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都区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名被告陈川、胡飞、邹东、刘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9月17日,陈川、胡飞、邹东等人在晚饭后,一起去三河镇惠民巷“聚福”茶楼喝茶。到茶楼后,陈川便和茶楼老板杨某某及被害人刘某某围一桌“斗地主”。当晚23时后,陈川怀疑刘某某打牌出老千,双方便发生矛盾。随后,邹东打电话让刘强前来帮忙,刘强当即带上“林某”、“红太阳”(姓名不详)二人乘车赶到茶楼。
在茶楼包间内,陈川、胡飞、邹东、刘强要求刘某某拿钱解决。刘强入内威胁称“出老千按规矩要宰手”,在其恐吓下,刘某某被迫拿出现金5000元交给被告陈川。之后,陈川又让刘某某写了一份“借到陈某人民币贰万元正”的借条。事后,敲诈所得的5 000元中挥霍后剩余赃款,陈川分得1 000余元,胡飞分得1 600余元,刘强分得1 800余元,邹东分得600元。9月20日,当陈川、胡飞、邹东到三河准备找刘某某索要所谓的欠款20 000元时,被当地公安民警发现,三人见形势不对便逃跑。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1月11日、1月12日分别将邹东、刘强抓获。陈川、胡飞于1月12日主动到三河派出所投案。
新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川、胡飞、邹东、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陈川、胡飞、邹东、刘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属敲诈勒索共犯。归案后,陈川、胡飞、邹东、刘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庭审前,四名被告亲属已将全部赃款5 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新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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