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追缴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
法院查明,董某某系某公安局公益性岗位合同制工作人员,其主要工作是在派出所协助民警将辖区内的所有人员信息录入到一标三实信息系统内。董某某将其在工作中掌握和接触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从公安警用综合应用平台、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筛选导出的人口信息共计15981条,先后三次通过其QQ邮箱非法提供给周某和孙某某。
其中:2015年12月8日和2016年6月6日两次通过QQ邮箱非法向孙某某提供某中学教职员工和学生名单1893条;2017年1月31日通过QQ邮箱非法向被告人周某提供人口信息14088条。周某将其获取的人口信息中的539条用于购买自贡灯会门票进行倒卖,获利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身份证管理的规定,利用其在某公安局派出所担任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便利条件,多次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981条的行为,周某将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购买自贡灯会门票并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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