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芝龙

[生活资讯] 证照齐全车管所不予过户 乐山二手车市场疑涉嫌垄断经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9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啷个说,问题摆出来了,相关部门就要及解决。通常能见到就是相互推诿,不作为,受伤的还是我们老百姓。
发表于 2012-1-19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出有因唆,但总要拿个结果出来嘛
发表于 2012-1-19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些人在冬天冻三天

发表于 2012-1-19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2-1-19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静观临风

发表于 2012-1-19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光天化日之下还有这等怪事,去政府告他!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20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恶势力?

发表于 2012-1-20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不交保护费晒,我看背后肯定有一个大蛀虫,希望乐山的纪委出面查查。

发表于 2012-1-20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应该严格查处:(:(:(不会又像毒豆芽,查来查去成了无主管单位嘛

发表于 2012-1-20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睡牛精神,值得可嘉。应该发红包

发表于 2012-1-20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正常点 事情吗?

发表于 2012-1-20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二手车市场究竟还有多少怪现状?昌仁公司遇到的困境是不是跟利益分配有关?乐山市车管所以及相关部门会给出怎样一个答复?

发表于 2012-1-20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20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二手车市场究竟还有多少怪现状?:@

发表于 2012-1-20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政府会有个说法的!!!!!

发表于 2012-1-21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的出来“记者”是一家之言吧?为是么不采访哈其他两家市场,听哈他们的说法呐?或者看哈法院的裁定?那样或许应该更客观、更全面、更让人信服!一个媒体人首先应该做到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当然这也是个人的一点看法,不一定正确。

发表于 2012-1-24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整顿了,这样下去还了得,坚决打击黑社会

发表于 2012-1-25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发表于 2012-1-2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手车市场的设立、管理等 有以下政策文件执行:
     一、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市字[2009]212号
    第二款第一条“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第四款第三条“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相互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抓共管。”
    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局、物价局川工商办[2010]39号
    第二款第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等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的申请登记,应对其是否具备市场开办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把关;对具备条件的开办主体,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作法人登记外,同时还应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督促其依照市场准入条件申请和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
    第三款第一条“依据《公司法》申请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等二手车市场开办主体,因不具备条件没有实际开发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不能视其为二手车交易市场。”
    三、四川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部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川商建[2008]67号
    第二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保有量合理确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原则上成都市每增加20万辆以上,其余二级城市每增加10万辆以上可规划一个,避免盲目建设,无序竞争。市场应有交易、办公需要的固定场地,原则上成都市规划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二级城市不低于1万平方米。”
    第四款第一条“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由市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部门依据规划和本《通知》的规定联合会审。各相关部门应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四、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2009]12号)
    五、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自贡市商务局《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川商建[2007]136号
    第三款“国务院取消了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商务部门不再管理,也不意味着投资人可以任选地方设立交易市场。”

发表于 2012-1-2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手车市场的设立、管理等 有以下政策文件执行:
    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二、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市字[2009]212号
    第二款第一条“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第四款第三条“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相互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抓共管。”
    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局、物价局川工商办[2010]39号
    第二款第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等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的申请登记,应对其是否具备市场开办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把关;对具备条件的开办主体,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作法人登记外,同时还应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督促其依照市场准入条件申请和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
    第三款第一条“依据《公司法》申请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等二手车市场开办主体,因不具备条件没有实际开发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不能视其为二手车交易市场。”
    四、四川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部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川商建[2008]67号
    第二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保有量合理确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原则上成都市每增加20万辆以上,其余二级城市每增加10万辆以上可规划一个,避免盲目建设,无序竞争。市场应有交易、办公需要的固定场地,原则上成都市规划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二级城市不低于1万平方米。”
    第四款第一条“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由市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部门依据规划和本《通知》的规定联合会审。各相关部门应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五、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2009]12号)
    六、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自贡市商务局《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川商建[2007]136号
    第三款“国务院取消了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商务部门不再管理,也不意味着投资人可以任选地方设立交易市场。”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