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市场的设立、管理等 有以下政策文件执行:
一、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市字[2009]212号
第二款第一条“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第四款第三条“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相互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抓共管。”
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局、物价局川工商办[2010]39号
第二款第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等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的申请登记,应对其是否具备市场开办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把关;对具备条件的开办主体,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作法人登记外,同时还应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督促其依照市场准入条件申请和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
第三款第一条“依据《公司法》申请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等二手车市场开办主体,因不具备条件没有实际开发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不能视其为二手车交易市场。”
三、四川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部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川商建[2008]67号
第二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保有量合理确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原则上成都市每增加20万辆以上,其余二级城市每增加10万辆以上可规划一个,避免盲目建设,无序竞争。市场应有交易、办公需要的固定场地,原则上成都市规划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二级城市不低于1万平方米。”
第四款第一条“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由市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部门依据规划和本《通知》的规定联合会审。各相关部门应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四、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2009]12号)
五、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自贡市商务局《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川商建[2007]136号
第三款“国务院取消了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商务部门不再管理,也不意味着投资人可以任选地方设立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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