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何长建 住木门镇黄梁村二社 现住教师街
广元大丰建筑公司在木门教师街进行污水管道和道路硬化工程时,在明知街道施工、又是学生必经之路、该路无路灯、非全封闭施工的情况,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安置临时照明设施和警示灯及任何发光警示物。
以导致2012.1.5日晚本人到中学财务室修打印机在19点40左右返回时,在行进到教师街百信家私门前时,不慎掉到该施工方挖的下水道井里,导致右肋骨折,手中所抱打印机当时摔烂在地上。(有现场照片和证人) 该路段宽约3米多,井距边约1米,井口接近路中心,该路段无路灯,施工方所铺的煤灰路面漆黑,该井未放井盖,甚至木板都未盖一块在上面。 回来随即通知了其施工管理方张兵先生,因时间过晚无法去医院,于6号上午在木门卫生院拍片诊断结果取回后,找来工地管理熊宏过来商议,其看后说:“先放这吧”。看后才亡羊补牢的去简单插上竹片和围上塑料网,至今未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和安放夜间发光警示物。之后无人问津。 后又在9号12点左右找其主负责人熊冰(音),他当着众街坊态度恶劣,还说他凭什么要给提供临时照明,甚至说“关他屁事,是自己该着”,拒绝赔偿和谈。(有现场录音)还找来一街头无赖,在本人与其对话时,对本人进行人身侵犯,在本人申明有伤在身的情况下还动手,试问如此毫无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人有什么资质在街道承包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该施工方却蛮横无理推脱责任,拒不赔偿和谈。 鉴于此情况,为维护本人的人身权利,9日下午特申请政府及时介入调解理赔,当时即向安全办和调解办送达了相关申请和现场照片及现场证人的证词,于10日又向分管副镇长和主管单位城建环卫送去材料并向党政办也递交了申请,于11日经孙书记亲自批示转交调解办,让立即组织进行调解,后12日调解办叫居委会张书记组织调解,当时熊冰以在旺苍为由未到场。之后这几天就再无音信,因本人近几日伤痛加重,曾多次电话催促几位领导,但调解仍没任何进展。 因春节日渐临近,人人都在欢天喜地准备过春节,我却天天在忍受伤痛折磨,政府和施工方无人来过问。 试问一个毫无法律意识的建筑公司和毫无安全意识的施工队为何如此嚣张?有什么资质在公共场地施工?在事件单纯、证人证物俱在情况下无法处理,我们的政府职责和权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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