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接到江北办事处通知,说今天上午到居委会商量解决我家问题。今早我和家人以前父亲生前所请的代理律师一道前去,办事处来人说是经过几天“讨论,查阅资料,走访当事人”,才出具了这份解决意见。然而这份处理意见与原江北管委会09年所出的意见几乎完全一样,继续歪曲事实和历史。既然说96年所变更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应,那么是否就应该按《合同法》里面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来执行,但是管委会不按96年所签订的安置协议执行,属于单方面违约,那么是否就应该按《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责任里面所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我家现在所住的房屋是过渡房(有证明材料和《物权法》中相关规定支持)还是统建还房,办事处至少应该拿出相应证据。关于我父亲生前所申请自建的诉求,十多年未能得到落实,为何别人家到现在都还能自建安置,而我家就一句不符合现行国土、建设、拆迁的政策而不予执行?!这难道就是执政中所谓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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