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23日,本人驾驶一辆川RDE262普通两轮摩托从住所行驶到西河北路小学十字路口等候红绿灯时,一交警同志上前要我出示驾驶证件和行驶证件。。。他告诉我这是高架摩托,不允许进城的,要处罚我50元。
我和他争辩起来,我这明明是普通两轮摩托,何来高架摩托一说,既然你觉得你所谓地高架摩托非法,为何交警部门还给我上户,上户时行车证为何不注明是高架摩托而是标注的普通两轮摩托?这时傍边一个交警说这个老几态度不端正,罚他100元,当时我就急了,质问他们这么做的合法性,难道争辩了就要加重处罚?这时候另一个交警开口了,这老几嘴巴犟,扣他3分。并给我出具了这份违反道路交通法规38条第一项地处罚决定书,罚款100,扣3分,要我签字时我拒签了。
这让我非常不解,我所有证件齐全,带有头盔,也在规定车道等候红绿灯通行,并无一点违规行为。要检查我证件我也积极配合。行车证标明是普通两轮摩托,并非你们所谓的高架摩托,我就该享受所有普通两轮摩托一样地行驶权利。就因为和你争辩几句,就遭来这种处罚?法律赋予交警的执法权力就成了你们随意欺凌驾驶人员的工具?在你们心里还有没有天理国法?
道法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该条地行为及处罚幅度为:1、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不记分,罚款20-200元;2、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记分3分,罚款20-200元。当时红绿灯正常,交警也没有在十字路口指挥交通,而是在站在路边监视交通。这两条处罚和我一点边都不沾,执法交警竟然随心所欲地扣我三分,罚款100. 我静候红绿灯通行,竟然遭来这种无妄之灾。
请问西河北路段交警如此执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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