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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网络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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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

什么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在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和侮辱罪的界限。侮辱他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一般性的侮辱,如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责任编辑:Alice)

发表于 2012-3-8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罪主体要件 侮辱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侮辱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侮辱罪主体。对于以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罪主体要件

  侮辱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侮辱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侮辱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2、侮辱罪主观要件

  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侮辱罪。

  3、侮辱罪客体要件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侮辱罪客观要件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侮辱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侮辱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责任编辑:Alice)

发表于 2012-3-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777你百度的好辛苦

发表于 2012-3-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罪”定得实在牵强。当初大家都见过那帖子的,满篇只是对流言的置疑,怎么就会变成公然侮辱了呢?

发表于 2012-3-8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雨欲来风满楼.那就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

感谢有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3-8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是诽谤什么 你可以向法院诉讼,你有什么资格抓人?!  求解答

发表于 2012-3-8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ID以前曾经发过来自公安的权威新闻信息,经鉴定的确为公安发言人的ID!:victory:

发表于 2012-3-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便广告一下:victory:本师为鉴定专业出身。没人能逃过偶的法眼:$

发表于 2012-3-8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致电南充市公安局,是他们发的。

发表于 2012-3-8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真的了

发表于 2012-3-8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烛 发表于 2012-3-8 15: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如果是真的就赶紧申请V。如果你是冒充的就惨了。你懂的嘛。

别说小编我没照顾你,给你个链接。

假的?

发表于 2012-3-8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四川在外省的网友我有话要说:
“南充论坛”网民王某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网民王某某是谁?(是不是麻辣社区网友莽娃儿?发言人唐环宇在电话中支支语语避而不答)为什么不敢说出来?他是怎么公然侮辱他人的也不讲,按治安管理处罚那一条那一款呢?显然南充市公安局藏头露尾,违背了不公开不公正不透明的原则??公民有知情权你应该比我懂。

发表于 2012-3-8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顶一个青火虫!所言极是...........
我建议由超版直接管理南坛,继续为民请命!

发表于 2012-3-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牵强法制,有木申请连坐!因为有木不小心,昨夜百度了此文!

发表于 2012-3-8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注定很热闹。

发表于 2012-3-8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公安局网络新闻发言人唐环宇在电话中说,要了解实情要通过有关程序申请,好嘛!现在我以一个中国公民的身份向南充市公安局申请了解网友莽娃儿是不是因为侮辱他人罪被拘留??

发表于 2012-3-8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个没有加V的有可能是冒充公安的发言人:

一、小莽发布的帖子,到底是侮辱还是质疑,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说侮辱,那么小莽是否是在通篇在肯定某某官员做了某某坏事?如果没有通篇肯定,那就应该叫质疑。再说了,这事是否应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上诉,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小莽文中提到的那个人是某某院的高级公务员。既然是法院高级公务员,就更应该以证据为准绳,拿出切实的证据来证明莽娃儿侮辱了他的人格。但令人失望的是,很明显该公务员走的是一条强权路线--他连证据都懒得讲了,程序正义也不说了,直接找××把小莽投进了看守所。这一招剑走偏锋,看似精明,实则丢人至极--对不起,我可能侮辱了该公务员。

二、如果本人没有记错的话,小莽并非帖子的源头,而仅仅是作为一个评论者评论了这件事情。如果小莽该抓的话,那原作者好像也应该进去才对。不知道原作者现在哪里逍遥?有没有归案啊?

三、我堂堂天朝,人才济济,成天喜欢挤兑官员的草民成千上万--这些人俗称评论家。他们公然侮辱过周久耕的手表,从头到脚洗刷过陈绍基的女人,连宏建哥三年可以让西河可以游泳他们都在嘲笑。这些人一天叽叽喳喳,天天在在公然侮辱他人--周五郑王,凡是官员,都可以称为“他人”。这一点没有疑义吧?这些喜欢呱噪的人南充也应该是不少的,建议警方展开专项行动,将扫“评”跟扫“黄”共同列入严打对象。对了,正在开2会,不要问了托人建言取消“诽谤罪”。有了“公然侮辱他人罪”这样的快捷方式,还要“诽谤罪”这样的劳什子干嘛!

发表于 2012-3-8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烛 发表于 2012-3-8 15: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如果是真的就赶紧申请V。如果你是冒充的就惨了。你懂的嘛。

别说小编我没照顾你,给你个链接。

报告青总:楼主是个冒牌货!
我坚信南充公安做事是非常严谨的,这事多半要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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