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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勾结 非法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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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21:24 | |阅读模式
政商勾结  非法交房
苍溪县城总爷府一期楼盘(位于苍溪县陵江镇人民西路即什世百户大院)正在对联建户和购房户交房,在交房过程中采取了政商勾结、非法交房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此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政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不合理现象。现将有关情况向你们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总爷府一期是原什世百户大院30多户居民受阆中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阆中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委托代理人:王梓行)要求,分别与其达成了联合建房协议。该工程于2008年底开始修建(由福全建筑公司承建),因各种原因,特别是鑫龙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王梓行不讲信誉、不讲诚信、不讲职业道德,处处口申“自己有亲戚在县政法委当官,我这个企业就是他的企业,也是我们合作企业。”,无视《合同法》的尊严性,无视合同的严肃性,政商勾结、政法合作,造成长达45年时间之久现仍未交房,特别严重的是鑫龙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梓行,在没有任何《售房许可证》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联建户委托的情况下 ,违法向外出售住宅和门面,并采取欺咋手段多次重复出售,该楼盘一套房出售达6次之多,一间门面出售达4次之多。具不完全统计,有44套房屋和6间门面类似出售,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二、近期县委、政府为了稳定大局,在该楼盘没有完成水、电、气、闭路、电梯等必备设施的情况下,强制将总爷府一期楼盘交付给联建户和购房户,并组织了城建局、群工局、公安局、房管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交房工作组,对交房程序、方案等商讨了预案。我们认为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大局,这是正确的,我们予以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但我们发现从本月5日开始向联建户和购房户交房时采取哄、骗的手段,使联建户和购房户极为不满。导致联建户王家8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47日晚进入该楼盘四楼并封锁了该楼层,吃、喝、拉、撒都是靠绳索吊运长达6日之久。特别是4101920分许,广元梓行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社会以人民币500/人聘请黑社会打手10余人,身着伪警装,准备对王家实施暴力镇压,在王家的积极防御抵抗下未遂。交房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和极不可理喻的现象,已造成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如果继续这样,那就不是“维稳”,而是违法了!
我们认为交付房屋的方案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按城建、群工、公安、房管所组织、召集联建户召开的会上告知的方案是:联建户每户预留一套房源,一套以上的房屋,给现金补偿,也可安排到二期。逾期的损失不谈,门面暂不交付,也不谈。我们认为这种方案是错误的,不仅不符合社会民情,而且在法制社会和谐社会里,这种方案应属于严重违法。
首先,法律主体错误。我们联建户是与阆中两家鑫龙公司签订的协议,而此次协商、谈判自始至终没鑫龙公司的任何人参与,而是与广元市梓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梓行)及成都的友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谈判。广元市梓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总爷府楼盘修建中途,才在广元批准成立的,与总爷府一期楼盘无关,也与我们的联建协议无关。
其二、我们所签订的联建协议中还房面积、套、间数、位置等等都是明确的,而按照此方案,凡有两套以上的房源的联建户,在未经联建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撕毁原合同,将合同中约定的房源分配给其他人,这是严重违约、违法的行为。
其三、两套以上的住宅房屋,如果不到二期,坚持只给2500/平方米的补偿费,门面只给4000/平方米的补偿费,这是一种严重损害联建户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不符合情理。2008年地震后当时住宅房和门面的市场价格分别为2500/平方米、4500/平方米,这几年房价猛涨,现在苍溪的电梯公寓的市场价格在3600/平方米—4300/平方米之间,门面是1万—1.3万元左右。总爷府位于县城中心,至少应取中间数。而成都友合公司及梓行公司方的人称:住房2500/平方米,门面4000/平方米,这是政府开会订的价,不能突破。试问:逾期几年不交房,已给联建户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已是严重的违约了(合同上明文约定的是违约方承担房屋总价的20%违约金),不但不按期交房,不承认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还要按2008年的价格给予补偿款,这是何道理?有何法律依据?天理何在?
其四,我们联建户的房屋最早是在2007年开始拆除的,至今已快满5年了,应交房的期限也超过了34年了,加之阆中鑫龙公司的代理人王梓行违法卖房,重复卖房,给联建户和购房户及社会上留下了极坏的影响,低劣的信誉度,谁还敢到二期去,加之二期也存在严重的违法卖房行为(房子拆了几年,茅草都长1人深,还未开挖,就已经卖了60多套房屋出去了)没有任何《售房许可证》和建房批准手续,谁还敢轻易的去相信政府、相信开发商、相信执法部门,再去上当受骗呢?如果说二期,也可能35年、8年、10年,甚至可以泡汤。这些风险,联建户能承担吗?
