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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转)[投诉求助] 恳请为四川雅安谭安全“伸张正义被判刑”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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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21:08 | |阅读模式
[投诉求助] 恳请为四川雅安谭安全“伸张正义被判刑”伸冤 [复制链接]



您好!我们是四川雅安荥经县的谭安全的近亲属董兰和鲜志彬(谭安全正在四川雅安监狱服刑)。因不服四川高院‘(2010)川刑终字第24号’判决,受他的委托特向您反映,期盼您为我们主持公道。
2008年2月16日晚上8点王磊过生日,在四川荥经县德庄火锅厅酒足饭饱后到古城酒店唱歌,因电脑死机结账时王磊一行的韩孝鑑砸了吧台,推翻了电脑、用服务牌把曹英打伤在吧台边角处。
这时谭安全、王波为庆贺同学廖冬认识女友成功,到荥经县古城酒店准备唱歌刚好到了这里;看到王磊(死者)一行在和吧台扯皮,谭安全随即将他们劝离;后发现服务员(曹英)在哭,经了解是被王磊一行的(韩孝鑑)打伤的,他觉得打了人就走不对,要求将伤者送医,韩孝鑑因酒后对他管闲事恼火,先出手打他,双方发生抓扯,韩孝鑑即打电话给他弟弟钟家兵,廖东见状也打电话给吴建。后被老乡和110警察劝解。
过了30多分钟(9时16分),谭安全走到非机动车道上时,韩孝良驾川T62098号车撞击他,躲闪开后又被多人拿刀围杀,廖东见状冲进大厅喊人追出,打跑了要置谭安全于死地的人。在搏斗中谭安全身中六刀,手筋被砍断,最深处达12公分,对方也有两个人受伤,其中王磊因酒后伤势过重在医院不治身亡。(经病历、法医鉴定谭安全后背两处刀伤和死者王磊前左胸致命伤均为一把宽2.5cm单韧刺器所致)
由于该案王磊(死者)一行涉及官场多人,四川雅安政法部门在该案中扮演了令人费解的角色,致使该案黑白颠倒、扑朔迷离。(当天是王磊生日,为他庆贺的有荥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利军;原审计局长、工会副主席韩孝鑑……)
虽然谭安全也身受重伤,却被荥经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在医院监视治疗。
2008年3月谭安全被荥经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
2009年11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判处谭安全无期徒刑。
上述期间,在四川高院的诱逼下,谭安全的舅舅鲜志彬贷款38万补助王磊家,他家属也出了谅解书。
2010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凭谭安全在到古城前给邹荣打的一个电话,在没有证据(1、 没有物证‘凶刀’; 2、谭安全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3、没有辅证血衣;4、没有直接人证)的情况下,仍然判处谭安全10年有期徒刑。
法的根本是主持和伸张正义!对谭安全的判决有违立法的根本!
社会需要正义!良知告诉我们,对谭安全的判决是对良知和正义的判决!
受到这样不公正判决后,我们按规定向四川省高院递交了申诉状;过了6个月也没有答复我们。
2011年4月我们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了申诉状进行申述,并于7月到最高人民法院询问结果,告知要先到四川法院申述,从2011年8月到12月我们三次到四川高院均被告知没有收到我交的申述状,在我再三追问下,2012年1月高院立案庭的打电话询问后告知我说案子收到了,并说去年8月最高法院转到的;2012年2月12日我们又到四川高院询问也没有结果;24日我们又去询问高院答复说领导已经签字同意调卷,我3月23日到雅安中院询问,被告知没有收到高院的调卷函,我们又打02887567198电话到四川高院询问,高院叫我们等,我们问什么时间谭安全的倦宗才能调到高院,接电话的法官说一年两年也说不清楚!哎、怎么是这样的哦??!!!不得已向您反映,跪请正义之士为谭安全伸冤,更为社会仅存的一点良知主持正义,急盼昭雪!
此致!敬礼!
申述人:谭安全、董兰、鲜志彬
2012年3月25日
联系电话:13908163867











本主题由 龙虾六号 于 2012-3-25 17:15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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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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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22:59 |
2010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凭谭安全在到古城前给邹荣打的一个电话,在没有证据(1、 没有物证‘凶刀’; 2、谭安全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3、没有辅证血衣;4、没有直接人证)的情况下,仍然判处谭安全10年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2-3-26 23:03 |
不公啊!

