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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龙腾苑一期的房子竣工报告出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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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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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7-2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难道就是这样吗??回风龙湖御景也是这个样子,是江南房产公司搞的!还说自己是什么大公司,我看也是一个鸟样。都已经交房几个月了,还没有拿到建设局的房屋工程竣工备案表!希望还有类似问题朋友都来顶起,希望能把巴中的房地产市场搞得透明一点!!!!!!

 楼主| 发表于 2012-7-2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在他们眼里把要给钱的时候合同当成的废纸,收钱的时候那就是宝贝!大家都顶起,别让他们认为我们巴中人球都没有用!连合同写明的房子晚交了支付违约金的钱都拿不到手。

发表于 2012-7-24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lol,不知道领导们看到了有何感想:@!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房地产老板们,你们的竣工报告出来没,我要来接房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买房 发表于 2012-7-23 08: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巴中难道就是这样吗??回风龙湖御景也是这个样子,是江南房产公司搞的!还说自己是什么大公司,我看也是一 ...

没有房子没有家,2009年5月老子辛辛苦苦挣了2万元钱,从父母几十年的积蓄拿出了钱付了房子的定金,2010年3月终于签订了合同,我贷款付了首付,有贷款按揭房款,说2011年底就交房,我等啊等啊,等到了2012年7月。售楼小姐甜美的声音告诉我,你可以接房了。我去了,我眼巴巴的看了看合同,这上面写的超过90天就要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嘛!你们啥时候能支付啊?售楼小姐告诉我:你能不能不谈违约金的事啊?房子安安稳稳在你手上你就接了嘛!这句话我没有听懂,后来他们一个老总才告诉我说:你看看我们的房屋时钢混,当然费时多啊,而且没有一房多卖额现象!哦,原来说一房多卖啊!我真是感到万分感激啊,老板!钢混啊,多牢固啊,可我看见你们2010年底就主体竣工了的嘛?你看老总说的多好:巴中这个地方的普遍现象嘛,晚交房你要多体谅!我们在这里真诚给你道歉,给你带来的不便我很表示歉意!我也说:老总,我也表示歉意,你们这么忙,我一天还来催着交房,弄得我们见了面多不好意思得。去你妈的,歉意在哪?嘴巴说说而已!我跟着问:那你们违约金什么时候付?老总说这个这个问题要我们董事会商议。呵呵,奇怪,合同写明了的事情,还要董事会商议!老总说那你下周星期一来嘛。我说要得。呵呵,我也晓得他们是怎么想的,给我一个人支付了违约金,那不是要给全部的业主支付违约金,那可支付不起哦。他们想的是能拖久拖哦,或者找点关系将这个刺头压下去,打官司呢也不怕,反正跟你耗着,看谁能耗得住。我想了又想,这龙腾苑的房子的竣工报告还没有出来,按法律和避免以后的麻烦,一定要竣工报告备案表和移交清单,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样算我吃亏,当时看合同没有看附件,这两样没有,但竣工报告我一定要要。我就说等就等吧。果不然,一位领导打电话给我说你那违约金的事能不能算了。我说行啊,能不能给我其他补偿,我保证守口如瓶。哈哈哈,那领导说我是犟脑壳。去他妈的!又找了我关系好的。我就纳闷了,我买房的时候找人帮忙怎么就没有人开口说那房子的老板是他的朋友,帮我说说能不能少点!纳闷哦、、、、、我知道打官司难,但我还要去打,我要让巴中的买房的人看看,到底自己的权利要不要去争取,自己一天辛辛苦苦挣的钱给了别人去下蛋了,我到底要的来这钱不?!巴中的房地产的拒交违约金的风气难道永远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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