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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是人民检察院违了法就该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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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08:27 | |阅读模式
     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检察院,如果你们还新中国的人民检察院,明知自己滥用职权,违法错误扣押了公民合法财产,就应该主动早日清退、赔偿损失。只有主动纠正了自己的错误,才能说明是人民的检察院。人民会理解,会原谅。明知自己错误,长期拒不主动纠正,这说明那象人民检察院,完全是旧社会的一伙土匪。在今天的法治中国能逃避国法的追究吗?

为了本院乱发奖金,非法增加经济收入,滥用职权,在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采用恶劣、卑鄙的手段捏造事实,罗织挪用公款的罪名将当事人关押,并且很快转捕羁押了270天,利用职权抄家,当场扣押当事人合法财产48项价值48万余元,并且给当事人造成了巨额财产经济损失。随后又从南溪县仙临酒厂债权款中扣缴10万元作偷税预征款,缴到南溪县税务局,税务局又返还给检察院发奖金。冤假错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刑事申诉复查第7号复查决定彻底纠正后,检察院拒不主动清退、赔偿违法扣押的物品。
  经查证:南溪县检察院违法扣缴的十万元偷税预征款,南溪县人民政府(南府办【2003】第34号批复)对违法扣押的税款就予以纠正,并将其中的89043.90元转入南溪县检察院单位银行帐户上,检察院收到政府退税款后拒不告知,更不如数退还给当事人,公然予以侵吞。利用他们必须依法退还违法扣押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变价处理当事人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六座小客车,尖庄酒等十七项,应退还金额为198852.52元,当时只退了79343.47元。检察院利用领取这笔款的领条作巳退了税款依据拒绝退还,检察院这种行为纯属不凭证据,不讲理的土匪行为,天理难容。客观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领取的金额79343.47元与南溪县人民政府退税款89043.90元的数额完全不相符合。根本不是一回事,检察院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段,正好说明了他们哪点像是人民检察院,他们完全是知法,故意违法,拒不依法,拒不讲理,不凭事实,不重证据的一伙土匪。
无论哪级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公民合法财产后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对于扣押物品不让当事人知道和同意都无权随意处分和送给他人。检察院对未赔的3006件酒,价值人民币161112元自己称在办理冤假错案时巳退还了某某酒厂和发往湖南为理由,拒不赔偿,没有天理。原告人根本不存在与某某酒厂和湖南方面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当初检察院是以挪用公款将当事人关押,假如、或者当事人与某某酒厂、湖南方面有什么债权债务关系,这也是当事人与某某酒厂、湖南方面的民事纠纷。在没有经过当事人知道,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之前,检察院背着当事人擅自处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也是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必须承担经济损失后果责任。并且事后多年都不让当事人知道,检察院捏造当认人与某某酒厂的债权债务关系,纯属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够容忍。
湖南方面与原告人的经济往来,在当事人被关押在南溪县看守所期间,湖南方面派有一代表人(女),同检察院办案人在南溪县看守所接待室,在办案人的监视、监督中与湖南方面已经结清帐目,结算后湖南方面欠当事人货款67570.52元,当时转存在宜宾市某某酒厂银行帐户上,这笔款被检察院发现后当即巳被扣押了13年,于2003年6月17日才如数退还。检察院又以领回这笔款79343.47元的收条依据作为已退还了税款的理由,检察院这种行为完全是有脸不要脸的土匪。
综上所述:南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采用恶劣,卑鄙的手段捏造挪用公款的罪名,将无辜公民关押后趁机利用职权抄家扣押公民合法财产,滥用职权任意违法,任意侵吞公民合法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知法违法,为所欲为,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长期拒不依法清退、赔偿违法扣押物品。
在当今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检察院,依法治人民法院……的政治环境下, 宜宾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宜宾市政法工作委员会,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检察院至今都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继续忽悠受害人,让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被非法侵吞,人身受损,告状无门,天地不应。这样的法治社会怎么能和谐,受害人怎么会安定。呼吁全社会伸张正义,老百性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那么难?
注:目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调卷立案审查,请各位网友、正义人士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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