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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非常事123

[群众呼声] 一场耐人寻味的执法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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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得出来,发帖人“嘉陵江乌龟”就是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发言人

发表于 2014-5-14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还原了执法部门执法现场实况,看得出来这些实况录像是无法更改的历史事实,执法部门也无法自圆其说

发表于 2014-5-1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霸道了,其他上网的网民,为什么也被驱赶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抓乌龟 发表于 2014-5-13 18: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初探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真相



       浏览近段时间网上晒出的关于鑫鑫网络会所被关门,引发的嘉陵区政府办公大楼跳楼维权事件的帖子,回头再看看“国家新闻检查监督网”、“天涯论坛”、“百姓生活网”、“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南充日报”、“南充晚报”等晒出的各个方面的帖子,一些人,一些事渐渐清晰起来,不妨归纳一下,如有不妥之处,敬请网民们指教指教。
一、2013326日,任志立与人合伙,在西南交大希望学院里办了一家规模宏大的黑网吧,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检查监督网”(20131115日)披露后,黑网吧于2013129不得不关门,搬至现在的嘉陵区于陛路誉峰网络会所。
二、2013年1214日下午16时23分(校园黑网吧关门几天后),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对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例行检查时,发现有4名未成年人上网消费,当即拆除设备导致停业,后在业主严某某等人多次申述下,时隔十日,也就是20131224日,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派员进行了现场勘验,作出“未发现有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记录”结论后,归还强拆设备。
三、201441日,嘉陵区文体局对鑫鑫网络会所在20131214日接纳未成年上网消费一事(也就是市支队例行检查那次),进行停业30的处罚决定,法人任志立承认违法事实,放弃听证权利,同意关门息业。
四、鑫鑫网络会所全体股东坚决反对,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从前因后果看来,是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伙同社会闲杂人员搞了一场并不高明的“钓鱼执法”闹剧,业主很不服;第二,法人任志立早已将股份转让干净,法人变更正在办理之中,任志立早也没有发言权和签字权;第三、所谓的法人任志立,在市支队“例行检查”鑫鑫网络会所前后,整个过程他都不在现场(也就是说,从他股份转让后,从未到过鑫鑫网络会所),所有的未成年上网消费事实、未成年照片等,就是不找现场管理人员核实,为什么偏要找不在现场的任志立按手印,以示作为证据?那么任志立究竟有千里眼还是他最清楚未成年人的来历?假如路边杀了个人摆起了,找不在现场的任志立签字,他也会签吗?
    五、嘉陵区文体局既没有参加20131224的现场勘验,也没有在事后重新启动调查研究程序,事隔数月之后,在明知任志立没有股份、法人变更时期(鑫鑫网络会所以加盖鲜章的公文形式告知了文体局),根本不让鑫鑫网络会所实际股东听证,况且还在听证期限内,就急急忙忙强行实施了停业30天处罚。这样看来,鑫鑫网络会所不关门停业,这个权力不用,领导们肯定睡不着大觉。
     综上所叙,从大量的信息看来,不争的事实如下:任志立与他人合办的黑网吧被关闭没几天后,几十号公职人员,就前来鑫鑫网络会所“例行检查”,就轻而易举地逮到了4名未成年人上网消费,就给几个未成年人照了相,填了表,按了手印,虽然任志立根本就不在现场,他就要坚决认定这几个人就是在鑫鑫网络会所上网消费的那几个未成年人,还不忘记按上他的大红手印....然而最后现场勘验的结果,却是自己给自己下不了台;更费解的是:时隔数月,嘉陵区文体局,明明知道证据不能成立,明明知道任志立只是待转的空头法人,就是要故意与一个和鑫鑫网络会所毫无关系的人密切配合;任志立“痛心疾首”地承认违法事实、“毫不犹豫”地放弃听证、“义无反顾”地同意关门,而他本人与鑫鑫网络会所一点利害关系也没有,恰恰有人偏要利用这个空头法人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之目的,硬生生将鑫鑫网络会所整熄火,将业主逼上绝路,从而导致跳楼事件的发生,其深层次原因,也就不打自招,只是彰显出嘉陵区的群众路线,走得实在有些另类了......


