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yi一滴水

[以案说法] 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1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苍天祈祷:早日清除黑法官、消除司法腐败!为民除害!

发表于 2014-1-5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重锤敲,倡廉烈火烤,不怕触不动官场麻木的神经!

发表于 2014-1-6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此时,法律意志不得不屈从于权力意志,而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将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沦陷的受害者!尤其是无权、无钱、无势、无二奶的党员、干部、百姓!!!!!!!

发表于 2014-1-1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法律裁判。

发表于 2014-1-17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深知,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要我们发扬党的传统,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执法为民,恪守人民公仆的庄严承诺,就一定能铲除司法腐败,这样才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

发表于 2014-1-2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懂得一些法律的人,都知道“下位法”不能大于“上位法”,就像儿子的辈份,到了什么时候也不能大过其父亲一样。而在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有罕见之先例!该两级法院判案,不但敢于让“儿子”的辈份大过了“父亲”,还敢于大过“爷爷”、“种种”,乱伦了!!!可悲呀!!!

发表于 2014-2-4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的防线都溃败了,咱们老百姓到哪里去寻求公正啊?腐败的黑心法官把裤头都扒光了,赤裸裸的就上阵了,他(她)们还拿什么来守住底线呢?!

发表于 2014-2-7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4-2-15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审是一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不难看出:该案是明显错案!

发表于 2014-2-18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反正也是错案了!死猪不怕开水烫!

发表于 2014-2-25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遭遇不公正之事,皆是无权、无钱、无势的党员、干部、弱民百姓。法院故意判错案,你到哪里去说理?别信那些嘴里喊叫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的鬼话。

发表于 2014-3-10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见到清官大老爷!只看到:满天乌云遮太阳!

发表于 2014-3-19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利益驱动的法官,胆子肯定大

发表于 2014-4-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是法治精神的努力践行者,如果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本身就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律甚至践踏和背叛法律,何来司法权威?!

发表于 2014-4-15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权在显威,百姓在流泪。

发表于 2014-5-1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对制造冤案的创造者的错案追究制度,事实上反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使他们不用受到惩罚,导致他们胆大妄为。

发表于 2014-6-12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中,人的道德一路凋零。法官的目光只有在看到金钱的时候,才会闪现出惊人的光芒,至于道德、良心、人性与真诚,早已暗淡无光 。

 楼主| 发表于 2014-6-22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权不能失去人民监督与法律的制约,否则公权将会滥用。。。。。。。。。

发表于 2014-6-27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明知或应当明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以及应当明知鉴定报告明显错误,但是仍然依据其错误判决的行为是故意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14-8-12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无可厚非的价值,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人人欲诛之又人人欲得之的东西的时候,整个社会生活开始进入变态的状态。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