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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邛崃村民检举村官被殴打致死检察机关徇私枉法过失死亡国法何在!!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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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邛崃村民检举村官被殴打致死检察机关徇私枉法过失死亡

国法何在!!公正何在!!!

2016114日,村民余文忠,因当面检举指出村干部曹洪林乱倒垃圾不文明行为时,被曹店村民兵连长曹洪林当众辱骂、威胁、暴力殴打、暴力摔倒致仰面倒地重伤死亡。如此恶劣行径被检察认定为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包庇罪犯、徇私枉法、渎职犯罪行为致受害人枉死、冤死,冤死得不到正义伸张,法律威严何在?公正何在?

曹洪林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事实:

1、报复、辱骂、威胁检举人

2、暴力殴打拳击受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头部(太阳穴、耳部)

3、暴力将受害人摔倒于水泥路面致受害人头部重摔于地重伤死亡。

4、曹洪林拒绝救治受害人置身事外、放任伤害结果。

事实依据:

一、报复、辱骂、威胁检举人

    认定事实依据:

1、报复行为

证人证言:(程春香)接着余文忠就开玩笑的说:你们是管环卫的,你把树枝垃圾倒在哪个儿,你家不可以堆‘锯木子’嗦。

(王水全)接着余文忠就对曹洪林说:你说啥哦,你都把那些渣渣垃圾倒在那儿,你都可以烂倒,别人就不可以倒哦。那儿是集体倒垃圾的地方我不倒在那里我到哪里,余文忠又对曹洪林说:你是村上管卫生的,那你管的啥子卫生呢。这时曹洪林就对余文忠说你个‘怪鸡儿’娃娃(辱骂人的话)管的宽,吃饱了不晓得放碗。

曹洪林供述:(曹洪林答)因为倒垃圾的问题,我们发生口角,余文忠就骂我,说我管垃圾的自己乱倒垃圾,我想不过就回了他几句。

(背景资料(王水全):曹洪林现在是邛崃市牟礼镇曹店村村委的民兵连长,平时负责村上的治安、调解、村公路的卫生。曹洪林于2016111日(案发前3日)通过提名为牟礼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并上榜公示)

故此以上事实证明,曹洪林为掩盖自己不文明行为被人知晓影响其本人的人大代表选举,恼羞成怒,采取辱骂、威胁殴打报复手段处理村民指出不文明行为的式,引发事件。

2、辱骂

证人证言:

(程春香)曹洪林说:那儿是的地方,我不倒那儿我倒哪里嘛,你管的宽,又不是你的地方,余文忠又对曹洪林说也不是他的地方。然后曹洪林连到说几次“怪鸡儿”娃娃,吃饱了不晓的放碗。

(王水全)余文忠说:你是村上管卫生的,那你管的啥子卫生呢,这时曹洪林就对余文忠说你个‘怪鸡儿’娃娃,管的宽,吃饱了不晓的放碗)

曹洪林出口辱骂年近七旬的余文忠‘怪鸡儿’娃娃,吃饱了不晓得放碗。

3、威胁

曹洪林供述:我就对余文忠说你乱说我就要打你。

(吴长明)曹洪林对余文忠说:你再说一下,余文忠又说说你又咋子嘛,曹洪林一把抓到余文忠的衣领口。

综以上事实认定:

余文忠当众检举指出曹洪林管卫生的干部乱倒垃圾不文明行为时,曹洪林怕此行为影响到个人的政治前景。对余文忠产生了严重的报复打压心理并实施了这一行为。

二、暴力殴打拳击受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头部

曹洪林供述:余文忠顺手就用右手在我的左边眼角几拳,我挨打后两眼冒金花。

曹洪林供述:左手抓住衣领右手向余文忠头部打了两拳。

   事实依据:

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解:2016-486

余文忠尸检报告:1、左外耳道血痂附着,2、左颞顶部头皮下出血、硬膜下血肿巨大。

此两处伤经法医报告指出其部位于余文忠头部左侧伤害,与曹洪林供述中,左手抓住衣领右手向余文忠头部打了两拳极为吻合。

以上事实认定:

