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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网络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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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些明白,或许两位版主是被辞职的

发表于 2012-3-8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烛 发表于 2012-3-8 15: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如果是真的就赶紧申请V。如果你是冒充的就惨了。你懂的嘛。

别说小编我没照顾你,给你个链接。

这个建议不错

发表于 2012-3-8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貌似火,站位围观

发表于 2012-3-8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公安局发言人我很怀疑你的真实性,写小说也要个起因、事由、经过、你怎能一笔带过呢?我只能认为你是拉虎皮做大旗,如果你不会写去问下你小学语文老师吧。这个不算侮辱最多算批评吧!欢迎跨省!!

发表于 2012-3-8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国家安全局 发表于 2012-3-8 16: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南充市公安局 的帖子

我说,我都没发话你一个小小公安局想做啥子?

你的名字是来给大家搞笑的么?你自己设立的一个部门?:P

发表于 2012-3-8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犯法比知法违法更可怕,等待发言人在线普法!

发表于 2012-3-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克林顿的私生活都可以上新闻,还有独立检察官调查,还有调查报告公开发布。看来美国总统的命真贱,抵不上我们一个正7品的指头。
发表于 2012-3-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山光头佬 发表于 2012-3-8 16: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近日,“南充论坛”网民王某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对此,警方提示:网络行为应 ...

在楼主没有超版所说的V以前,我收回我所说的发言,我怕因公然侮辱他人而跨省破费纳税人的钱....,从此,洗心革面....

发表于 2012-3-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善待网民,信任人民,培养公民

就在中国经济第一大省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本月初表示:政府有必要着力推动网络信息公平,为低收入民众创造上网条件,避免弱势群体因不上网而“失声”,甚至“被代表”。
    我们发现:网民4.57亿,与全国总人口13.7亿相比,约占1/3。其中,上网发帖、回帖的,占网民数的31.7%,占全国总人口的10.6%。也就是说,约一成中国人经常在网上发声,他们构成“网络舆论”的民意基础,在他们之外,还存在高达九成的网上“无声”的中国人。

 

  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网民中占23.2%,在总人口中只占8.7%。 “网络问政”的质量高于其他政治参与渠道。网民的民主素质及自律能力,理应得到肯定和鼓励。

  网民年龄,29岁以下占58.2%,39岁以下占81.6%。中国网民富于青春特征,8成网民未到“不惑之年”,这就不难理解“网络舆论”富于激情和担当, 。

  网民收入水平,月收入2000元以下和无收入的占66.8%。“网络舆论”具有“为民请命”的草根色彩,另一方面较高社会地位的人群如官员、富商网络化程度较低,对“网上的中国”隔膜且不易认同。

  网民不等于全体人民,互联网作为公开透明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场,有待更多的社会群体参与进来,政府决策还得充分考虑那些“无声”的中国人的心声和利益。但网民又是对民生、公民权利、公共治理最敏感、最敢言也最擅说话的人群,“网络舆论”可作为现实民意的风向标和参照系。

    网民的本质是公民, 他们可能是每天挤着脚不沾地的公交车上下班的“月光族”,可能是过年买不到车票回家、几个兄弟大年三十在宿舍喝着啤酒唱到哭的农民工,可能是事业上和“官二代”竞争、感情上和“富二代”竞争的大学毕业生,可能是为20元一斤猪肉而踌躇的家庭主妇,可能是为“月供”攥紧指缝过日子的“房奴”,可能是为房屋被强拆、补偿不到位却又投诉无门的访民。他们一边为各自的生计忙活着,一边超越了地域和行业的阻隔,在网上时时互联互通,同气相求,成为监督和鞭策社会治理的活跃公民。

  在今天,政府联系群众需要迈开双腿下基层,另一个办法就是上网,把共产党“群众路线”这个“传家宝”运用于虚拟世界。 那里有最鲜活的、“水淋淋”的社情民意。大多数网民诉求,都需要回到现实中去解决,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修补和完善制度。

