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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傲雪红梅

关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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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7-12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撤迁办严重违背政策,在南江县食品公司职工板凳呀拆迁职工所住公房陪偿中,,公房私陪,几至十几万不等,引起了全体职工的公愤,特别是在职工上访,维权的时候,还在继续公房私陪,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更严重的是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还这样大胆妄为的办理,破坏南江的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要求政府,纪委严查此事。要求一是同仁,公平合理,给职工一个公正的答复。而不是谁占了就是谁的,如果是那样,我们南江县食品公司的职工都会去占的,,,,,,,

发表于 2014-7-1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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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买断工龄”,是指职工对企业在改制中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通俗说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按什么样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是这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与“买断工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

一、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第二项第九点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十二项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国家劳动部就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中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四、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五、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六、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七、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十、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解散、被外企并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

十一、《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明显失去公平的行为有权请求撤销。”

十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发表于 2014-7-12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落实难  1995年开始,国家出台了系列针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惠民政策大多停留在文件上,很多地方政府拒绝执行。例如,国家针对下岗职工失业问题,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就明确规定,下岗职工失业期间,每月可领取当地平均工资60%的待岗救济金。但各地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从没发放一分钱的救济金;2002年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法》,规定下岗职工失业可享期间,有失业救济金保险,但地方政府却以种种借口及理由,拖延拒绝执行。国家惠民政策,被地方政府打了水漂。
下岗职工述求

下岗职工,也是共和国公民。他们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渴望安居乐业,国家富强,百姓过上日子。下岗职工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发展中各类深层次矛盾冲突的后遗症表现。是国家宏观政策催生的产物,并非下岗职工本身原因所形成。因此,下岗职工有权享有一切符合下岗职工利益的合法权益。

1,  下岗职工是体制改革的受害者,十年前是政府决策失误丶行政干预使企业破产丶解体,并“强迫下岗”或“强迫买断工龄”,造成数以千万计的职工下岗事实。再就业路上,是国家的就业歧视(例如,公务员招考,设置的年龄丶文凭障碍),阻止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国家和政府违法剥夺了下岗职工享有劳动和工作的权利,应当依法对下岗职工十年下岗失业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2,  党和国家(特别是地方政府)应积极大量增设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至少应该让他们有其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至于因极端贫穷而吃不起饭丶看不起病丶住不起房。

3,因为下岗失业十年给下岗职工基本生存造成极大伤害,属于当今中国最弱势丶最艰难丶最无奈丶最底层丶最需国家关心的群体,国家应该正视现实,尽快出台减免下岗职工(至少是“4050”期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丶医疗保险缴纳政策。

4,国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下岗职工的实际困难,确定下岗职工男满50——55周岁, 女满40——45周岁,区别情况,允许办理退休手续。以按国家现行退休政策,提前5年来解决“4050” 人员退休问题,每人每月按1000元计,那么国家每年需为此支付4200亿元, 相对于国家年财政收入7万亿来说,应该不是多大的问题。退一步来分析,如果国家承担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所需费用的50%,地方财政承担50%,国家的压力并不大,地方财政仅几十年出售土地的收入也完全有能力承担



发表于 2014-7-12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政府撤迁办严重违背政策,在南江县食品公司职工板凳呀拆迁职工所住公房陪偿中,,公房私陪,几万至十几万不等,引起了全体职工的公愤,特别是在职工上访,维权的时候,还在继续公房私陪,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更严重的是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还这样大胆妄为的办理,破坏南江的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要求政府,纪委严查此事。要求一是同仁,公平合理,给职工一个公正的答复。而不是谁占了就是谁的,如果是那样,我们南江县食品公司的职工都会去占的,,,,,,,

发表于 2014-7-12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南江县人民政府给广大下岗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不然这事就是通上天我们都告定了。

发表于 2014-7-1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撤迁办严重违背政策,在南江县食品公司职工板凳呀拆迁职工所住公房陪偿中,,公房私陪,几至十几万不等,引起了全体职工的公愤,特别是在职工上访,维权的时候,还在继续公房私陪,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还这样大胆妄为的办理,破坏南江的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要求政府,纪委严查此事。要求一是同仁,公平合理,给职工一个公正的答复。而不是谁占了就是谁的,如果是那样,我们南江县食品公司的职工都会去占的,,,,,,,

发表于 2014-7-13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南江县人民政府给广大下岗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不然这事就是通上天我们都告定了。

发表于 2014-7-13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撤迁办蒋xx(原食品公司职工)占了一间办公室,政府都给他赔偿了八万多。这就叫谁抢占了山头谁就为王。

发表于 2014-7-13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7-13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撤迁办蒋xx(原食品公司职工)占了一间办公室,政府都给他赔偿了八万多。这就叫谁抢占了山头谁就为王。


发表于 2014-7-14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意思?真的吗?

