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9-1 10:16

安州区塔水镇受腐败之害的百姓张秀春多年艰辛地维权,入不敷出,到了崩溃的边缘....

    张秀春, 女,生于1961年11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转非,原住地和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华兴街041号,身份证号:510724196111214922。现租房住地及通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翰林社区八景名城c栋1606号,联系电话15508373599。
    被信访人: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现任镇长陈世勇,镇长住所地:塔水镇华兴街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584772一5上访诉求:   1.请求相关部门查清事实,监督被信访人承担违纪买卖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房屋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信访人的公公知道房屋被侵犯的真相后气得病情加重含恨离世,信访人多年艰辛地维权,入不敷出,导致夫妻反目,婚姻破裂,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多年维权的费用,旅差、复印资料等一切合理费用及归还被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房屋。    2.追究塔水镇人民政府仅凭几个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无关的镇政府和县政府文件,坑蒙拐骗,在信访人和前夫蔡凌华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定转让房屋协议合同的情况下,更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定置换房屋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在信访人和前夫蔡凌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信访人和前夫蔡凌华的私人房屋转卖给塔水镇商人曾光的乱纪行为责任。事实与理由:1, 1999年,信访人的前夫蔡凌华,是绵阳市安县塔水中学的炊事员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一直居住的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并向塔水镇人民政府缴纳了购房款。由学校总务主任陈彦明办理房屋产权证。 2000年,学校告知停薪留职在外打工的蔡凌华和信访人,欺骗说因为学校要拆迁,所以41号楼办不了房屋产权证。在蔡凌华和信访人没有得到1分钱赔偿的情况下,由学校派车给信访人把房屋内家中用具,搬去了塔水镇城外镇山寺的公共住房后,塔水镇政府趁蔡凌华和信访人外出打工期间,把房屋转卖给了曾光。2014年,信访人外出打工回家,得知41号楼根本不拆迁,得知自己所购买的住房有房屋登记有所有权证,信访人马上询问到当初办房证的陈彦明的电话,(陈彦明早在2008年前就调离了塔水中学),陈彦明把信访人在电话中说的在房管所复印了房屋登记证明,听成了复印了房产证,才叫信访人和蔡凌华到其居住的安昌镇,取得了被塔水镇政府唆使陈彦明隐瞒隐藏了的,安县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12月10日,就颁发了的安 房权证县房监字第 0031108—14号房屋所有权证,户主蔡凌华,共有人张秀春。同时,信访人才得知所购房屋被一个叫曾光的人占有了。(陈彦明说的他经请示后把房产证给信访人的)    2,安州区塔水镇公安派出所给信访人的回复: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安州区人民检察院给信访人的回复:未发现塔水镇政府原镇长滥用职权行为。2014年9月24日,安县政法委员,县委书记廖雪梅接访信访人张秀春,当着在场的安县教育局官员的面指示:妥善解决。(不但不解决,县教育局官员还在后来的法庭上旁听使压)…信访人多次去绵阳市纪委和四川省纪委实名举报无回复,信访人递交给四川省委的信访材料无回复,信访人递交给四川省委驻绵阳巡视组的材料无回复,信访人递交给四川省纪委驻安州区的材料无回复。    3,信访人和蔡凌华诉讼至安县(现安州区)法院,要求曾光归还所占房屋。曾光在法庭说的是在县政府,镇政府处买的信访人的房屋,(有庭审笔录)安县法院増加了被告第三人塔水镇人民政府,和塔水镇中学,镇政府在法庭上是以镇政府和县政府的文件为证据,….之后安县法院毁灭了被告第三人塔水镇中学在法庭上出示过的对腐败分子不利的证据后,于2014年12月5日,给信访人和蔡凌华下达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判决不是以事实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弄虚作假…为镇政府的违法乱纪背书,驳回了信访人的合法诉讼…..后来又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类似抄袭原审的判决,驳回了信访人的合法诉求…..2015年5月11日,信访人辛苦前去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被法警把递交诉状的贫民百姓从安检处这头放进去那头赶出去找离最高法院一百米远的地方驻京办,驻京办的官员不看信访人的材料,只看信访人的身份证后开始打电话……2016年7月25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仅以抄袭原审的判决给信访人和蔡凌华下达的(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4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更加荒谬……. 2016年9月14日,张秀春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抗诉,被那诉讼窗口的01号和人称何主任的二人恶狠地拒绝….我打了成都110报警,警察作了登记的。…2017年2月至6月,我前去重庆第五巡回法庭三次递交申诉状,第一次去只填表格….第二次去,那说四川话的法官看完我的申诉状就收下了…第三次去,另一个说四川话的法官说上面有规定不收材料。    4 ,为了弄清房子被塔水镇政府和商人买卖的事情真相,信访人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塔水镇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将蔡凌华、张秀春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曾光的依据以及同意出售住房的负责人是谁”。2016年10月24日,塔水镇政府的代理人刘云中在安州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刘伟的见证下,向信访人提交了“将蔡凌华、张秀春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曾光的依据”,共计8份文件19页,完全是些与华兴街41号楼无关的镇政府和县政府文件。于是,镇人民政府和安州区人民政府多次被信访人告上法庭,但是,权力相护的本案公检法哪有为贫民百姓主持公道,每一次地徇情枉法更会害得百姓冤上加冤,受冤受苦的是百姓,而塔水镇人民政府和安州区人民政府宁愿数次被告上法庭,就是不愿意解决百姓的问题,因为他们利用工作时间开着车去当被告如游玩啊!    5,信访人张秀春是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共有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房地产权证是证明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信访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凭证,该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来源为1999年房改购买所得的,至今未发生过任何房屋变动情形记载。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塔水镇人民政府将信访人所购房屋出售给曾光,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五款,塔水镇政府将信访人所购房屋转买给曾光的买卖是违纪行为。但是,在反腐败的风口浪尖,地方公,检,法只是地方权力的下属单位,权大于法,公,检,法不脱离基层政府,所以基层贫民百姓有冤依然无处申,法院是社会道德最后的一道防线,法院部分法官泯灭良心顶风制造冤假错案,给百姓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财产损失,法律程序走完了的受害百姓张秀春特此依法上访信访维护自己的合权益此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安州区塔水镇受腐败之害的百姓张秀春多年艰辛地维权,入不敷出,到了崩溃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