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 贵单位于2018年6月20日,在通江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均显示为2018年6月20日。现对贵单位公告有以下疑问,盼贵单位能予以公开说明,消除误解。 1、《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时间的合法性? 该公告时间为2018年20日,其中公告的征地批准机关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川府土[2018]59号,批准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贵单位6月20日才发布公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所征土地是否存在批准后改变其用途? 川府土 [2018]59号批复文件所公示的征用土地告知书显示该批土地为科教用地,而《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显示的用途为:所征土地为城市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城市规划用途使用。 3、该批土地报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规避审批权限? 该批征收土地面积涉及周子坪村4、5、6组,共24.0304公顷,其中农用地21.1530公顷,一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21.1530公顷,没有一分的基本农田,而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除本次征地没有涉及到基本农田以前,现周了坪的地几乎已全部征完,都没有看到关于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报批文件,那么请问贵单位,周子坪村的基本农田都到哪里去了,是否存在报批文件弄虚作假? 4、2018年的土地征收,附着物补偿按2012年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该公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执行,该文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的时间是2012年,那么2018年的房屋征收,按2012年的补偿标准执行,是否有法可依?就以客观事实来讲,贵单位6年前的工资和现在的工资还是在一个水平上吗?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关于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是否存在先征后批,少批多占行为? 该公告里没有公告该批土地的四至范围或者是勘测定界图,也没有公示相应的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确认结果。是否是存在先征后批,少批多征等行为而有意规避公告该信息。 盼请县国土资源局能对以上几个问题公开说明,以上问题仅表示一个作为被征收人的疑问,不针对任何单位或个人。
此致 通江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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