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非法营运三轮车集中整治的 通 告 为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输市场秩序,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对三轮车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时间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二、整治对象及范围 此次整治对象及范围主要指:在广安城区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合法营运但私自加装动力装置的客运三轮车。 三、整治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擅自加装电动装置的人力三轮车辆,立即主动拆除动力装置;凡在广安城区从事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立即退出营运市场。 (二)禁止非法拼(改)装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及机(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不符合省政府确定的其它种类的非机动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残疾人机动车限载1名陪护人员;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 (四)从公告发布之日起,驾驶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凡利用职权充当道路非法营运三轮车“保护伞”的,一经查实,依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七)本通告由广安区城区非法营运三轮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区运管所0826-2321255、0826-96515,区公安分局0826-2222110,交警一大队0826-5101369,交警二大队0826-5103966。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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