曹洪林在与余文忠打斗过程中,双方打斗十分激励,曹洪林暴力殴打受害人头部要害部位(左颞、左耳部)。

(另,根据检案摘要:据邛崃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鉴定委托书记载:20161149时许,在邛崃市牟礼镇曹店村102号张子元住宅外水泥路上余文忠与曹洪林发生了口角,两人撕扯在一起,余文忠便倒地不起,后送往医院抢救,经邛崃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由邛崃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要求对余文忠遗体进行解剖检验明确其死亡原因。)本检案摘要中,未提及双方打斗互殴情况,故此伤情鉴定报告中对伤情鉴定有所缺失。

三、暴力将受害人摔倒于水泥路面致受害人头部重摔于地重伤死亡。

事实依据

证人证言:

(程春香)我就看见曹洪林和余文忠他们两人相互抓着对方的衣领在推,跟着他们两人就一起倒到地上去了,接着就呼见“咚”的一声,倒下去的时候余文忠是后背着地,后脑撞在了水泥地上,曹洪林压在他身上,我看到他们两人倒地上了,手都还抓住对方的。

(吴长明)因为曹洪林要壮实点,他就把余文忠推的向后退了大约12米远的距离,之后他们两人就相互抓着对方的衣领倒在了地上。

曹洪林供述:我是面部朝下侧身倒下去的,倒在地上的时候我的上半身是压在余文忠身上的。

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解:2016-486

死者余文忠存在枕部问皮擦挫伤,枕骨线性骨折,左侧脑硬膜下巨大 血肿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叶、颞叶、左大脑脚、左眶回、左海马,左视丘下部,左额极脑组织挫伤出血,脑室积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本次鉴定时复阅送检2016114CT片示枕部头皮软组织肿胀,枕骨线性骨折,左侧硬膜下巨大血肿,左侧脑室压闭,中线结构明显右偏。前述资料提示(1)余文忠枕部曾受到过机械性暴力作用。

根据曹洪林倒地所呈姿势,结合法医鉴定意见书

以上事实认定:

余文忠倒地是被曹洪林双手抓住衣领暴力侧身推摔倒地,其暴力度及伤害程序足以认定曹洪林故意伤害行为。

四、曹洪林拒绝救治受害人置身事外、放任伤害结果。

案发后村书记付正秋看余文忠斜靠在椅子上且口角流血情况不对时,要求曹洪林将余文忠护送到医院救治,曹洪林回答说:“我都被余文忠打伤了,还要找余文忠医治自己拒绝救治余文忠,村书记当场表态,你们俩个都一起去医,等医好了回来我来给你们解决,曹洪林依然置之不理。

(以上证据检察机关未进行取证,重要细节被忽略)

依据:曹洪林家有雪弗兰轿车一辆并停在案发现场家里,送治余文忠到镇卫生院的是村民张惠民及熊松明两人,且乘坐的是电瓶三轮车,距离为4公里。

根据现场证人及村书记付正秋言词充分证明嫌疑人放任伤害结果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认定依据: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综合以上所有证据材料证实,曹洪林具有:

1、报复他人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严重行为。3、放纵伤害结果的扩大。

曹洪林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充分、证据确凿。


检、法察机关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渎职行为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洪林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起诉意见漏洞百出,包庇罪犯渎职列列在目。

    邛检刑申复通[20171号中称:

    1)该案证据证明,双方虽有击打并推攘对方的行为,但属轻微暴力,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2)双方互相有限度的击打后转为抓着衣领互相推攘的客观事实,反映出双方当事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发生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后果,

    3)曹洪林在与被害人余文忠互相抓扯推攘过程中,致余文忠仰面摔在水泥路面上,造成余文忠后脑部受猛力撞击而受重伤经救治后死亡,其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

4)余文忠倒地受伤后,曹洪林积极救助的行为,也客观反映了曹洪林并无伤害的主观故意。

5)左外耳道见暗红色血痂附着,左颞顶头皮下出血,不排除系开颅手术所致。余文忠在救治过程中进行过开颅手术,且开颅手术的部分缝合线就在其左耳旁。

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渎职行为如下:

1)该案证据证明,双方虽有击打并推攘对方的行为,但属轻微暴力,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证据:

1、殴打动作:曹洪林左手抓住受害人衣领,右手向受害人头进行殴打行为,主观上曹洪林向余文忠头部要害部位(左颞、左耳)实施了故意殴打行为,客观上本行为也造成了余文忠头部伤害的结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明确条文准则。且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解:2016-486)中明确指出,死者头部曾受到过机械暴力作用。检察机关认定为轻微暴力实属对本案罪犯的包庇托词。