其五、按拟定方案,这次只处理住宅房,不处理门面也是错误的。我们与阆中鑫龙公司签订的联建协议,其中有应还门面的联建户,如谢家几姊妹(他们原房屋都是正规的门面,这是众人所知的)。在协议中还住房和门面是在一个合同中体现的,一起签订的,为何不能一次性协商落实,而要以命令的形式非要分割开协商,这是严重的行政长官意志,行政干预民事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此次事件中,个别领导和相关部门对总爷府一期拟定的还房方案,即将大部分联建户往二期赶,这种方法是错误的,并且是严重违法的。
1、主体不合法:联建户是与阆中鑫龙公司签订的联建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阆中两家鑫龙公司,王梓行仅仅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此次还房,是以广元市梓行公司王梓行为一方主体,所谈判、协商的过程和签订的补充协议上都没有阆中鑫龙公司参与。阆中鑫龙公司也未告知原联建协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的任何信息和资料,更未通过我们所有联建户的同意,所以,以梓行公司与联建户谈判协商是不合法的,错误的,也更是无效的。
2、我们与阆中两家鑫龙公司签订的是联建协议,法律是允许的,也未禁止。既然是联合建房,按合同协议内容就应该先满足联建户的房屋,剩余的房屋才是阆中鑫龙公司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只有在鑫龙公司将剩余的房屋的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后,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售,否则就是违法的。而王梓行及梓行公司操作完全不是这样,而是在联建户无任何授权出售房屋的情况,也没有《预售房屋许可证》和售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向外出售房屋,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非法经营,责任应自行承担)。对外出售房屋的买卖合同和协议按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3、按所拟定的方案和办法,如不同意住宅房2500/平方米,门面4000/平方米的价格就逼着联建房往二期区安排房屋,否则不予安排还房。这显然是违反《合同法》的违法行为,我们与阆中鑫龙公司签订的联建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按《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至今联建协议未被人民法院撤销,也未被认定无效,理所当然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有实际进入了履行阶段,将联建户所有的房屋拆除了,建好了新房。凡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该先行还清所有联建户的房屋,然后再按合同的先后顺序给购房户交付房屋。但整个还房过程中,未按此公平合理的程序进行,而是全面撕毁合同协议,不按合同协议办,合同上的房号、面积、户型和设计图上的房号、面积、户型全部打乱,重新编号,重新分配,这与土改时打土豪分田地有何区别?这难道是合法的吗?现在我国是法制社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我们的国策。任何人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利打着维稳的旗号,干着违法的勾当,这是党纪、法律所不容许的。
四、此次拟定的还房方案和办法,以及操作工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的情况。
我们联建户都是将祖业财产拿出来与阆中鑫龙公司联合建房,而所拟定的还房方案是将大部分联建户采取威胁高压的方法往二期赶,而购房户中后签订购房协议且合同有重大瑕疵的购房户在一期安排了房屋,并且将原联建户的房号交给了后面的购房户,这合情、合理、合法吗?
前面已述王梓行及所谓的梓行公司所出售房屋的行为是非法的,与购房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法律上讲也是无效的,但为了和谐稳定,即使要解决购房户的交房问题,也应先还清联建户的房屋,然后再根据购房合同的先后顺序、先来后到,并排除重复购房的合同。也可采取退还房款、赔偿损失或者安排到二期的办法,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我们的这种合理、合法的建议,未被采纳,而是一意孤行,事态逐步扩大化,矛盾进一步激化。
更为奇怪的是:在此次协商谈判过程中,未签订补充协议的联建户,在县房管所多次开会协商过程中,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只听王梓行的一面之词,听不进我们的合理、合法的建议和要求,无视我们的意见和证据,还突出必须要王梓行到场认账,但王梓行重未到过现场与联建户协商谈判。我们已在房管所等候解决长达半月之久,王梓行也未露过面,从何谈起,更谈不上协商谈判。只听王梓行的代理人传达王梓行的一些理由。但是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是胡搅蛮缠,不尊重合同,不尊重事实和证据,完全是无理的,甚至是违法的。在协商过程中,我们联建户再次请各位领导详阅资料和证据难道就不能凭事实和证据明辨是非、说句公道话、做件公道事吗?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的要求并不高,我们只想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也可作出最大可能的让步,但我们绝不容许这种随心所欲的违法且不合理的行为来损害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坚信:苍溪还是共产党的天下,五星红旗仍然 在飘扬,县委和政府一定有能力把此事处理好,我们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依法保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和现象,恐怕在全国也是绝无仅有的,难道有人真想把此事告知于天下,让全国人民来讨说法吗?我们无意把事态扩大,但我们有信心也有办法让事情顺利的合情、合理、合法的得到解决。
望各级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尽快给我们答复,并立即落实未处理的联建户。依理、依法的保护我们所有联建户的合法权益!!
                                    联建户:签名附后
20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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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22:09 |
太长了,不想看。不过还建房关政府啥子事?要勾结?

