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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待遇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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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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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王娅平 于 2013-7-17 17: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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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2003年12月22日)。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2004年6月17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2005年12月29日)。
  (五)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2006年9月21日)。
  (六)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6]72号,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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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受理条件

  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且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可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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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申报材料

  (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原件。
  (二) 达到伤残等级的,需报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需要护理依赖的,增加报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原件;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增加报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结论原件。
  (三) 《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5-1)一式3份及相应格式的磁盘文件;
  (四) 工伤人员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五)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有关资料;
  (六)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成都市以外就医的,由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省社保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一式3份,经社保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
  (七)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并填写《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一式3份,就诊的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省社保局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3)一式3份,由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省社保局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九)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依据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提出的鉴定结论,由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参保单位填写《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申请表》(表4-4)一式3份,经省社保局按规定核准并出具介绍信到指定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或更换;
  (十)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需要使用特殊材料、超过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进口、贵重、自费药品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省社保局审核后,按照审核意见使用、报销。
  (十一) 按规定需要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增加报送专用票据。
  (十二) 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清单或民事赔偿判决书;属于意外伤害的,增加报送第三方责任赔偿有关资料。
  (十三) 特殊情况下,提供省社保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在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不再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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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办理程序

  (一)参保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后,到省社保局设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楼业务大厅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并领取相关材料;
  (二)经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等问题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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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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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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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028)86934580
  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028)85542581 8554308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028)86121034  8611052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www.sc.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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