发表于 2014-7-1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名路过之客,也听了一些人们的言论,知晓板凳垭撤迁的一些情况,拆迁办所做之事根本不象网上发贴之谈,还说什么“政府都给蒋某某赔偿了八万多”可以说这纯属无稽之谈。我想试问发贴之人一下,政府赔偿的八万多你有何证据?如果是真,那也应该有理有据当面进行评说,若是假的话,发贴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发表于 2014-7-14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近几年一直在论坛上,以往看到的内容都是反映原食品公司改制的相关问题。近期,又在反映征收拆迁中的公房私赔,前几天,出于职业和受人之托的原因(我战友系原食品公司职工),对此次征收拆迁中的补偿问题进行了一些了解,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原食品公司板凳垭资产属此次旧城改造征收范围,板凳垭改造建设推进办已于去年12月与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签订了征收协议并将征收款兑现到指定账户,为加快征收进度,尽快拆除房屋,按照征收政策,应该对住、租公房的25户进行适当补偿,截止今年4月,推进办分别与住公房的16户,租公房的4户达成了补偿协议,绝大部分腾空了房屋、交出了钥匙,但是仍有5户以交了住房保证金房屋产权就是自己的为由拒不签订协议和搬出公房,为此,县住建局、推进办今年5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拆迁过程中的妨碍,县法院受理后,经多次调解,与4户达成了补偿协议,在协议中首先肯定房屋产权属国有资产,在此次征收中,按照相关政策,只是对其租住期间的装修费、维修费,此次搬出的搬家费和搬出公房后的租房费进行了补偿,另一户因要求补偿太高未达成协议,县法院做出了判决。
我了解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个别网友反映的公房私赔现象不存在,补偿的主要依据一是按照政策,租住公房或租住其它居民户房屋的装修费、搬家费都应该补偿;二是补偿的4户高于其它住公房的主要原因是这4户交了住房保证金且一直在公房居住,按照食品公司当时的规定可以一直居住;三是为了加快征收拆迁进度,适当考虑了部分搬出公房后租住房屋的费用。
至于你们所提的蒋××,据了解,只补偿了3300元。
对板凳垭片区进行旧城改造是我们城区居民的共同愿望,希望大家真诚支持。我建议,若确实有其它合理要求可以依法依理反映,现在是法治社会,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发表于 2014-7-14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原食品公司原职工应该关心,但是 一定要注意那些整天歪曲事实,制造事端和别有用心的人。

发表于 2014-7-14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蒋治权,即帖子中所说的蒋××,原县食品公司职工,现在西佛山社区工作,去年10月被社区安排到板凳垭推进办协助征收工作,主要协助居民一组(原计生委办公楼住户)的征收工作,帖子中有网民说我得了8万余元补偿款,纯属捏造。
     我在原食品公司的公房有24平方米,此次征收中共领搬家费、装修费和奖金合计3307.80元,这就是我领的全部补偿款,推进办也是严格按政策给我算的,依据在推进办和土地储备中心。个别人不知什么目的,这样歪曲事实,乱发帖子,我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发表于 2014-7-1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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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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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撤迁办严重违背政策,在南江县食品公司职工板凳呀拆迁职工所住公房陪偿中,,公房私陪,几至十几万不等,引起了全体职工的公愤,特别是在职工上访,维权的时候,还在继续公房私陪,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还这样大胆妄为的办理,破坏南江的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要求政府,纪委严查此事。要求一是同仁,公平合理,给职工一个公正的答复。而不是谁占了就是谁的,如果是那样,我们南江县食品公司的职工都会去占的,,,,,,,







发表于 2014-7-1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撤迁办严重违背政策,在南江县食品公司板凳呀拆迁职工所住公房陪偿中,公房私陪(连厂房,办公室都当私房陪偿),几至十几万不等,引起了全体职工的公愤,特别是在职工上访,维权的时候,还在继续公房私陪,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还这样大胆妄为的操作,破坏南江的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要求政府,纪委严查此事。要求一是同仁,公平合理,给职工一个公正的答复。而不是谁占了就是谁的,如果是那样,我们南江县食品公司的职工都会去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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