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jbxqzfs 发表于 2023-3-7 15:25

合江:合法办理林地权属证遭遇推诿和不公正判决 希望泸州中院能依法纠正![已回复]

我是泸州市合江县荔江镇兹竹林村11社原来的村民陈子秀,女,今年76岁,现反映我们六姊妹依法继承所得的自留山上的林木果树等,遭遇自然规划部门推诿不办证,起诉法院一审遇乱判一事。
我们的父亲陈见明病故后,在原合江县实录乡农工村4社遗留下窑子山、山顶上、水竹岩、大坟垻、宅后岩扁等五处自留山(0、59亩)林地林权,2002年2月,我们几姊妹等依法向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上述林权进行分割,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陈贵荣和其母晏佑平分得窑子山(0.03亩)和宅后岩扁处(0.23亩)林地及房前屋后零星果树林权,其余三处林地林权归原告陈子英、陈子芳、陈子秀、陈子琼、陈子家、陈子宣和喻文珍、陈子书所有。后喻文珍病故。
2018年5月换发林权证时,实录乡慈竹林村村主任鄢正华违背7原告和陈子书、晏佑平将前述五处林地林权办成7原告共同共有的林权证意愿,在只有原告陈子秀、陈子家在场,其余原告未在场、也未协商的情况下,由其亲书写了一份原陈见明自留山换发林权证一事,经陈见明子女陈子英、陈子芳、陈子秀、陈子琼、陈子加、陈子宣等六子妹协商同意,将原陈见明的自留山五宗地写给陈贵云管理使用,山上附作物收益上述六子妹共同享受”协议,在未将协议内容读给原告陈子秀、陈子家听的情况下,让不识字的二人找人在协议上签了字。事后,将五处林地林权办成了陈贵荣一人所有的林权证。
我们发现后,从2020年9月起开始向合江自然规划局等反映,要求将五处林地林权办成我们共同所有的林权证,相关工作人员虽多次口头答应按我们要求办理林权证,但我们按要求完善了有关材料后,我们先后几十次到有关部门请求领导解决,可合江自然规划局明知未经我们同意,将我们几人通过法院判得的林权,办成一人所有的林权证是错误的,自己有错,但就是不纠正,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无奈之下,2022年8月,我们才将合江自然规划局起诉到合江法院,要求更改林权证为共同所有。本想到合江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可没想到合江法院却以我们的户口已经迁出去,不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等为由,驳回了我们要求更改林权证的合法要求。对这个判决我们认为完全不合法和违背基本常理和人性。照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因此,喻文珍、陈子英、陈子芳、陈子秀、陈子琼、陈子家、陈子书、陈子宣通过继承方式,获得陈见明死亡时遗留下来的林木、房屋是合法的,喻文珍于2009年逝世后,喻文珍的财产(包括2002年通过法院调解书获得的住房和林木)由陈子英、陈子芳、陈子秀、陈子琼、陈子加、陈子书、陈子宣、陈贵云继承;
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可知:“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农民经营的自留地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农民使用的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宅基地、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以上的规定都说明我们即使户口迁离出原集体组织,只要在承包期内,并不影响我们对自留地上林木等的经营和使用。
还有相关法律规定,林木所有权的主体却不是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前提条件,陈子秀、陈子英、陈子芳、陈子琼、陈子加、陈子宣已经通过2002年合江县人民法院调解书,获得了山顶上、水竹岩、大坟坝三处林地对应的林木所有权,按法律规定属于法定权利,相关部门就应该以2002法院调解书为依据,通过办理不管是林权证或者不动产证等相关权属证等形式,才能体现法律权属,不然咋能证明这些林木属于我们几姊妹所有?现在我们已经遇到乱砍我们林木的违法事情,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就连报案都因为没有林权证等而不予立案。如果不能办理相关权属证,那法院的判决不成了一纸空文?咋能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为了继续维权,2022年12月,我们将二审上诉书递交到了合江法院转泸州市中院立案再审,现在泸州中院已经立案, 我们希望泸州中院能公平公正地依法审理此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合江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3-3-16 15:08

陈子秀:
您好!您反映“合法办理林地权属证遭遇推诿和不公正判决希望泸州中院能依法纠正!”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案件经本院一审判决后,您已依法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请您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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