重违反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临时建设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二)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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