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731216 发表于 2020-9-17 10:55

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乱作为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乱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视组:四川省纪委驻四川政法委纪检组:四川省纪委驻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宜宾市纪委驻宜宾市政法委纪检组:宜宾市纪委驻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控告人:梁斌,四川宜宾市高县人。一、控告的问题:    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乱作为。二、基本情况:1、控告人与本案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高县人民法院罗场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梁斌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6065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川1525民初1123号)。2017年11月1日调解协议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2017年11月3日控告人申请强制执行,四川高县法院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2、2018年05月30日控告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局副局长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当天控告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限高等执行措施。被告人确认截止2018年5月30日共计本金和延期利息181650元,2018年06月中旬被执行人还款5000元,法院转执行款5000元,四川高县法院2019年7月22日转拍卖被执行人车子款13601.68元,被告人确认截止2019年08月31日共计本金和延期利息209500元。3、2020年元月03日在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218050元)并申请解除除四川省高县法院(2019)川1525执恢23执四执行裁定书之外的法律诉讼和执行请求,并对按时还款与不按时间还款利息计算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要求。4、控告人多次向相关政法部门(特别是2020年6月9日向四川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后,四川省高县法院才按照法律应有的执行程序办理此案。5、在控告人2020年6月9日向四川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问题15天后,2020年6月23日四川高县法院依据(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截止2020年6月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185830.68元,减去执行到位的23601.68元,2020年6月24日执行转款到位162229元。三、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乱作为的具体表现: 1、2020年元月3日控告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在本案的执行法官、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达成和解协议,并记录在案。依据2020年元3日和解协议对本息的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6月23日借款本息243198元,而四川高县法院2020年6月24日执行到位162229(截止2020年6月23日全部执行到位185830.68),两者相差80969(243198-162229=80969)元,就对本案裁定全部执行完毕。2、请问高县法院执行局还有80969元为什么不予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何在?四、请求事项:   请求上级政法领导督促四川高县法院依据该院执行局局长主持控告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本案。依法追回四川衡信公司伙同被执行人共同利用张必伦(被执行人的幺舅)银行卡共同规避执行付给被执行人的资金。                                  控告人:                                 2020年 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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