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新兰街“欧洲映像”电梯公寓小区二期工程(十八层),在没有完善各类法定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修建。该工程严重违反眉府{2011} 4号文件《关于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中的若干规定。该工程只留给“梅泽洪”“邱氏”综合楼,“讲师”楼,“谭佰军”住宅的采光间距,楼间间距及消防通道只有仅仅三米左右。文件中规定的《第四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被开发商肆意践踏!而仁寿县相关职能部门面对该违法行为却称:“我们管不住”
原文投诉地址: http://www.mala.cn/thread-4424588-1-1.html
相关文件:(见图)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眉府{2011} 4号文件 《关于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业单位:《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盖章: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1年1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这就是所谓的眉山市市委市政府于2011年1月27日颁布的眉山五县一区城市规划建设技术规定。在信息公开选项中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为了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了增加自身法律意识,在县市各级部门奔波数年要求他们给我看一看,学一学,可数年来没有任何职能部门把该文件给我看上一眼。今年本人有幸在街道边上的垃圾桶里拾得一份。然而就是这样一份红头文件在其生效过程中还不如一张草纸。或许在用作草纸的时候还会嫌它纸张过硬划伤屁股。
话规正传,什么是法律法规?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他所起到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可眉山地区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却把法律法规当做儿戏视而不见,藐视法律法规的存在!肆意放纵违法行为的发生!因为你们的渎职导致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日渐恶化!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你们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前段时间我们几十住户联名诉求关于“眉山市仁寿县新兰街欧洲印像违法违规修建电梯公寓”一事,咨询县城市规划局,县城市建设局,县委,县政府,县群众信访办,市城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群众信访办。我们满怀信心地以为政府部门能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始终坚信我们的政府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廉正政府!其实不然!所有的执法部门都学会了“打太极拳”。你推我,我推你,到最后这事却不知道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了?
维权难!维权路更难!难于上青天!在仁寿县相关职能部门中,我们无数次地找相关领导出面解答疑问。最终是领导们迫于无奈只好出面敷衍了事。简单地说:“下周一你们来协商调解”。当约定的时间到了找到领导们,领导们又丢一下句:“你们下周一来协商调解”,大家因为相信政府,相信我们的人民公仆!又回去坐等一周。领导们却又发话了:“你们下周二来协商调解”。就这样一句“下周来协商”像滚雪球似的一滚再滚连续滚了无数次!不知道领导们口中的下周还有多少个?更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等到领导们真正为人民办事实。
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一位不认识的老乡才告诉我们:“你们不晓得为什么一直推着喊下周来解决的道理吗?首先是他们在拖你们的时间,每拖一个礼拜的时间,开发商的工程进度就不一样,也许一个礼拜的时间能修1-2层楼,连续拖你们几个或者十个礼拜,人家的楼房早就修起来了,就算你们告到省委省政府,告到北京去,到时候也没用了。你们谁见过修建完善的房子会被政府强制拆除的?其次,某些职能部门领导在该工程中应该有股份,权利大的直接入干股份。权利稍微小点的就入小股份,权利不大不小的都是拿了好处的。开发商请领导吃饭一顿一下少则几千上万,多者10-20万都有。你们的维权路难啊。”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恳请仁寿县纪检委,眉山市纪检委,四川省纪检委彻查在该事件中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事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希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我们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惜一切代价讨一个公道!“舍得一身皮被刮!也要把皇帝拉下马”的决心!诉求至眉山市委市政府,四川省委省政府,中共中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