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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联名给资阳市委李佳书记、安岳县委许志勋书记的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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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名给资阳市委李佳书记、安岳县委许志勋书记的申请书
             ----代言人胡代国
   核心提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第八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依据《最高院 最高检: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的规定,陈章恒虚构各种荣誉,骗取政府和公众信任,非法吸收公众上百人数千万元存款而逃匿,已经触犯刑法151、152、224条,涉嫌犯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建议书记责令警方立案,依法 处理,维护地区稳定。
尊敬的资阳市委李佳书记:
尊敬的安岳县委许志勋书记:
        申请人: 蒋越、女,家住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88号,联系电话13320686479。
申请人:蒋文凭、曾凡素、汤勇、曾祥芬、安平、匡平、陈洪琼、尹明兰、陈泽兰。
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民间维权法律学者。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陈章恒,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月,四川安岳县岳源乡人,曾任安岳县名豪大酒店总经理,安岳县政协委员,安岳县工商联执委,安岳县厂长经理协会副理事长,现已经逃匿。
                           请求事项
1、请求警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 最高检: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的相关规定,依法立案确认陈章恒非法吸收公众上百人数千万元存款、携带集资款逃匿的行为分别涉嫌犯非法集资罪和犯集资诈骗罪;
2、请求将陈章恒抓捕归案,依法处理,参照资中和各地的类似案例,帮助上百受害人追回被陈章恒非法占有的借款,并将陈章恒的全部资产审计清理后按照债权人各自的金额比例重新分配。
                     陈章恒涉嫌二罪的事实依据
来自包括安岳县媒体在内的全国各地媒体,特别是《四川三农新闻网》的报道: “陈章恒,现任安岳县名豪大酒店总经理,高级厨师,是四川省餐饮业一级评委,国家级考评员,安岳县政协委员,安岳县工商联执委,安岳县厂长经理协会副理事长,资阳市烹饪协会副会长。自1987年创业至今,他始终秉承厨艺为宗,扩张兴业,奉献为荣的创业精神和人文理念。”前述报道说明,陈章恒的各种荣誉是有其名,无其实,是虚构的,假的。其目的是取得县委和县政府的高度信任,取得公众相信陈章恒是个经济实力、有信誉的大老板。陈章恒在取得政府和公众对他的信任后,再以发展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为由,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在没有取得任何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违法集资,先后吸收上百人存款数千万元。其中,向申请人等11人借款三百多万元(见借款条 )。2011年11月,陈章恒突然人间蒸发,卷款逃匿,全部固定资产本该属于全体债主的共同财产,但被个别债主不明不白地夺走了。致使绝大多数受害人借给陈章恒的钱都无法收回。
申请人认为,如果不是陈章恒虚构事实,如果陈章恒不是有那么多“荣誉”“光环”,如果不是安岳县媒体和政府的大量吹嘘…公众也不会借钱给他陈章恒。而今,陈章恒借款逃匿,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致使公众存款无法收回,已经构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涉嫌犯集资诈骗罪。政府和警方有义务依法立案处理,帮助人们维权。
2012年11月25日,申请人联名向安岳县县委许志勋书记快递了请求书,请求解决自己的诉求,要求对陈章衡立案处理。许书记要求安岳县公安局处理。2013年3月,安岳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安公(刑)不立字【201301号。随后,举报人联名申请复议。2013311日,安岳县公安局制发了安公(经)刑复字[2013]01号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这样写到:“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章恒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2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申请人不服,请求上级公安局依法处理,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陈章恒涉嫌犯非法集资罪和犯诈骗罪有以下法律依据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称决定。
1、《决定》第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陈章恒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没有获得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吸收上百人数千万元公众存款算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显然,陈章恒的行为违反了《决定》第七条规定。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警方不予立案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说明,陈章恒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匿的行为,已经违反(决定)第八条规定,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警方应当抓捕归案。警方不予立案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8)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第一项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陈章恒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后,携带集资款逃匿,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公安局应当立案处理,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行为实属不作为。
    第三,《最高院 最高检: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 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法释〔20117号规定,陈章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数千万元逃匿,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安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行为是错误的
法学界认为,诈骗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前”诈骗,即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罪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为“事中”诈骗,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绝履行本该履行的合同,骗取钱、物数额巨大而逃逸,这是诈骗罪主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第二种诈骗形式更容易蒙蔽人们,这是诈骗犯惯用的伎俩,很多人都被这第种诈骗所蒙蔽上当。可是,我们有的公安局却对“事中“诈骗认识不足,甚至理解不到。他们说,打了借条的,就不属于诈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条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那么,借款逃匿就属于恶意逃债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公或私人财物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陈章恒涉嫌前述两种形式的诈骗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有关诈骗罪的两种特征,即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中,均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规定,曾任安岳县政协委员、安岳县工商联执委、安岳县厂长经理协会副理事长、资阳市烹饪协会副会长、安岳县名豪大酒店总经理、高级厨师、四川省餐饮业一级评委、国家级考评员的陈章恒,凭借政府部门赋予的众多荣誉光环,骗取人们的信任,通过明借暗骗的方式,吸收公众大量存款。不仅如此,陈章恒在履行偿还借款合同过程中逃逸,人间消失。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至少属于“事中”非法占有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的规定。
     案例一: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济宁市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孙淑波副大队长解释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凡是通过非法途径吸收20户(人)以上居民存款或者吸收存款数额超过100万元的行为就构成了此罪。”
    孙淑波表示,不少违法分子多以高利息的方式吸收市民存款,并会在短时间内按期偿还利息,一旦博得信任后便会逃之夭夭,让借款人蒙受损失。“可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百害无一利。”孙淑波强调,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市民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二:昨日内江市资中县警方通报称,接群众举报后,该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目前已有凌晓飞、杨九华等10名犯罪嫌疑人涉案被拘。让不少资中人意外的是,10名犯罪嫌疑人,竟有他们耳熟能详的资中名人”——杨八姐杨九华。杨八姐在资中人眼里是女强人,更是资中商界的弄潮儿
综上所述,陈章恒虚构事实,虚构各种光环,非法吸收上百人数千万元存款逃匿,致使众人集资款无法收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涉嫌非法集资罪和犯集资诈骗罪。警方不予立案是极其错误的。
需要说明强调的是,陈章恒的全部剩余资产应当属于全体债主的共同财产,应当学习各地的经验做法,由政府出面,重新清理登记后,依法统一分配;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建设幸福资阳、幸福安岳,遵循市委李佳书记人民的事无小事,人民的事是天大的事的指示,安岳县上百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请求警方支持举报人的上述请求事项。帮助受害人维权到底! 此致
                          申请人:
                                         由代理人胡代国提供
                                          2013年3月16日
说明:安岳县还有原工业园区李老板也非法集资上千万元逃匿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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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要是把贪污这个问题整明白了。那绝对很快就会富裕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依法立案确认陈章恒非法吸收公众上百人数千万元存款、携带集资款逃匿的行为分别涉嫌犯非法集资罪和犯集资诈骗罪;不予立案的背后必有猫腻和隐情、难言之隐。陈章恒集资数千万元用到哪里去了,据估计,相当一部分是送给官员了。本案实际是官商联合诈骗。与资中乃至全国的诈骗案类似,背后都有部分官员参与。难怪立案难!