发表于 2012-3-26 23:04 |
2010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凭谭安全在到古城前给邹荣打的一个电话,在没有证据(1、 没有物证‘凶刀’; 2、谭安全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3、没有辅证血衣;4、没有直接人证)的情况下,仍然判处谭安全10年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2-3-26 23:11 |
2008年3月谭安全被荥经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
2009年11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判处谭安全无期徒刑。
上述期间,在四川高院的诱逼下,谭安全的舅舅鲜志彬贷款38万补助王磊家,他家属也出了谅解书。
2010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凭谭安全在到古城前给邹荣打的一个电话,在没有证据(1、 没有物证‘凶刀’; 2、谭安全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3、没有辅证血衣;4、没有直接人证)的情况下,仍然判处谭安全10年有期徒刑。
法的根本是主持和伸张正义!对谭安全的判决有违立法的根本!
社会需要正义!良知告诉我们,对谭安全的判决是对良知和正义的判决!
受到这样不公正判决后,我们按规定向四川省高院递交了申诉状;过了6个月也没有答复我们。
2011年4月我们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了申诉状进行申述,并于7月到最高人民法院询问结果,告知要先到四川法院申述,从2011年8月到12月我们三次到四川高院均被告知没有收到我交的申述状,在我再三追问下
自愿连锁经营业,2012年1月高院立案庭的打电话询问后告知我说案子收到了,并说去年8月最高法院转到的;2012年2月12日我们又到四川高院询问也没有结果;24日我们又去询问高院答复说领导已经签字同意调卷,我3月23日到雅安中院询问,被告知没有收到高院的调卷函,我们又打02887567198电话到四川高院询问,高院叫我们等,我们问什么时间谭安全的倦宗才能调到高院,接电话的法官说一年两年也说不清楚!哎、怎么是这样的哦??!!!不得已向您反映,跪请正义之士为谭安全伸冤,更为社会仅存的一点良知主持正义,急盼昭雪!
天理何在呀?一定帮你申冤。

发表于 2012-3-26 23:41 |
法的根本是主持和伸张正义!对谭安全的判决有违立法的根本!
社会需要正义!良知告诉我们,对谭安全的判决是对良知和正义的判决!

发表于 2012-3-27 18:12 |
:@:@

发表于 2012-3-30 00:18 |
对谭安全的判决是对良知和正义的判决!

发表于 2012-4-5 13:11 |
不公啊!

发表于 2012-4-7 20:35 |
谭安全申述状

我叫谭安全,现在四川雅安监狱服刑。2008年2月16日因伸张正义被判刑。通过在服刑期间的法制学习,我冷静的回忆了我自己的事情,越想越冤屈,我不服四川高院‘(2010)川刑终字第24号’判决,特向您反映,期盼您为正义主持公道。

一、      四川高院定我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升为故意杀人的定性错误。

1、 我没有犯罪动机,我是伸张正义后遭报复被围杀的受害人。

我当时到那里是消费的,不存在杀人动机。是酒店服务员曹英被打后我伸张正义,韩孝鋻(原审计局长、工会副主席)先出手打我,才发生抓扯的,说我多管闲事;后被姜老三和110警察劝解开了。事情过了近30分钟遭到韩孝良开车撞击,躲闪开后又被多人围杀,夺刀时左手食指手筋被划断、右手小指也被割开,身中六刀差点毙命,当时是多人围杀我一个,要不是廖东跑进大厅喊人追出,打倒韩孝良追跑钟家兵,那当天死的一定就是我。

2、我没有聚众的事实,更不是聚众的首要分子,是他们对我进行报复杀人。

我到歌厅前是打过电话给邹荣,那不是约他来打架的电话,在案证据证明古城酒店监控录像的时间和手机通话记录的时间不同步,监控刻录的时间慢了约8分31秒,而四川高院将‘监控录像’和‘通话记录’两个不同步的时间连在一起,进行错误推测!并以此定我聚众,我不服,实属冤枉。我打电话是在到酒店前,当时韩孝鋻还没有打曹英!不具备叫邹荣来斗殴的动机。邹荣的供述也能证明。

