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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函为贪官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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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5:16 | |阅读模式
公函为贪官求情
是一个恶例




  □黔首明
  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局产权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以发公函的形式给腐败分子求情,真是闻所未闻,让人唏嘘,我认为,这是一个恶头,应该赶紧打住。
  首先,这个公函有干扰司法之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明确规定,不受干涉,你还干涉,这是公然干扰司法。
  其次,这个公函是公权乱用。记者问:“出具该函件是集体决定还是个人行为?”回答说是代表单位的意见。为腐败分子求情,还说集体意见,这是典型的公权乱用。
  第三,这个公函损害政府部门形象。公函是公文,现在却用来为个人求情,这是公办私事,这是对公函形象的亵渎,也是对政府部门形象的污染。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公函求情这样的怪相呢?有关负责人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我们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她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了代价,我们尽自己的力量帮她。尹春燕无论在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对于单位来说是种损失,从业务方面来说,她是个难得的人才。当然,帮尹春燕求情并不代表对她所犯错误的原谅。”这样的解释让我很奇怪,抓出一个腐败分子,难道不是好事吗?可以促进廉政建设,可以警戒他人,有什么值得惋惜的?我真怀疑他们是同病相怜,或者是通过求情稳定某些潜在腐败分子的心,以免暴露出更多的腐败分子。
  公函求情是一个恶例,是“官官相护”对法律的一种挑衅,我们应该高度警惕,绝对不能让这种公函求情成为一种官场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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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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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5:27 |
加了。。。友个百
k58

发表于 2012-2-20 15:27 |
给钱吗?就和你说。

发表于 2012-2-20 15:27 |
要不要那么势力。。

发表于 2012-2-23 13:45 |
好东西哦,大家不要光看不支持啥!

发表于 2012-3-5 15:10 |
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12-3-5 22:35 |
在遇到你之前,我对人世间是否有真正的圣人是怀疑的;而现在,我终于相信了!我曾经忘情于汉廷的歌赋,我曾经惊讶于李杜的诗才,我曾经流连于宋元的词曲;但现在,我才知道我有多么浅薄!

发表于 2012-3-6 14:29 |
值得收藏...
发表于 2012-3-7 15:48 |
沙发,板凳都没偶的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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