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2003年12月22日)。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2004年6月17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2005年12月29日)。
(五)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2006年9月21日)。
(六)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6]72号,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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