发表于 2012-4-18 22:53 |
回复 岁月呀岁月 的帖子

很详细,现在这社会腐贩现象太严重了,官商勾结太普遍了,上面无人管,下面管不了,只好让老百姓遭央了.好像听说王梓行因涉黑被抓进去二十多天就放出来了,哦.原来有人保啥.四

发表于 2012-4-18 23:05 |
很详细,现在这社会腐贩现象太严重了,官商勾结太普遍了,上面无人管,下面管不了,只好让老百姓遭央了.好像听说王梓行因涉黑被抓进去二十多天就放出来了,哦.原来有人保啥.
发表于 2012-4-19 09:40 |
楼主:
    您好!关于“总爷府房产”的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帖文中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至相关部门。



                                                                                    苍溪县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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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5:58 |
写得太好了,写出了我们联建户的心声。这次交房真的是又哄又骗。至今我们应分的一套房都没有着落,广元市梓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成都的友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人倒是找我们在房管所谈了三次,但每次都不是淡分房的事,而是劝我们放弃一期,移到二期去。说一期只有8楼以下的,面积只有92.8平米(我们签的合同是十二楼,117平米)。正如上面所说这么低劣的信誉度,谁还敢到二期去。当我们问准备给我们分的房的位置在哪,他们却推诿说房源统计表被房管所所长拿去了,不知道还有哪些房源,这不是明摆着骗人吗。每次谈话就这样以无果告终。看着购房户都在签合同,准备拿钥匙了,我们却没人理会。情急之下打电话给城建局李局,到群工局反应了问题,答复是按分配方案执行,保证联建户一户一套房。然而到今天为止,一点结果都没有。我们的利益就没有人来保护了吗?
发表于 2012-4-19 18:18 |
楼主你好:
此项目属原居民委托投资人王梓行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有对被委托人实施监督的责任,该项目现出现的问题,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都无力妥善解决此事。为及时化解此项目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责任方进行及时分类分步处理。目前,该项目一期主体已全面竣工,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基本配套,在本次移交后能够解决居民的装修及生活需要。由于被委托人存在部分重复售房,导致还建户和购房户均不能按期按量移交,梓行公司主动约请四川友和公司注资,采用货币补偿或调至第二期落实房屋,移交过程首先进行拆迁户结算移交,且整个分房过程都是按公示无异议后才实施的。同时,二期现正在规划之中,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必须按程序取得开发权并交足开发保证金后企业才能实施。


发表于 2012-4-19 18:21 |
!!!

发表于 2012-4-19 20:06 |
开发商确实太坏了,但还是要感谢县委和政府,不然的话还不知要托好久,我认为县上出的分房方案还是可以,是考虑到了大家的利益,感谢共产党。

发表于 2012-4-19 21:24 |
楼主说的话也太过了点儿,虽说那个叫王梓行的老总罪该万死,但要不是县委、县政府的英明决策和相关部门不懈的努力,我的房子早就泡汤了,哪还有房子给我住哟,所以嘛,也请大家支持和配合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他们为了我们有房子住、不受经济损失,白天黑夜的工作也不容易呀,将心比心嘛,感谢共产党。

