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 平昌县深入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工作
二是乡镇燃气安全管理令人堪忧。从督查的乡镇发现,乡镇燃气管网材质不符合安全要求,铺设不规范,营运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南充精益燃气公司对高峰乡停止供气已近半年,燃气供应商与客户由于燃气价格上存在的分歧,一直未有效解决,造成民众怨声载道,岁末年初信访维稳工作压力巨大。
一、平昌县的天然气行业真奇怪,先是声称全县燃气公司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比较特殊,除了港华燃气公司以外,其他公司均未办理,理由是平昌县政府没有划分供气区域。可是管道燃气公司2015年之前属于工商前置条件,必须先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才能够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那么这么多家“燃气公司”是怎么取得《营业执照》?怎么在平昌县合法经营的?
二、平昌县安监局前几天的督查情况通报提出本公司对高峰乡停止供气已近半年,是由于“燃气供应商与客户由于燃气价格上存在的分歧”,这一点也让人费解,什么时候燃气经营企业能够自主定价,可以与用户讨价还价了?竟然还能以此停止供气?
本公司可没有这样大的胆子。民用天然气价格必须由价格管理部门进行监审定价,本公司不可能与客户有价格分歧才停止供气。这是因为平昌县发改局违法行政,本公司在平昌经营六年一直不予进行价格监审,也不允许本公司依照“顺价调整机制”上调民用气价格。省发改委明文规定全省2015年底必须进行价格监审,实行阶梯收费,平昌县却是“各乡镇燃气企业与当地政府和用户约定的价格不一样,因此执行的标准不一”。不但对用户实行了阶梯计费,而且各个企业之间的民用气价格不一,也实行了“阶梯计费”。并且,平昌县发改局通知乡镇政府,声称没有给本公司下达价格通知,用户可以暂不缴费,导致高峰乡政府不但带头不缴纳气费,甚至煽动当地用户几次对我们公司下乡宣传燃气安全的员工进行谩骂、围攻,给我们企业带来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从2017年3月至今本公司就没有收到高峰乡用户的气费,而我们每个月必须在中石油预缴购气费,已经帮高峰、黑水几个乡镇的用户垫付了大半年气费,数次催缴无果,如今已经没有能力继续垫付才停止供气的。
平昌县其他乡镇燃气公司民用气价格都是2.58元/立方,发改局却只允许本公司按照六年前的民用气价格1.95元/m3收费,按照这个价格我们继续经营就会一直亏损,属于饮鸠止渴,更何况长期垫付已经超出了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本来国家实行阶梯计费的初衷就是为了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收益,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是为了更好的为用户服务,例如法律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表到了使用年限必须进行更换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义务,仅仅这一项的费用就会耗费上百万元,目前我们公司一直被政府部门强制亏损,请问到时候我们企业还能不能继续生存?
平昌县发改局为什么蓄意曲解国家法律法规,特别针对我们公司进行打压?给我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到底应该由谁买单?
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相关法律及释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地方燃气企业的天然气销售定价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的行政职权!
2、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并不是指对每一家企业都要单独监审定价,而是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对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居民用气经营企业制定价格前的监审和定期监审。 当时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不符,省人大正在修订新的管理条例,因此2012年—2013年期间全省暂停申办经营许可,待新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由省厅按照规定统一发放。按照平昌县发改局的说法,必须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价格监审,意思是四川省在这两年时间内成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都没有进行监审定价?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应该顺位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一定市场范围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同样规定物价部门应该在同一个区域(市场)对同一行业实施监审定价,选定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监审定价的意思就是应该对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实施统一的价格! 6、四川省发改委(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明文规定了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且“确保2015年底前所有通过燃气管网供气的城镇(乡)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 说明不但要“统一定价”,而且要以市(州、县)为单位实施“统一的价格”,本公司咨询省发改委价格股,价格股同样解释乡镇民用气至少也要以县为单位实施“统一的价格”。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要求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增强成本监审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推进省(区、市)间、省市县间联合监审。 既然都要求县、市一级进行联合监审了,说明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指的是在一定经营范围内或者行政区域内的同一行业进行监审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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