  网民是“虚拟”人,人民是政治人,公民是法律人。三者的交集越大,说明社会舆论生态越趋于稳定和健康。网民虚虚实实,正如《道德经》所言,虚实相生。对于执政者来说,要以包容心,宁可信其有,不可藐视之;尽可能利用网络达致信息平等,减少官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于网民来说,作为先行一步拥有更多“话语权”的中国人,也需要不断提高公民素养和议政水平。

  目前对微博客的发展议论较多,不妨重温一下邓小平同志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对初兴的证券股票“好不好、有没有危险”的表态:“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历史的发展证明,证券市场已经成为资源配置和经济转型的有力推手。对中国人民的素质要有信心,对中国社会的进步要有信心。

  善待网民,信任人民,培养公民,互联网正在成为提升社会凝聚力的枢纽。更重要的是,这不是终点,而是起点。




发表于 2012-3-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是真的,没看右下角的发言人的实名落款嘛,还留有电话哈!

发表于 2012-3-8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

什么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在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和侮辱罪的界限。侮辱他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一般性的侮辱,如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责任编辑:Alice)
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 ... 011/0517/50536.html

发表于 2012-3-8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分走人
发表于 2012-3-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法,规范执法,楼主既然是代表公安局正试回复,要么V,要么有盖个章麻,谁知道真滴,假滴!:L:L:L,

发表于 2012-3-8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愤怒了,没V怎么行,少在这里妖言惑众 小心举报你

发表于 2012-3-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咨询了至少不下十个律师,对于一个在百度输入名字就可以找到的新闻事件,莽不算你们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罪!

发表于 2012-3-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某人公然侮辱的那个他人,究竟有没有那回事?如果没有,那处罚王某人的依据就成立,如果那个他人有那回事呢,还算不算公然侮辱他人??

发表于 2012-3-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公安局网络新闻发言人”,请你发言

有人以“公然侮辱他人”的理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请问你们受理没有?
请讲明受理或不受理的原因,谢谢。

我相信你们不会做作选择性执法的事情来。

http://www.mala.cn/thread-4101068-1-2.html

“  今天去取电脑时,我顺便以“公然侮辱他人”的理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缘由是,有位叫“罗黑娃”的网友,在南充论坛发了一帖《为打击网络流氓莽娃儿叫好》。

     我认为这是公然侮辱我。

     网监的警官觉得我该写一份书面报告。我告诉他们,如果他们接警,我马上写。而且,我将此帖已经打印出来,不需要再求证。

     警官中有人觉得有异议,说:别人说的莽娃儿你怎么确定是你呢?人家也许说的是论坛里其它的莽娃儿呢?

     我回答:我在论坛是实名认证了的,而且我也发了自曝帖,我认为就是针对我。

     有异议的警官说:人家未必知道这些,只要人家没说你是西华师大的莽娃儿,就不能跟你联系在一起。

     我回答:他知不知道和我无关,不知道法律不意味着就可以违法。我向你们报案,是希望你们找到真实的人,希望他就此做出解释。找到人,我才好行使我的权力。

     有警官说了:人家这帖,怎么就侮辱你了?人家也没说什么呀?

     我回答:他声称我是“网络流氓”,这个定义,具有侮辱性。他说“道听途说的事情不加调查地就‘爆料’”,这种对不确定的事实的肯定,是完全的污蔑(在这之前,我,包括我的家人,并没有对我最近涉及的事有具体的描述,“罗黑娃”何以以“道听途说的事情不加调查地就‘爆料’这种事实施污蔑?)。尤为恶劣的是,他在发帖中声称“按照莽娃儿们的说法,可以把政府全部裁撤了”,我认为,他在是指控我煽动颠覆政府,这是非常严重的指控,我需要与他对质。

     有警官沉不住气了,直接了当地告诉我:象这种情况,我们不受理。

     我释然道:不受理嘛?那你们直接说噻。直接说了,我就不耽搁,直接走人了嘛,哪还需要说这么多哩?

     于是,我就收起文件,抱起电脑出去了。

     在这里,我呼吁网名叫“罗黑娃”的网友出来认证,我需要你的证词。我想了解,你帖中所说“莽娃儿”是否就是供职于西华师大图书馆、名为王剑波、电话13990701016的“莽娃儿”?如果你能确认,我将非常感激。”


发表于 2012-3-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应该叫挑衅公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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