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宇文 发表于 2022-10-25 22:42

新都区个体营业执照,实体无此店铺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伪造国家房产证[已回复]

新都区阿尖服装店,新都区新都街道清源路128号附8号1栋1层7号,

新都区利鼎建材经营部,新都区桂湖街道桂湖西路1栋2层3号,,这个地址吗?????

新都区畅通无畏百货经营部,新都区桂湖街道公园路283号,此地址是桂湖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难道和百货经营部联合办公?社区是没有商业产权,怎么拿来的商业产权??

新都区赵洪兵货运部,新都区桂湖街道谕亭巷32号1栋5层

新都区夏朝均货运部,新都区桂湖街道谕亭巷32号1栋1层

新都区鸿图货运部,新都区桂湖街道谕亭巷32号1栋2层

新都区陈亮货运部,新都区桂湖街道谕亭巷32号1栋1层

新都区世嘉货运部,新都区桂湖街道谕亭巷32号1栋5层

新都区丞启汐日用品经营部,新都区桂湖街道上升街117号

新都区胡胡海斌货物部,新都区桂湖街道谕亭巷32号1栋2层,

新都区陈邦林货运部,新都区桂湖街道谕亭巷32号1栋5层


新都区晓晋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新都区新都街道蓉都大道南四段199号5栋11层都1101号,,请问政府有这个产权地址???

新都区嘉合货运部,新都区新都街道蓉都大道南四段199号5栋11层附1101号

新都区仲远农副产品经营部,新都区新都街道清源路139号附14号3栋1层14号

新都区优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新都区桂湖街道谕亭巷32号1栋2层

新都区绍圣家电经营部,新都区桂湖街道新泰西路160号1层,

新都区宸皓建材经营部,新都区桂湖街道新泰西路160号1层

实体无此店铺,无此实际地址,又是如何能提供出来商业产权办理出来个体营业执照,伪造国家房产证件办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调查,求真相,忘政府部门给群众一个答复…
无需联系,看结果

呼声编辑4 发表于 2022-10-26 08:40

已转交至新都区。

新都区大数据办 发表于 2022-10-31 09:40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按照上述规定,区行政审批局对您提到的营业执照办理档案进行了查验,其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另外,就您关心的其它问题梳理如下:
    一是新都区畅通无畏百货经营部地址为新都区桂湖街道公园路283号,经核实,该申请人申办时告知该地址无房产证,并现场展示了建筑物照片、门牌号照片、经营照片。按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申请人可暂凭房屋实际拥有人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模板见附件)办理登记,并在使用证明中作出相关承诺”。区行政审批局收到承诺后进行了登记,而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是您提到某些店铺无实际地址或实际经营的问题。按照监管要求,在市场主体登记后发现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相符的,该市场主体将被标记异常。
    由于无法联系到您,未能与您直接交流。欢迎您的监督,若您还有疑问,欢迎您到区行政审批局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

新都区大数据办 发表于 2022-10-28 15:04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部门正在核实处理。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

四川英子乐园 发表于 2022-10-29 22:54

有点复杂

鑫宇文 发表于 2022-10-31 19:10

政府就这样处理问题,断章取义吗?社区难道真的和个人合伙办公?
还有以上店铺@实体根本没有这些店铺,也能包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这样包庇,黑变成白???

鑫宇文 发表于 2022-10-31 19:14

投诉的问题是,实体没有这些门牌号和店铺,回复的是,实际无地址和经营地址不符合?
下一步,成都市纪委监委投诉,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提供承诺和实体拍照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鑫宇文 发表于 2022-11-5 22:48

要求的是真相,答非所问…
以上店铺提供的经营地址是否真实?是否伪造?

鑫宇文 发表于 2022-11-8 20:30

是新都区畅通无畏百货经营部地址为新都区桂湖街道公园路283号,经核实,该申请人申办时告知该地址无房产证,并现场展示了建筑物照片、门牌号照片、经营照片。按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申请人可暂凭房屋实际拥有人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模板见附件)办理登记,并在使用证明中作出相关承诺”。区行政审批局收到承诺后进行了登记,而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是您提到某些店铺无实际地址或实际经营的问题。按照监管要求,在市场主体登记后发现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相符的,该市场主体将被标记异常。
    由于无法联系到您,未能与您直接交流。欢迎您的监督,若您还有疑问,欢迎您到区行政审批局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这是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复制投诉人结果

需要回复的是,实体是否有以上经营地址和店铺
断章取义,颠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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