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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今天,我以“公然侮辱他人”的缘由向南充市网监支队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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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额还是黑佩服你的!敢公布单位、姓名和电话!罗黑娃你有屁眼的也公布一哈噻!

发表于 2012-3-6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待遇还是没跟上哈!!

发表于 2012-3-6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和罗黑娃这种奸恶的奴才一般见识,说实在的,这种人就是一条哈巴狗。

发表于 2012-3-6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电脑抱回来了

发表于 2012-3-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支持莽哥

发表于 2012-3-6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自爆了?

发表于 2012-3-6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2-3-6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真话遭雷劈 发表于 2012-3-6 01: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弱弱的问一哈  当初审查你电脑的时候 貌似他们是上门服务的吧  而且连鞋子都没脱
归还电脑的时候  咋就不能 ...

车费可能是抱销了的哦?
发表于 2012-3-6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从你用词可以看出你完全是个法盲,而且你在论坛里没事找事,博得和满足了很多网友唯恐天下不乱和娱乐的心态,你好像已经是论坛里面第一聪明,第一勇敢的人了。你已经赢了。别在愤青了。何必再用这么多时间在网络上厮混,好好回去教育好你的下一代吧,人过四十,后面的时间越来越宝贵了。

发表于 2012-3-6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读贴 只作围观 笑看众生

发表于 2012-3-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奔娃儿也不要想全听好的。别个罗黑娃发这种贴,也是做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的。
发表于 2012-3-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2-3-6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

发表于 2012-3-6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去把罗黑娃家的电脑也抱去公安局一次莽哥才平衡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2-3-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传说中的:选择性受理

发表于 2012-3-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P;P
发表于 2012-3-6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P;P;P

发表于 2012-3-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

发表于 2012-3-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点法律知识

1。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应,如果不予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其不作为

2。如果你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检察院也认为不应当予以立案侦查,你仍然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起诉方式叫做转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并且该条的第(三)项规定的所谓的转自诉案件是不能适用调解程序的。












发表于 2012-3-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罗黑娃出来说明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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