发表于 2013-3-23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其他方面的疑问,不晓得有没有知道情况的家乡网友能回答!
经常在安岳论坛里看到关于有关胡代国的信息,或直接,或间接,而且多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现在又升级了,成了维权法律学者了,学者了哦!
且不论胡代国以前是否是做法律工作出身的,有没有律师资格证,就当下来说,他是否有具有最为基本的,可以代理民事案件,但应在法律所工作,不得代理刑事案件的法律资格代理人证书呢?

这是法律代理人的最基本的资格要求!

郑重申明:这个提问点都没有其他什么意思,只是我自己的一个疑惑罢了。我长期在外地工作,与胡代国素不相识,甚至是素昧蒙面,更与被他申诉的对象毫不相关,只是长期关注家乡论坛,经常见他名字,久而久之心生疑问!


发表于 2013-3-23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新马甲同志,我给你说说胡代国嘛,为什么在安岳会出现胡代国之类的民间维权人士?土律师?那是因为官方利用手中的权利欺压百姓,百姓无处伸冤,求助于正规律师事务所,往往因为被举报投诉对象涉及到官方,所以官方往往施加压力,让这类司法工作者不得不明哲保身委曲求全。什么样的土产什么样的瓜,胡代国就是在安岳这片土地上衍生出来的一个时代产物。

发表于 2013-3-23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求助给宣传部,希望能对舆情做反映,宣传部回复没有嘛?

发表于 2013-3-23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huayiren 发表于 2013-3-23 01: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有个其他方面的疑问,不晓得有没有知道情况的家乡网友能回答!
经常在安岳论坛里看到关于有关胡代国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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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上诉人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法院(2012)安岳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汪建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 ,依法委托本公民出庭为其辩护。根据庭前的调查和我对全案法律事实的了解;分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与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认为上诉人汪建国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只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决定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第一页末及第二页的开头认定:“被告人汪建国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一审法院对历史遗留的民间鸟枪与刑法概念上的军用枪支相混淆,该认定显得牵强附会,难以服众。第一,上诉人的鸟枪来源是父辈使用过几十年遗留下来的。第二,父亲生前和死后多年来也没有任何乡、村干部或公安干警叫其上缴该鸟枪。所以上述人一直认为保存父亲遗产是正当行为,属普通的家产。因为从没听说过家里有鸟枪就构成犯罪的规定;第三,家有鸟枪,既不属于上诉人制造,也不属于上诉人购买,上诉人家的鸟枪不是刑法概念上枪支,不构成非法持有刑法概念上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保存父亲遗物鸟枪就是“危及公共安全”属于莫须有认定,没有事实根据。上诉人作为一名优秀的中共党员,现役军人的父亲,镇人大代表,优秀社长,不可能也从来没有想过要用鸟枪反党,反人民,危害公共安全。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保留了父亲的遗物鸟枪,就认定为危及公共安全,其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是莫须有。根据法律规定,缺乏事实根据的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否则,违反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再说,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找不到有人用鸟枪打败皇军夺取政权的事例 。

