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提示】绵阳江油市原公安局政委、现江油市公安局调研员张清平谋私利,为强占我家土地制造假案抓我入狱171天;法院院长收贿赂枉法裁判,夺走我家土地使用证;法院院长在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公然指使法官、法警打人抢物。 中共四川省委纪委: 我叫封万华,是四川省绵阳江油市太平镇新华村8组村民,身份证号:510721196108075280,联系电话:15181636334。我丈夫叫赵国模,与我系同村村民。 现将时任江油市公安局政委(现江油市公安局调研员)张清平等徇私枉法,与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周林合谋,共同强占我家土地使用证,指使办案人员制造假案抓我蒙冤入狱171天仍未得逞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又伙同该院执行局局长兰帮海、副局长刘斌枉法裁判强夺我家土地使用证,非法交与周林贷款三千万元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在党的十八大召开的第二天,即今天中午2点过,莫亚林竟指使20多名法官、法警殴打我家人、抢夺我家人财物的强盗行径控告举报如下: 为夺我家土地,法院费尽心机不成,公安又制造假案冤狱 2005年12月1日,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周林与我签订了购买我家土地的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第四款约定:“太平洋度假村土地使用证由我家保管,待周林向我家支付完毕太平洋度假村剩余一半的转让款600万元后,才由我家将太平洋度假村土地使用证移交周林,以此土地使用证作为这600万元转让款支付的保证”,即周林必须支付完毕全部转让款后,才能要求我家向其交付太平洋度假村的土地使用证。但周林在2006年5月仅向我家支付由该协议约定的前一半土地转让款之后,至今再不向我家支付剩余的600万元余款,我家多次向周林催要余款,周林一直都以无钱为由拒付。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家与周林之间的土地纠纷时,周林还在法庭上公开说:“这么多年我公司发不起工资,公司员工连饭都吃不起了”,再次拒绝向我家付款。而周林在不按该协议向我家支付余款的情况下,执意要我家向他交付太平洋度假村土地使用证,并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于2010年6月12日以(2010)绵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周林所在的名仕房地产公司持本裁定书(见附件一)到有关单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该裁定支持周林在未向我家支付按协议约定的600万元余款前就要将我的土地全部强行过户给周林,(民间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物天经地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竟要求我家在周林还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下一半土地价款的情况下,就将土地过户给周林,对于事实如此清楚、道理如此简单的案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何以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为明显违约在先的周林主持所谓‘公道’呢?)对此裁定,我家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公正,在2010年9月10日以(2010)川执复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见附件二)撤销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绵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制止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定。周林见串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等枉法裁判失败,随即又指使江油市公安局时任政委张清平等,动用公安权力。其后,即2011年6月20日,江油市公安局突然以指控赵国模所谓“挪用集体资金罪”将赵国模刑事拘留,7月20日将赵国模逮捕,江油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刘宁在向赵国模宣布拘留、逮捕时,赵国模质问他们有什么证据,刘宁回答他说:“抓你不需要证据”。赵国模在狱中一直向刘宁追问:“逮捕我有什么证据,我到底犯了什么罪?”刘宁一直不回答。直到刘宁(江油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和钟巍(江油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民警)在审讯赵国模时,他们才说出了关押赵国模的真正原因。刘宁和钟巍对我说:“老赵,你没得啥事,你把你家的那块土地交给名仕房地产公司的周林(名仕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就把你放了。”并且还说:“你想一下,你硬得过能指挥得动公安局的人不?”。这个时候赵国模才知道他们非法关押他的缘由是周林伙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强占我家的土地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止后,周林又伙同时任的江油市公安局政委张清平(现任江油市公安局调研员)、公安局副局长许太华,非法使用公安权力,强夺我家的这块土地使用证。 据老百姓反映和我了解到的情况,江油市公安局时任政委张清平(现任江油市公安局调研员)入股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公司200万元参与购买我家土地,公安局副局长许太华是周林的干亲家,也有股份加入,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为此,张清平、许太华等竟滥用公安权力,制造假案,逮捕我入狱,并于2011年9月16日向江油市检察院移送起诉意见书,强行要判我的徒刑,在江油市检察院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退回江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时,江油市公安局两次又原封不动的将此案移送江油市检察院,执意追诉我的刑事责任,以此胁迫我交出土地使用证。经我家属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数次责成江油市检察院将本案退回江油市公安局,并立即释放我之后,江油市公安局才迫不得已于2011年12月7日以所谓“取保候审”的方式将我放出。至此,我已被蒙冤入狱171天。我出狱后还得知在我被关押的期间,江油市公安局曾经于2011年6月24日以搜查本案的相关证据为由在我家翻箱倒柜找寻我家那块土地使用证,在搜查的时候,钟巍(江油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民警)还问我家人:“太平洋度假村的土地使用证在哪儿?赶快拿出来!”社会上还传言周林给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甩了几十万块钱。由此可见,江油市公安局制造这起冤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强夺我家的这块土地使用证。 为夺我家土地,法院再次赤裸上阵公然枉法裁判,致国家损失三千万元之巨。 