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9-6 17:19

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侵害群众身边的利益,法院的判决之法盲之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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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安县)塔水镇人民政府,原镇长李正军(现任安州区国土局干部),和原塔水镇中学校长蔡定超(现任安州区教肓局干部),指使原中学主任陈彦明(现代安州区沸水镇中学校长),趁本镇居民张秀春和丈夫蔡凌华外出打工期间,偷偷隐藏张秀春和蔡凌华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证书里夹着的购房票据后坑蒙拐骗,在张秀春和蔡凌华毫不知情,更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定房屋转让协议或房屋置换协议的情况下,将张秀春和丈夫辛苦一辈子购买所得的唯一的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住屋,转卖给了本镇商人曾光(现塔水镇房产商),曾光至今无该房任何手续证件。
      后来,张秀春在安县房屋监理所查到了该房屋的登记档案,经追查,拿到了被陈彦明隐藏在其安昌镇个人处的房权证书和购房票据后才知道该房屋被曾光占有,曾光说他在镇政府处买的。于是,张秀春向塔水镇派出所报了案,民警张余波接案后把张秀春的报案材料转交给了镇政府,镇政府原副镇长王青龙(现任塔水镇副书记),给张秀春的口头回答是:我在镇政府档案中查到了蔡凌华买房子的记录,没有查曾光买房子的记录,查到了当年拆迁华兴街民居房和学校校舍的文件,但文件上没有提到41号楼。以此,镇政府拒绝解决问题。
   后来,在个別官员的权力下,被安县人民法院在41号楼没有灭失,原告的房屋存在的情况下,下达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判决书,无证据地以张秀春和蔡凌华的临时住地塔水镇镇山寺属于置换,无依据地以镇山寺房屋产权手续尚在办理之中,无视法律法规的判决:蔡凌华所持房屋权证应予注销。 安县房屋监理所刘所长回答张秀春说:这个镇山寺是寺庙吗?哪个在办房产手续?注销41号楼房产证要出示房屋毁灭证明的。可见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法盲之荒唐...后来还被公检法层层仅以抄袭安民初字1570号的判决护了犊子......最高人民法院重庆第五巡回法庭那大法官说了: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法律程序就走完了,冤了就冤了。冤民张秀春就是这样被逼成了访民....收起全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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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0-19 20:54

(2015)绵民终字第76号档案卷宗灭失了上诉人当庭提交过的房屋产权证据和笔迹鉴定申请。档案目录上标注的:调解书. 当事人举证材料. 调查取证材料. 鉴定材料也被灭失,被上诉人为零证据。而且,在2015年1月20日庭审时,只有一个代理审判员胡义昕在法庭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判决又仅以抄袭安县法院(2014)安民初字1570号的枉法判决书。以此,依法申诉重审。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0-19 20:55

请求撤销抄袭安民初字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2015)绵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11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进行审理’ 的谎言。真正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正审理本案。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0-19 20:56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0-19 20:55
请求撤销抄袭安民初字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2015)绵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11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

依法确认第三人在申诉人没有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授权转卖房屋或置换房屋协议的情况下,将申诉人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出售给被申诉人的行为违法,停止侵害。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0-19 20:57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0-19 20:56
依法确认第三人在申诉人没有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授权转卖房屋或置换房屋协议的情况下,将申诉人位于塔水 ...

依据20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裁判规则》18条,第2条,房屋买卖未办过户,买受人不能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但其将该房屋出租,应视为间接占有。被申诉人明知所买卖的房屋另有户主,无法登记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件,
属于故意侵犯张秀春和蔡凌华的房屋财产权,应当返还房屋并退还不当得利房屋租金,根据租房户证明的计算租金:叁拾万元。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0-19 20:58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0-19 20:55
请求撤销抄袭安民初字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2015)绵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11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

依据20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裁判规则》18条,第3条,第三人塔水镇政府一房数卖,应惩罚性赔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车旅费,复印资料费及造成申诉人多年维权,入不敷出,夫妻反目离弃,公公气病离世的精神损失费共计: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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