3、王磊左胸部的致命伤不是我刺杀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能说明:

1)荥经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韩孝良下车手持刀具同王磊、钟家兵一道和我一人发生扭扯打斗。”

2)韩孝良当天拿的长砍刀,宽度4cm左右,因王磊致命伤口宽为2.5cm,那可以排除王磊致命伤系韩孝良所杀;那当天和王磊打在一起的能致王磊致命伤的就只有钟家兵和我!

3)公诉机关采用我的供述是在被围杀时持单刃折叠刀乱晃,与法医鉴定‘王磊左臂膀刀伤为单刃刺器所伤’一致。法医鉴定王磊身中数刀系两种刀具造成,左胸致命伤系被宽2.5cm的双刃刺器所致;

4)我的左臀部,医院病历伤口宽为2.5cm、后骶部也是2.5cm;衣裤、皮带上的刺口宽也是2.5cm的双刃刺器所致;致死者的伤口宽度经法医尸检也是2.5cm的双刃刺器所致;

钟家兵供述他杀过我左殿部一刀;我背部的刀伤和王磊致命刀伤均为2.5cm的双刃刺器;我后背骶部和左殿部的伤能排除我自残的可能;

综上,在排除我后背骶部和左殿部的伤属自残及在没有第三个人与第三把刀出现的情况下,王磊左胸的致命伤就只能是钟家兵杀我时误杀的。至少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误杀的可能!

5)由于案发现场离县医院近500米远,王磊又喝了很多酒,也不能排除酒后瘁死和送医院途中被人杀害嫁祸的可能。

二、      没有证据证明王磊左胸致命伤系被我所杀。

1、没有杀人的物证‘凶刀’

公诉机关至今没有向法庭出示‘致伤王磊的刀具’,长宽不知;也没有作过“刀具”与致死王磊伤口刀具的同一认定;更没有我的指纹,怎能给我定罪量刑。

2、没有辅证‘血衣’

判决书中公安“DNA”鉴定结论,从我的外衣、长裤、皮鞋上提取的血迹均为我所留;没有死者王磊的血迹(因为匕首刺中人心脏时定会有喷射式血迹溅上)。

3、 我的供述和死者鉴定结论不一致,判决书采用供述是我被围杀时持一把单刃“折叠刀”乱晃,而法医的鉴定结论是王磊身中四刀,不是一种刀具形成;左胸部致命伤系被“双刃利器”所刺。众所周知“折叠刀”不可能是双刃的!所以我的供述与鉴定结论不能形成证据链!

4、没有直接人证

公安共调查了15个证人,加上何明诚和双方8个当事人共计24个人的证词,只有何林第四次的证词称看见我被多人围杀时用匕首还击,伤了王磊左胸,其他23个证言均未亲眼看见用刀刺中王磊左胸;23人只有一人看见可信度有多大?

何林是王磊干儿子宋华杰的朋友,当天和他们一起喝酒庆祝生日的;他的证词可信度又有多高呢?

最重要的是:何林证词称,‘我把刀举过肩膀高,向下杀了王磊一刀’。如果真如所述,那王磊的致命刀伤应该是从上向下有划痕,但法医鉴定王磊的左胸部致命伤是平行刺向心脏。我的用刀方式方向与致死伤口形成原因不一致!

三、即便不依事实,仅以何林孤证强加认定我刺杀王磊致其死亡的,那也是在姜老三把双方劝开、110警察劝解后近30多分钟、在判决书p8“韩孝良驾驶一辆皮卡车与钟家兵来到现场后,韩孝良驾车冲向站在酒店门外的谭安全,谭安全躲闪开。随即韩孝良、钟家兵、王磊持刀具、棍棒等凶器与谭安全发生打斗,韩孝良持砍刀砍击谭安全颈、手等部位,钟家兵持刀刺中谭安全左臀部,王磊持棍棒打击谭安全头部,”的情况下的保命行为啊。

    如果当天我躲闪慢一点,也许被当场撞死;如果不用手抓住刀(手筋被割断),那死的也许会是我;如果没有廖东跑进大厅叫邹荣等人从大厅冲出,打跑韩孝良、追跑钟家兵,那当天被杀死的一定也是我啊!