发表于 2012-4-19 21:47 |
回复 合适123456 的帖子

苍溪建设局的答复是不准确的,连签订合同的主体都没弄清楚,我们联建户是与阆中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阆中鑫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联建合同,盖有公章,并非是与王梓行签的,更不是梓行公司,答复中完全歪曲亊实,该楼盘出现的问题与联建户没仼何关系,倒是城建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所致,使王多次重复卖房,造成现在的后果,,在交房过程中也未依法办亊,完全是严重侵害联建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请问你们在做这么大的决策时学过相关法律吗.咨询过法律顾问或律师吗.一句话合法吗,考虑后果没有…

发表于 2012-4-19 22:22 |
回复 fkgdgkgl 的帖子

他们倒底在保护谁?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22:59 |
这些龟甲到的再维谁说话!共产党的天下,起能这样!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23:30 |
罗强书记哑罗强书记!你该深入该楼盘问问情况,不然会见大事大事!

发表于 2012-4-20 16:24 |
这个答复有点忽悠人哈,你们说“移交过程首先进行,且整个分房过程都是按公示无异议后才实施的”我也是拆迁户,至今没分到该分的一套房,反应了几次,也无回音,这也叫拆迁户全部结算移交吗?这也叫无异议吗?难道你们想就这样抹杀了我的房子吗?希望你们实事求是,不要信口开河,不要欺骗不知情的民众。在现今高房价的时段,我们工作一辈子也买不到一套房,父辈们辛辛苦苦积下了一点家产,难道就这样眼睁睁看它化为乌有,让我们流落街头吗?天下之大为什么就没有人主持公道?为什么就欺负我们这些讲道理,不闹事的善良人呢?真应了人们说的“柿子照软的捏”吗?

发表于 2012-4-20 16:29 |
社会腐贩现象太严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0:19 |
苍溪县网管中心:
    您好!
      请问,您能告诉我,你所说的相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吗?中国的相关部门太多了,但没有一个部门叫“相关”;还有就是至今为止,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给出我们依法依理的说法,更别说什么相关“部门”了。难道这就是县委、县政府所谓的“高度重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0:56 |
回复 苍溪县建设局 的帖子

请问 一:委托人有对被委托人监督的责任,难道我们共产党的职能部门就只管引进,而无监督和管理责任和义务吗?你们是不是也应该反思呢?
     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都无力妥善解决此事”。那么请问,什么才叫“无力”,法院判决无力的依据我想你们应该比我更清楚吧,今天公司还存在那就不能说是无力。难道有力无力就是你们领导想出来的吗?难道就是你们的一句话吗?难道就是领导拍脑袋决定的吗?破产—在法律上也是有条件的!!!
     三、至于水、电梯等生活必备生活设施,你们深入现场查看了吗?忽悠百姓意义何再?还有就是什么是基本,请您拿出数据。不要用我们老祖宗造出来的博大精深的汉字来忽悠百姓,忽悠社会!!!!
     四、二期规划了吗?规划是有计划的。当然,计划就是有时间限制和处理办法的,请问出来了吗?别话说的太容易。当然我也理解:人呀喝醉酒什么都能说出来,但最好是自己说说,可别对老百姓说!!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0:59 |
回复 苍溪县建设局 的帖子

请问 一:委托人有对被委托人监督的责任,难道我们共产党的职能部门就只管引进,而无监督和管理责任和义务吗?你们是不是也应该反思呢?
     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都无力妥善解决此事”。那么请问,什么才叫“无力”,法院判决无力的依据我想你们应该比我更清楚吧,今天公司还存在那就不能说是无力。难道有力无力就是你们领导想出来的吗?难道就是你们的一句话吗?难道就是领导拍脑袋决定的吗?破产—在法律上也是有条件的!!!
     三、至于水、电梯等生活必备生活设施,你们深入现场查看了吗?忽悠百姓意义何再?还有就是什么是基本,请您拿出数据。不要用我们老祖宗造出来的博大精深的汉字来忽悠百姓,忽悠社会!!!!
     四、二期规划了吗?规划是有计划的。当然,计划就是有时间限制和处理办法的,请问出来了吗?别话说的太容易。当然我也理解:人呀喝醉酒什么都能说出来,但最好是自己说说,可别对老百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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