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4-01-03四川新闻网)
报道称,针对上述《指导意见》,今天下午,四川省发改委资源价格处处长刘均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川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望年内出台,目前德阳、眉山两地已经率先试点。刘均透露,四川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将充分考虑全省居民实际用水情况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第一级水量将保证四川80%居民家庭的用水量。
在笔者看来,实施阶梯水价应充分考虑老百姓的民生需求,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切不可借阶梯水价涨价和变相涨价,而搞劳民伤财的事。若是这样,不仅老百姓不满意、不赞成,还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其实,在每年的全国“两会”和地方“两会”上都会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阶梯水价的建议、意见或提案,有部分代表、委员甚至担忧阶梯水价演变成变相涨价。因此,各地要广泛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建议,把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修改完善交给老百姓,让老百姓在制度完善中有参与权和发言权。
毫无疑问,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旨在杜绝浪费,促进节约,而不是增加老百姓的经济负担,更不是与民谋利。如此,这就需要我们特别注意保证老百姓的最本利益。笔者以为,阶梯水价的制定应保证大多数居民水价基本稳定,在这个前提下,建立合理的公平负担机制。正因如此,《指导意见》明确指出,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这就是说,居民阶梯水价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也不能因此而抬高水价,要通过阶梯水价惠及更多普通群众,让许许多多的普通群众都能接受阶梯水价,促进节约用水。
为此,笔者建议,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本地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科学划定基础水量,制订出合理的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不搞一刀切,也不搞一个标准、一个价格、一竿子插到底。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人群、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基础水量,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也正因如此,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即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
就四川而言,要充分考虑居民用水情况,制定切合四川实际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政策,不实施全省统一的阶梯水价定价,要充分考虑全省居民实际用水情况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在确定第一级水量时要保证四川80%居民家庭的用水量。正是如此,四川省发改委资源价格处处长刘均剑表示,“省发改委出台指导意见之后,各地根据指导意见,再结合当地的水价调整已经推进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无论如何,都不能把阶梯水价当成变相涨价,要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结构的力度和时机,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让阶梯式水价这一制度真正惠及每一个普通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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