无独有偶,我于2011年12月7日出狱后的第二天,即2011年12月8日晚上快10点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斌带了二十多个法官以及法警冲到我家翻箱倒柜搜查土地证,叫我家向法院上交土地使用证。先是周林在串通江油市公安局,以制造假案非法关押我仍然没有拿到我家那块土地的使用证之后,周林又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执行局局长兰帮海、副局长刘斌等行贿500万元,继续他们强夺我家土地证的强盗行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家没有找到土地证后又再一次枉法裁判,并违反法律程序,在不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做贼心虚地仅以(2011)绵执字第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江油市国土局将我家合法持有的土地使用证[(2006)江国用字第0200218、0200219号]两证作废,另办上述新的土地使用证交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毫无任何根据的枉法裁定,我们随即连续四次书面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交了执行异议书,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不予回复,也不依法向我们正式下达执行我家这块土地的执行裁定书,以此故意使我家无法凭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至2012年5月2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我家这块土地新办的土地使用证私自非法转手交给周林,而周林又随即非法到工商银行江油支行抵押贷款三千万元后(附件四),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于2012年5月31日向我家下达驳回我家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的裁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执行局局长兰帮海、副局长刘斌等收受周林贿赂后,采取不正式下达对我家土地使用证的执行裁定书,又整整两个月不回复我们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异议书,而是拖延到他们以法院的名义将我家土地证夺去转交给周林的事实既成后,才对我们的异议申请下达裁定,使得我们在周林伙同莫亚林、兰帮海、刘斌等达到非法利益目的后,才有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诉讼权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是青天大老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川执复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见附件三),裁定撤销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绵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并明确认定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拿走并转交给周林的我家的[(2006)江国用字第0200218、0200219号]两证归属于我家。但就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2)川执复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后,我家人曾十多次恳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2)川执复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不予理睬,拒不退还我家合法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甚至于在2012年11月9日14点30分,也是我们党的十八大召开之际,我家人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恳求时,绵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警等数十人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等人的指使下竟抢走我家人的手机5个,打伤我家人四人。莫亚林、兰帮海、刘斌等为谋私利,枉法裁判,甚至公然执法犯法,打伤百姓、抢夺百姓的财物,完全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 江油市公安局的领导和办案人员为周林鞍前马后的办事,以致不惜罗织莫须有的罪名,制造假案,滥用职权,随意搜家抓人入狱,随意追究无辜百姓的刑事责任,他们到底沦为了谁的打手?!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执行局长拿了周林的钱,完全成了周林的走狗,从法官变成了强盗,我家与周林签订的转让度假村协议明确约定:周林交付完款项,我家才交付土地使用证,而周林拒不付款,法官却硬从我手中强夺去土地证转手交给周林拿去非法贷款三千万元;我家人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恳请法院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十多个法官、法警殴打我的家人;为销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警打人的证据,他们还抢夺了我家人的手机,消去手机里他们打人抢物的照片、视频。这是什么?不是强盗?!难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法官?!至此,我强烈要求: 惩治腐败,处置枉法裁判、打人夺物的法官 追究徇私枉法、制造冤狱的公安人员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要加大惩治腐败、惩治徇私枉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我们强烈要求惩治腐败,惩治在这起徇私枉法,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腐败官员和打人抢物的法官;强烈要求江油市公安局对我本人予以平反,并给予国家赔偿;强烈要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2)川执复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还我土地使用证。我们相信:四川省纪委能维护党纪国法,惩治腐败,保护百姓。同时,我们也要到北京进一步向中央举报、控告、申诉,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举报人:封万华 2012年11月20日
附件1:(2010)绵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
附件2:(2012)川执复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
附件3:(2012)川执复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 附件4:周林非法贷款的证据
执行局长兰邦海
执行局副局长刘斌
附件5:执行局长和副局长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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