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18606837777 发表于 2018-10-31 20:47

求助网友们

各位网友,尊敬的各级相关部门领导:
       大家好!我叫杨敏容,原居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落润乡五星村油草沟生产队,队长叫付兴明,我于2013年因外嫁到浙江省义乌市(县级市)佛堂镇杨宅村6组。2013年户口也迁到浙江省义乌市杨宅村6组,我的承包地由我的舅舅代为耕种。2014年,我们生产队长付兴明在没有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以本人自愿、生产队集体研究的名义,非法将我承包地与山林以及相关承包证件、一折通一起没收(一折通今年已退回)。本人认为上述情况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根据《农村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该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人正是迁入义乌市佛堂镇杨宅村6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发包方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要求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项欠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上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与本次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总共有5条。本次侵权行为性质是严重的,我真诚的希望各相关部分领导能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早日实现法治社会;真诚的希望各相关部门领导能为我做主,认真核实,依法收回我被侵占的土地,切实保护承包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尊严,千万不要让《农村土地承包法》成为一纸空文。
       请问我应该找谁、、、?政府就此事还专门开了会议,当时并没有给任何说出,可是后来给我们一个扭曲事实的会议内容,和开会当天说的完全不一致,还叫我们看是不是正确,不正确可以更改,这叫什么话???

特此敬礼

土地承包人:杨敏容
现住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杨宅村6组
联系电话:18606837777
2018-9-27

3098160346 发表于 2019-1-11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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