2)双方互相有限度的击打后转为抓着衣领互相推攘的客观事实,反映出双方当事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发生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后果,

证据:

根据现场证人证言及曹洪林供述,双方在互殴过程中便抓住对方衣领推攘,期间相互连贯,伤害行为并未停止直至被现场群众拉开才停止伤害,检察即认定为互相有限度的击打,并反映出双方当事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发生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后果,实属对犯罪行为臆断。

双方发生激烈的殴打与推摔,且双方都是成年人也曾服过兵役,足以有能力判定其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结果依然实施着伤害行为。

根据拳击伤害部位及余文忠被曹洪林摔倒姿势与程度足以认定曹洪林主观上要伤害余文忠,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其故意伤害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3)曹洪林在与被害人余文忠互相抓扯推攘过程中,致余文忠仰面摔在水泥路面上,造成余文忠后脑部受猛力撞击而受重伤经救治后死亡,其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

证据:

(吴长明证言)因为曹洪林要壮实点,他就把余文忠推的向后退了大约12米远的距离,之后他们两人就相互抓着对方的衣领倒在了地上。

证言(王水全证言)可能是因为曹洪林的力气要大点,就把余文忠推的向后退了有23米左右远的样子,就一下子他们两个人都相互抓着对方的衣领倒在了地上。

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解:2016-486)中明确指出,死者头部曾受到过机械暴力作用。

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余文忠倒地受到伤害程度,足以证明曹洪林对余文忠实施了暴力推摔行为,并致余文忠倒地受伤,曹洪林其主观犯意非常明确,其伤害结果也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无论是殴打部位力度、暴力推摔距离及摔倒伤害程度毫无证据指向曹洪林具有疏忽大意举措。

4)余文忠倒地受伤后,曹洪林积极救助的行为,也客观反映了曹洪林并无伤害的主观故意。

证据:

案发后村书记付正秋看余文忠斜靠在椅子上且口角流血情况不对时,要求曹洪林将余文忠护送到医院救治,曹洪林回答说:“我都被余文忠打伤了,还要找余文忠医治自己拒绝救治余文忠,村书记当场表态,你们俩个都一起去医,等医好了回来我来给你们解决,曹洪林依然置之不理。

曹洪林家有雪弗兰轿车一辆并停在案发现场家里,送治余文忠到镇卫生院的是村民张惠民及熊松明两人,且乘坐的是电瓶三轮车,距离为4公里。

(以上证据重要细节证据以向检察机关递交,但检察机关未进行取证被忽略)

案件发生过后,曹洪林救治受害人行为也只能作为其量刑的参考,并不能作为其犯罪定性的依据。

5)左外耳道见暗红色血痂附着,左颞顶头皮下出血,不排除系开颅手术所致。余文忠在救治过程中进行过开颅手术,且开颅手术的部分缝合线就在其左耳旁。

证据:

检察机关属于严谨的公诉机关,对存有疑点的蛛丝马迹都不容错过,且该伤关系到本案的重要定性之关键,检察机关却以不排除草草下定结论,置事实真相于不顾而枉下结论。

其具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人体浅表皮组织经擦挫伤后会当时流血,而是浅表皮组织坏死后才呈现痂的现象。故此,入院体检未查出外耳道泌物属常理。尸检中余文忠右手背第三掌指关节处见片状擦挫伤,在入院体检中也并未列出,此处伤也不排除医疗行为吗?

拳击擦挫伤有别于钝器伤属呈现的特点。此点正验证了陈诚检察官认定的血痂的形成是血流到那里干了形成血痂的枉断说法。

故此,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邛崃市检察院的徇私枉法、渎职犯罪、包庇行为,并依法对邛崃市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0183刑初220号提请抗诉。坚持厉行法治、依法制国,绝不允许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依照法律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申诉人:余润霞

                                             18011306546

左外耳道附血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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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洪林乱倒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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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4 20:12
好黑暗啊!中国你是怎么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5 21:58
这些王八蛋无法无天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7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检察渎职

发表于 2017-12-29 2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问题已向四川省省纪委检举

发表于 2018-1-16 0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3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法律在基层就是个屁,案 件一定要经的起历史的鉴证,总会有让老百姓说理的地方

发表于 2018-4-1 08: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年头那工到吖四川泸州合江实录镇团湾村三社何伐军都一个样没人管????????

发表于 2018-4-1 08: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6-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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