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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岳县教育局和杜甫很忙,实名举报两板桥老师失吞补助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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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要处理紧到不发放的,脎一敬百
发表于 2012-4-7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处理还是比较重的,发放不到位就麻掉了,还是第一次
发表于 2012-4-7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斑竹给李佳书记写信给他几个贪官送到牢房去。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4-7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代表学生感谢各位

发表于 2012-4-7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两板桥中学私吞春季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安岳县教育局的重视是好的但是处理方式并不可赞,一个撤职和调离不能挽回恶劣影响,用一句“发放不到位”就想掩盖他们利用职务侵占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罪恶?安岳县纪委、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如果因为你们装聋作哑没有介入此案,没有给犯罪分子应有的处罚你们就是渎职。
不要说我仇官,我仇的就是你这种贪官,连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都敢私吞、侵占你还有什么不敢占还有什么不敢吞的?对于你这种教育败类,吸血鬼必须绳之以法。

发表于 2012-4-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李版主,为民申张正义!

发表于 2012-4-7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发表于 2012-4-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罪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12-4-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叶漂萍 发表于 2012-4-7 17: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

明明是贪污教育局扣个发放不到位,欺骗屁民嘛。

发表于 2012-4-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

发表于 2012-4-7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属实,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该受到刑法制裁,而不是仅仅纪律处分。还应该吊销教师资格证,不能只调往其他学校任教。

发表于 2012-4-7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坐观月色网络反腐。。。。

发表于 2012-4-7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7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是个凶悍的牛人,把老师“砍”进医院
安岳两板桥校长伙同中学教师将一小学教师“砍”进医院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fromuid=754723

发表于 2012-4-7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2011年10月13上午,两板桥九义校一位原初中的教师和原小学的教师发生“火拼”,我们尊敬的王校长挺身而出,将小学教师抱住不能动弹,任由中学教师用扁担砍,结果是小学教师被扁担一阵砍伤后住进了安岳县人民医院,王校长没有受伤,施展扁担功夫的中学教师,在今年即将获得晋升高级职称的资格,真可谓的武状元!师德高尚,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此等文武兼备的教师,又有校长庇护,在学校如鱼得水!看来我们普通教师都得学习这种师德超前的教师,才能评到职称。
      椐知情者透露,该小学教师是管理该校图书室钥匙的人。而在今年,该校教师正在为职工无宿舍居住而发愁。当日上午,该中学教师连续找到小学教师索要图书室钥匙,想要住在图书室这间屋里,索要不成后才发生后来的砍打事件。该小学教师从事此工作10年有于从未与任何人红过脸,发生这件事后所有人都为该人叫不平,原因是在砍打的时候该校王校长居然把小学教师死死的抱住让中学教师“砍”。尔后,小学教师住院期间并未得到该校领导慰问。


2011年9月,安岳县教育局将两板桥初中与小学合并成九义校,王相团任两板桥九义校校长。

            本学期刚开校,王校长迅速将小学教学区搬入中学,然后将原中学的小卖部、食堂的经营者阳XX的未到期合同用学校的8000元钱作赔偿,让其不得再经营后,新班子成员马上开会,制定新的承包方案(学校里无固定收入的单职工的家属有资格参加竞标,其余职工无资格参加竞标),教师对此意见非常非常大,有教师在办公室与校长其大吵大闹时间长达五天之久,吵闹的职工之多,办公室脏话连天,校长都是那句话:“就是错的,我也要坚持。”

     于是,新班子成员编框框,设陷阱,最后校长成功了——校长的家属以每年不足3000元的价格成功地夺得近1400学生的一日三餐的食堂经营权。校长成功了,终于干了一件可能是两板桥学校建校以来新学期开学干的第一件大事。


      我们的王校长真的辛苦,一日三餐那准时在校门口看学生,防止学生不吃他的质量低劣、价格昂贵的饭菜溜出学校,真可谓“辛苦”。更甚的是,校长的食堂明目张胆亲自用他的“宝马”轿车拉回小卖部的经营的方便面,校长亲自督阵,一个字“买!”,一句话“你敢把我怎么样!”。小卖部的经营者每年要交40000元的承包费,苦不堪言,没得办法,只有嘴上唠叨:“就是亏了我也耐不活他,有权有势。唉,我儿以后一定要让他当官”。按合同两家早该交的承包费现在都没交,按合同两家都该交10000元的合同违约金更没交,教职工谁敢说,谁敢闹。


     部分局领导说两板桥学校“烂”、教师“叼”,没有叼官,哪来刁民?请你们看看:我们的教师很大量,耐不活就是耐不活,哪个教师敢提意见。像这样的领导班子难道不成功吗?


     最后,还是希望安岳教育在英明的局领导领导下,越来越好。

发表于 2012-4-7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2-4-7 17: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属实,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该受到刑法制裁,而不是仅仅纪律处分。还应该吊销教师资格证,不能只调往其他 ...

谢谢律师贺博士现场说法,本版同时呼吁安岳县纪委、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2-4-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叶漂萍 发表于 2012-4-7 17:03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


据贺律师说:事业单位的不是公务员,本案实际上构成的是侵占罪。哈哈!看来要多学法律知识啦。

发表于 2012-4-7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约瑟 发表于 2012-4-7 16:22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县两板桥中学私吞春季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安岳县教育局的重视 ...

害人不浅!!!希望纪委和检察院介入调查此事,期待真相 期待公正的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12-4-7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GG__???? 发表于 2012-4-7 17:55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教育系统贪污必须严惩,因为他影响的是好几代孩子的教育!!! 害人不浅!!!

这些校长和老师这么明 ...


民心不可失,民意不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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