三、对上诉人汪建国起诉、判罪与五不起诉规定和《刑法》第15条规定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新修改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准(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試行)》有关“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不予起诉。"的规定,本案,公诉机关的起诉行为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5条有关“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宣告无罪之规定。根据前述规定,上诉人不应当被起诉,更不应当被处以刑法。。

四、对上诉人处以管制不合情理。安岳县人民法院杨院长我尊敬的杨江涛老师在2011年11月2日邀请本人去听他讲法律课这样说:”法条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人情背后是利益。”“本辩护人对杨院长的这段讲话是这样理解的:判案既要依照法条,又要兼顾法理、还要兼顾人之常情、历史背景、实事求是,更重要的该判决对各方的利益即对社会、对上诉人各有什么好处和害处,四者尽可能做到辨证地统一。即尊重胡锦涛主席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汪建国是共产党员、人大代表、居民组长,从来没有犯过错误。如果仅仅因为父亲遗留了一枝鸟枪又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就对上诉人汪建国判处管制二年,于法于情于理于利不合,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即任何利益。据本人了解,因为不知道枪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间不少农民家中因为历史原因,都遗留了鸟枪。目前,汪建国所在的村,就发现了六支鸟枪。如果对汪建国判罪,其余五人也应判罪,全县这类案子甚多。根据法不责众的原则,本辩护人建议,司法机关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32条有关“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弓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弓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规定,对本案的上诉人汪建国批评教育,训诫,用不作判罪。

综上所述,上诉人家的火药鸟枪不是本人制造和购买,是历史原因遗留,且根本没危害国家政权,没有危害社会的任何动机,更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单凭家中有一支鸟枪就认定是构成犯罪,是与立法宗旨相违背的,严重混淆了一般违法、轻微违法与犯罪的概念和界限。敬请中级法院秉公裁决,撤销县法院对本案的错误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辩护人:胡代国

                                                                               2013年1   月 30  日

发表于 2013-3-23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huayiren 发表于 2013-3-23 01: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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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记载:2004年6月2日胡代国上了中央电视台,揭发县工商局违规收费,05年3月18日,在代理儿子胡建诉县工商局违规收取市场管理费案件中胜诉,从此成为诉讼代理人,被宜宾《三江周刊》比喻为《天龙八部》中乔峰式的”维权斗士“,称之为“法律学者”,十佳律师、百佳律师不敢代理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起诉县长、局长等等案件,胡代国敢于勇敢地代理诉讼并取得成功。可以说是穷尽智慧、百思对策,冒尽风险,遭受谩骂,忍受屈辱,不畏强暴、保护弱者,为民维权,不断成长,成绩显著,维权8年,书写案例博文,超过百件,件件精彩动人心,文字记载,超过百万,留给历史做见证。故被北京中国消费报刘萍记者评价为:”人民权益的保卫者“!被惜辉网友评价为亿万个体户的楷模和骄傲,法学教授说:2009中国十大代理人1、郝劲松.2、胡代国。1964年胡代国由兴隆初中进入安岳高中,曾是学生会主席,校团委副书记,第三届县人大代表,82年毕业于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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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huayiren 发表于 2013-3-23 01: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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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胡代国的博客总访问量超过28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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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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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3-24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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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是没有解释清楚人家提出的疑问撒!

发表于 2013-3-28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huayiren 发表于 2013-3-28 1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还是没有解释清楚人家提出的疑问撒!

安岳县公安局回复胡代国,决定对陈章恒吸收公众存款逃匿进行全面调查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32284474449/
来自今(28)日消息:2013年3月28日15点,接到通知,公民代理人胡代国来到安岳县公安局法制股办公室。法治股周股长和金侦股冯队长对胡代国说:资阳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收到有关陈章恒吸收公众存款逃匿一案的复查申请书后,高度重视,立即批转安岳县委、政府依法处理。由安岳县公安局全面系统对陈章恒吸收公众存款逃匿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目前安岳县公安局已经掌握了的受害人名单30多人,包括在法院已经复印的起诉判决书达20多份,据了解,还有一部份受害人没有报案,也没有起诉。公安局希望其他受害人尽快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掌握证据,分析案情,依法处理。希望你老胡配合,提供信息
胡代国:好,我表示一谢谢公安局;二,说声对不起,给领导添麻烦了;三,我一定配合你们。
周科长:不是添麻烦,这是我们该做的工作。
2013年15点30分胡代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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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刘汉光诉安岳县岳阳镇岳一村三组征地分配权纠纷一案的代理词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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