四、我的父亲早已去世,母亲又是60多岁的聋哑人,岳父、岳母又体弱多病,还有两个5岁和9岁的小孩,都离不开我的照顾。在法院的诱导下,为了和谐我舅父鲜志彬还贷款38万元补助了王磊家属,他们也出具了谅解书,但四川高院仍然判我10年徒刑,现在家中生活全靠亲戚朋友救济。

我为了啥啊?我就说了点公道话管了点闲事,身中六刀差点毙命啊!还背负如此巨款,背负杀人犯的罪名,以后怎么过啊!我确实太冤枉了啊!如此判决是对良知和正义的判决啊。跪请您给我伸冤,急盼昭雪!!!



                  敬拜      

                                                



含冤服刑犯:谭安全

                                                   2011年1月2日  

发表于 2012-4-7 20:36 |
谭安全申述状

我叫谭安全,现在四川雅安监狱服刑。2008年2月16日因伸张正义被判刑。通过在服刑期间的法制学习,我冷静的回忆了我自己的事情,越想越冤屈,我不服四川高院‘(2010)川刑终字第24号’判决,特向您反映,期盼您为正义主持公道。

一、      四川高院定我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升为故意杀人的定性错误。

1、 我没有犯罪动机,我是伸张正义后遭报复被围杀的受害人。

我当时到那里是消费的,不存在杀人动机。是酒店服务员曹英被打后我伸张正义,韩孝鋻(原审计局长、工会副主席)先出手打我,才发生抓扯的,说我多管闲事;后被姜老三和110警察劝解开了。事情过了近30分钟遭到韩孝良开车撞击,躲闪开后又被多人围杀,夺刀时左手食指手筋被划断、右手小指也被割开,身中六刀差点毙命,当时是多人围杀我一个,要不是廖东跑进大厅喊人追出,打倒韩孝良追跑钟家兵,那当天死的一定就是我。

2、我没有聚众的事实,更不是聚众的首要分子,是他们对我进行报复杀人。

我到歌厅前是打过电话给邹荣,那不是约他来打架的电话,在案证据证明古城酒店监控录像的时间和手机通话记录的时间不同步,监控刻录的时间慢了约8分31秒,而四川高院将‘监控录像’和‘通话记录’两个不同步的时间连在一起,进行错误推测!并以此定我聚众,我不服,实属冤枉。我打电话是在到酒店前,当时韩孝鋻还没有打曹英!不具备叫邹荣来斗殴的动机。邹荣的供述也能证明。

3、王磊左胸部的致命伤不是我刺杀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能说明:

1)荥经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韩孝良下车手持刀具同王磊、钟家兵一道和我一人发生扭扯打斗。”

2)韩孝良当天拿的长砍刀,宽度4cm左右,因王磊致命伤口宽为2.5cm,那可以排除王磊致命伤系韩孝良所杀;那当天和王磊打在一起的能致王磊致命伤的就只有钟家兵和我!

3)公诉机关采用我的供述是在被围杀时持单刃折叠刀乱晃,与法医鉴定‘王磊左臂膀刀伤为单刃刺器所伤’一致。法医鉴定王磊身中数刀系两种刀具造成,左胸致命伤系被宽2.5cm的双刃刺器所致;

4)我的左臀部,医院病历伤口宽为2.5cm、后骶部也是2.5cm;衣裤、皮带上的刺口宽也是2.5cm的双刃刺器所致;致死者的伤口宽度经法医尸检也是2.5cm的双刃刺器所致;

钟家兵供述他杀过我左殿部一刀;我背部的刀伤和王磊致命刀伤均为2.5cm的双刃刺器;我后背骶部和左殿部的伤能排除我自残的可能;

综上,在排除我后背骶部和左殿部的伤属自残及在没有第三个人与第三把刀出现的情况下,王磊左胸的致命伤就只能是钟家兵杀我时误杀的。至少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误杀的可能!