                             (借照妖镜的帖子,有助于网民们看清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抓乌龟 发表于 2014-5-13 18: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初探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真相



       浏览近段时间网上晒出的关于鑫鑫网络会所被关门,引发的嘉陵区政府办公大楼跳楼维权事件的帖子,回头再看看“国家新闻检查监督网”、“天涯论坛”、“百姓生活网”、“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南充日报”、“南充晚报”等晒出的各个方面的帖子,一些人,一些事渐渐清晰起来,不妨归纳一下,如有不妥之处,敬请网民们指教指教。
一、2013326日,任志立与人合伙,在西南交大希望学院里办了一家规模宏大的黑网吧,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检查监督网”(20131115日)披露后,黑网吧于2013129不得不关门,搬至现在的嘉陵区于陛路誉峰网络会所。
二、2013年1214日下午16时23分(校园黑网吧关门几天后),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对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例行检查时,发现有4名未成年人上网消费,当即拆除设备导致停业,后在业主严某某等人多次申述下,时隔十日,也就是20131224日,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派员进行了现场勘验,作出“未发现有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记录”结论后,归还强拆设备。
三、201441日,嘉陵区文体局对鑫鑫网络会所在20131214日接纳未成年上网消费一事(也就是市支队例行检查那次),进行停业30的处罚决定,法人任志立承认违法事实,放弃听证权利,同意关门息业。
四、鑫鑫网络会所全体股东坚决反对,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从前因后果看来,是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伙同社会闲杂人员搞了一场并不高明的“钓鱼执法”闹剧,业主很不服;第二,法人任志立早已将股份转让干净,法人变更正在办理之中,任志立早也没有发言权和签字权;第三、所谓的法人任志立,在市支队“例行检查”鑫鑫网络会所前后,整个过程他都不在现场(也就是说,从他股份转让后,从未到过鑫鑫网络会所),所有的未成年上网消费事实、未成年照片等,就是不找现场管理人员核实,为什么偏要找不在现场的任志立按手印,以示作为证据?那么任志立究竟有千里眼还是他最清楚未成年人的来历?假如路边杀了个人摆起了,找不在现场的任志立签字,他也会签吗?
    五、嘉陵区文体局既没有参加20131224的现场勘验,也没有在事后重新启动调查研究程序,事隔数月之后,在明知任志立没有股份、法人变更时期(鑫鑫网络会所以加盖鲜章的公文形式告知了文体局),根本不让鑫鑫网络会所实际股东听证,况且还在听证期限内,就急急忙忙强行实施了停业30天处罚。这样看来,鑫鑫网络会所不关门停业,这个权力不用,领导们肯定睡不着大觉。
     综上所叙,从大量的信息看来,不争的事实如下:任志立与他人合办的黑网吧被关闭没几天后,几十号公职人员,就前来鑫鑫网络会所“例行检查”,就轻而易举地逮到了4名未成年人上网消费,就给几个未成年人照了相,填了表,按了手印,虽然任志立根本就不在现场,他就要坚决认定这几个人就是在鑫鑫网络会所上网消费的那几个未成年人,还不忘记按上他的大红手印....然而最后现场勘验的结果,却是自己给自己下不了台;更费解的是:时隔数月,嘉陵区文体局,明明知道证据不能成立,明明知道任志立只是待转的空头法人,就是要故意与一个和鑫鑫网络会所毫无关系的人密切配合;任志立“痛心疾首”地承认违法事实、“毫不犹豫”地放弃听证、“义无反顾”地同意关门,而他本人与鑫鑫网络会所一点利害关系也没有,恰恰有人偏要利用这个空头法人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之目的,硬生生将鑫鑫网络会所整熄火,将业主逼上绝路,从而导致跳楼事件的发生,其深层次原因,也就不打自招,只是彰显出嘉陵区的群众路线,走得实在有些另类了......


                    

                                              借助网民的帖子,让更多网民了解事实真相 )   

发表于 2014-5-14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乱,求平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4 16:33
装监控视频本来是防贼的,沒相想到防了这帮人:lol:lol

发表于 2014-5-1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梭边边观望中。

发表于 2014-5-14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出来了,执法人员有很多问题

发表于 2014-5-1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哪里是在执法哦,明明就是想抢钱;P

发表于 2014-5-14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发现有未成年人上网消费,也应该当场对质嘛,怎么动不动就强拆设备,让别人关门呢?要知道关门停业,是需要先经过一系列合法程序的,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难道执法单位真的就不清楚?连最基本的法律法规都不懂,还执法,不出问题鬼都不相信!

发表于 2014-5-14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法律常识的ZF工作人员,基本没两个;有法律常识的领导,更是少之又少,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太普遍,也太“正常”了,要是有时间和精力,去任何一个执法单位查查有否违法行为,一查一个准!

发表于 2014-5-14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点,这是别人搞钱的途径,就靠这种工作方式赚钱钱,要是太正规了,又搞不了钱,还要得罪人,这种亏本买卖,谁愿意上啊;P

发表于 2014-5-14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不少,观望之中

发表于 2014-5-14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了所有的一帖子,再和你们吹

发表于 2014-5-14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热闹了,楼主哪里找的那么多图片

发表于 2014-5-14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弃听证申请书”这都能有?绝对不是本人的意思!真他妈的奇葩!

发表于 2014-5-14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4-5-1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S伤不起 发表于 2014-5-14 20: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事情热闹了,楼主哪里找的那么多图片

你看不出人家那是当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嘛

发表于 2014-5-14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喜欢带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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