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 告: …… 委托代理人( ): 被 告:内江市东兴区太安乡七家嘴村第七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具有被告七家嘴村七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判令原告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土地征用补偿款 (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一直在内江市东兴区太安乡七家嘴村七组(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生活,并在两轮农村土地承包中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着承包土地。因为丧偶,原告再婚后于2008年将户口迁到了“内江市市中区乐贤镇乐贤村四社”,也属于农业人口。2010年七家嘴村七组的村民共有的机动土地被开发商征用修农贸市场及商品住房,2011年左右开发商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赔偿金……被告以原告迁出为由,拒绝支付土地补偿费给原告。 首先,原告认为:第一,因为国家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原告迁户到“内江市市中区乐贤镇乐贤村四社”时,同时第二轮土地承包已终结,因而在现在的户籍地没有承包到土地及享受相关权益,也没有在该村生产、生活,现在仍然一直依靠现有承包的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第二,基于承包的土地仍在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的承包地仍然是原告赖以生活、生存的唯一来源,原告也未取得其它社会生活保障。原告在七家嘴村七组获得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也履行了参与该村“村民委员选举”、 “村民会议”、“土地征用纠纷凑钱上访”等义务,根据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及权力与义务主从关系的判断,被告否定原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也是错误的;同时原告在七家嘴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了几十年,是常住人口,实质上也具有本村村民资格。 其次,原告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二,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对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法定权益”。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此可知,原告虽然结婚,并且将户口迁出了七家嘴村,但依法仍然可以享受七家嘴村承包地的经营权,因此有权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同时,原告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此可知:被告剥夺原告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所制定的土地补偿方案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属于不合法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是无效行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被告举行村民会议时,没有达到这个规模就仓促决定剥夺原告土地征用补偿资格,显然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在开发商与被告《土地征用协议》签订之前,原告生活的基础就在被告村组,作为村集体成员之一,且作为承包集体土地的成员之一,其再婚依然具有村民身份。虽然开发商征用的是村民共有的机动土地,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可知原告作为集体土地成员之一,有权力得到土地补偿款。被告村民会议及其村规民约违法,已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诉至您院,恳请您院支持,并诚恳希望从速给予解决是盼。
(法律的意识荡然无存,监督人职能 ……) 此致 ************* 具 状 人(签名盖章):
二0一三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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