5)由于案发现场离县医院近500米远,王磊又喝了很多酒,也不能排除酒后瘁死和送医院途中被人杀害嫁祸的可能。

二、      没有证据证明王磊左胸致命伤系被我所杀。

1、没有杀人的物证‘凶刀’

公诉机关至今没有向法庭出示‘致伤王磊的刀具’,长宽不知;也没有作过“刀具”与致死王磊伤口刀具的同一认定;更没有我的指纹,怎能给我定罪量刑。

2、没有辅证‘血衣’

判决书中公安“DNA”鉴定结论,从我的外衣、长裤、皮鞋上提取的血迹均为我所留;没有死者王磊的血迹(因为匕首刺中人心脏时定会有喷射式血迹溅上)。

3、 我的供述和死者鉴定结论不一致,判决书采用供述是我被围杀时持一把单刃“折叠刀”乱晃,而法医的鉴定结论是王磊身中四刀,不是一种刀具形成;左胸部致命伤系被“双刃利器”所刺。众所周知“折叠刀”不可能是双刃的!所以我的供述与鉴定结论不能形成证据链!

4、没有直接人证

公安共调查了15个证人,加上何明诚和双方8个当事人共计24个人的证词,只有何林第四次的证词称看见我被多人围杀时用匕首还击,伤了王磊左胸,其他23个证言均未亲眼看见用刀刺中王磊左胸;23人只有一人看见可信度有多大?

何林是王磊干儿子宋华杰的朋友,当天和他们一起喝酒庆祝生日的;他的证词可信度又有多高呢?

最重要的是:何林证词称,‘我把刀举过肩膀高,向下杀了王磊一刀’。如果真如所述,那王磊的致命刀伤应该是从上向下有划痕,但法医鉴定王磊的左胸部致命伤是平行刺向心脏。我的用刀方式方向与致死伤口形成原因不一致!

三、即便不依事实,仅以何林孤证强加认定我刺杀王磊致其死亡的,那也是在姜老三把双方劝开、110警察劝解后近30多分钟、在判决书p8“韩孝良驾驶一辆皮卡车与钟家兵来到现场后,韩孝良驾车冲向站在酒店门外的谭安全谭安全躲闪开。随即韩孝良、钟家兵、王磊持刀具、棍棒等凶器与谭安全发生打斗,韩孝良持砍刀砍击谭安全颈、手等部位,钟家兵持刀刺中谭安全左臀部,王磊持棍棒打击谭安全头部,”的情况下的保命行为啊。

    如果当天我躲闪慢一点,也许被当场撞死;如果不用手抓住刀(手筋被割断),那死的也许会是我;如果没有廖东跑进大厅叫邹荣等人从大厅冲出,打跑韩孝良、追跑钟家兵,那当天被杀死的一定也是我啊!

四、我的父亲早已去世,母亲又是60多岁的聋哑人,岳父、岳母又体弱多病,还有两个5岁和9岁的小孩,都离不开我的照顾。在法院的诱导下,为了和谐我舅父鲜志彬还贷款38万元补助了王磊家属,他们也出具了谅解书,但四川高院仍然判我10年徒刑,现在家中生活全靠亲戚朋友救济。

我为了啥啊?我就说了点公道话管了点闲事,身中六刀差点毙命啊!还背负如此巨款,背负杀人犯的罪名,以后怎么过啊!我确实太冤枉了啊!如此判决是对良知和正义的判决啊。跪请您给我伸冤,急盼昭雪!!!



                  敬拜      

                                                



含冤服刑犯:谭安全

                                                   2011年1月2日  

发表于 2012-4-7 20:44 |
不公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00:35 |
:@:@

发表于 2012-5-4 20:19 |
良知告诉我们,对谭安全的判决是对良知和正义的判决!

发表于 2012-5-6 11:46 |
对良知和正义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20:57 |
:@:@:@

发表于 2013-2-19 22:13 |
对谭安全的判决是对良知和正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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