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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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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2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10-2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为朋友,我叫邓勇兵,我的联系电话是13980316377,我想请求大家来讨论下列离任审计结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如有好的建议请大家发在网上或直接发在我的手机上,谢谢!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如果大家需要离任审计全文大家可以把邮箱给我,我好传过来。

发表于 2007-10-2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上述事情真相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该如何处置?

发表于 2007-10-2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杂承诺的?

      [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10-2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敢说吗?我看也只是欺骗大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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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该单位及负责人应该已经涉嫌偷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可以向当地检察院举报.

发表于 2007-10-27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7-10-27 21:28:00的发言: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该单位及负责人应该已经涉嫌偷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可以向当地检察院举报.

如果我们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希望是渺茫的,当地检察院哪敢来查医院的问题,现在就是南充市纪委都在保我们单位的腐败问题,更何况一个当地检察院,请问我们可以直接向省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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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7 21: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们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希望是渺茫的,当地检察院哪敢来查医院的问题,现在就是南充市纪委都在保我们单位的腐败问题,更何况一个当地检察院,请问我们可以直接向省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吗?

-------如果当地主管部门不予处理,你完全可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发表于 2007-10-27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彻底清查营山县人民医院的问题》一贴就是我们关于信访的真实的经过,中纪委和四川省纪委多次批复要求彻底调查,可是到现在为止我们也得不到南充市纪委的书面答复,前段时间南充市纪委来了6个人来调查我们所反映的问题,可是第二天就走了,到现在我们还是得不到任何书面信访答复,请问如果我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否合法?我们在网上所说的数据绝对是真实的,没有半点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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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如果我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否合法?我们在网上所说的数据绝对是真实的,没有半点虚假。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只要你所反映的事实没有捏造或歪曲.另外,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控告或者检举只能向哪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我个人认为你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否合法是合法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发表于 2007-10-28 1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亲身的经历:我在广安买了套房,是我父母去签的合同,开发商居然还要收国家明令禁止的水电气入户费并写到合同附加条款里的(这事在广安是普遍现象,政府部门居然不知道),我很气愤,联系广安区建设局,接电话的人反问我哪条法律说不准收了,我将相关法律条文(1992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1999年6月1日《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读给他们听了之后,那人居然说不知道,说如果我不服可去法院告他们,后来我说我的房在城南时,他们让我去找广安市建设局,我又联系广安市建设局,结果连续半个月电话都找不到人,每次都没人接,偶尔有人接的话就说他也是来办事的,我很纳闷,一个办事的怎么可以随便接人家电话呢,并且好几次都那样,到现在2个月了,我都没找到相关人员,我们的政府领导真忙啊,后来我在广安市长信箱里面给市长写了封反映情况的信,1个星期都没有回应,我又写了两封,表示会持续关注,决不放弃,终于回了一封信,让我去找建设局,哎,转了一圈又回来了。

我能怎么办,我问开发商,他说他的合同是经过物价部门和建设局确认了的,不可能违法,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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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8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类情况在成都出现过多次,并且成都的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也多次报道过此类纠纷,但是,最终走向诉讼的时候,购房者败诉的情况占多数.

什么原因?

原因在于开发商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故意设下了陷阱,我没有看你们的合同,但估计绝大多数都签了诸如天然气开户费(3500-5000元左右不等)的自愿同意缴纳的条款.遇到打官司的时候,开发商理直气壮的说,有合同为据!而不允许收天然气开户费等基础设施的初期费用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后,各地物价主管部门陆续出台的一些规定,从法律效力上讲,肯定低于合同法.

现在的购房合同绝大多数还在用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做的一个建议使用的标准文本(共24条),不是说这个文本不好,而是有些应供买受人和开发商选择的条款都被无良开发商不当利用了(上海市的标准文本早已突破了01年的建议版).在购房签合同阶段就应该慎重.

你们这类情况,建议向当地消协和物价局反映和举报.

发表于 2007-10-30 13: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我们是营山县人民医院的普通职工,我们就我们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医院的腐败问题向中央省市纪委举报过,中央和四川省纪委要求彻底调查清楚,可是批示到南充市纪委就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一年多了也没有给我们正是姓名举报的人的书面答复,请问律师先生,如果南充市纪委迟迟不给出书面答复,而中央省纪委多次批复要求彻底调查清楚,那我们下一步采取什么行动才是合法的?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到中纪委去?如果我们到中纪委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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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10月27日的回复中已有涉及,不知你注意没有?

附:2007-10-27 22:30:00回复的部分内容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只要你所反映的事实没有捏造或歪曲.另外,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控告或者检举只能向哪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我个人认为你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合法的.(向纪委举报也同样如此)

发表于 2007-10-31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支持一下张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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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李律师,欢迎有更多的律师同行加入进来.

发表于 2007-11-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双规是一个什么东西?它是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法中王!要在他们审查之后才移送司法机关.作为搞法律的同志,没有被别人耍?要不然就照你们楼上的人出的主意,慢慢地向上反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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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通常是指高级党政人员在接受检查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

在有关合法性讨论中学界有不同看法,但我不同意它是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法中王.


发表于 2007-11-2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值得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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