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jbxqzfs 发表于 2023-3-2 11:51

合江荔江镇挖水池破坏土地 损毁林地果木反映推诿不解决![已回复]

我是四川省合江县荔江镇兹竹林村一社原来的村民陈子秀,现反映原实录乡农工村4社社长,荔江镇慈竹林村11社社员罗俊六,请求严惩罗俊六依仗其社长权力,未经我们允许,借挖水池饮水为名,没经过我们同意,非法损毁我们五十多年的果树(荔枝、梨树等)、竹木,非法侵占其责任地和自留山地约12平方丈等,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一事。2020年10月左右,罗俊六依仗自己为社长职权,借饮水修水池为名,未经我们的同意,于2020年10月左右,罗俊六雇请挖土机挖我们自留柴山和责任地约12平方丈,损毁数十年的老梨子树,直径约0.8米,周长2.5米梨树壹株,此树每年结果约六百斤以上,可售1000元以上,青果树一株,每年可售1000元以上,荔枝树一株,每年可售400元以上,竹子50多吨,按当今价值约值2.6万元。综上所述,罗俊云这种违法行为,给我们造成如此大的经济损失,当时我们报了警,也通知了政府,可至今此事情相关部门仍以各种理由,不依法进行解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强烈要求相关部门能依法要求罗俊六对损毁我们的财物进行赔偿,拆除水池恢复原状,按国家修公路占地标准价赔偿占地面积12平方丈的土地补偿费,并依法追究罗俊六等人的法律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可知:“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民经营的自留地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农民使用的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宅基地、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荔江镇人民政府 发表于 2023-3-17 15:15

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合江县荔江镇挖水池破坏土地、损毁林地果木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经调查核实,您出生于1947年3月9日,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4703090027,系原合江县实录乡农工村4社村民,2015年实录乡改制为实录镇。2019年12月13日,原合江镇的三个行政村与实录镇、虎头镇合并成立为现在的荔江镇。您在全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前,即因结婚将户口迁离了现在的荔江镇,在原合江镇贯湾村5社落户生活,您目前的户籍地在合江县符阳街道,住所地在合江县符阳街道荔香路113号附1楼1号。2002年2月,您与母亲喻XX、姊妹陈子英等8人,因析产继续纠纷,共同向您嫂嫂晏XX、侄儿陈XX提起民事诉讼。2002年3月13日,合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2002)合江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明确了您与母亲喻XX、姊妹陈子英等原告、被告晏XX和陈XX,在原实录乡农工村4社(现荔江镇慈竹林村4组)共有的自留山0.59亩林地的林木,以及被告房前屋后零星果树,除窑子山处0.03亩和宅后岩偏处0.23亩林地的林木,及其房前屋后零星果树归被告晏XX、陈XX所有外,其余林木归您与其余7原告所有。2008年,您与上述原告诉讼所得林木,通过您等人与侄儿陈XX协商后,均由陈XX以自己的名义向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申请装证(林权证号:70666号)。现在您等人认为自己应当得到林业主管部门对前述林木的林权证登记和颁发,但合江县自规局认为您等人不属于荔江镇慈竹林村4组村民,依法不能取得林权证,导致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案件尚处于上诉审期间,我镇对此不再进行回复。您母亲喻XX在2003年7月去世,2004年1月1日户口注销。喻XX身前与您嫂嫂晏XX、侄儿陈XX是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户主系晏XX。您不是晏XX的家庭成员,也不属于慈竹林村4组村民。您认为自己将户口迁离荔江镇(原实录乡)之前,在目前的荔江镇慈竹林村4组,就分得了承包地、自留地,不是事实。农村承包地、自留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按照本组村民家庭为单位,进行发包和指定管理。承包地、自留的的管理使用权,在使用人死亡后,依法由死者家庭其余生存的在籍人员继续行使;如果死者家庭在籍人员均死亡,承包地、自留地依法由集体收回,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重新发包和分配管理。目前您母亲的家庭成员晏XX、陈XX还健在,不存在所谓土地收益需要继承的事实。综上所述,当地村民在与晏XX、陈XX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占用晏XX、陈XX等人不属于基本农田的承包地、自留地、林地,修建具有公益性质的水池,是权利人晏XX、陈XX等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您坚持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荔江镇自然资源所(电话:0830—6572476)、荔江镇农业农村办(电话:0830—6572031)。感谢您的留言。                                                       合江县荔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合江县信访局 发表于 2023-3-4 09:24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转有关部门处理,请您耐心等待!感谢您的留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合江荔江镇挖水池破坏土地 损毁林地果木反映推诿不解决![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