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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询问民政局关于2011年前入伍士兵为什么不能按老政策安置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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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2009年12入伍,2014年12月退伍的一名普通士兵,退伍的时候我们在部队就学习了关于退役安置的文件,当时是说的城镇户口的士兵可以选择老政策安置工作,可是我回到地方后,民政局却告诉我只有当满12年兵的才能安置工作。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就按照自主就业的政策领了一次性退役金这些。现在想想真的是被欺骗了。国家的政策在地方上得不到实施?还是地方政策大于国家政策呢?当时文件上说的是:“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行以前,根据城镇入伍士兵应享受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凡是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凭城镇《优待安置证》享受优抚安置待遇。“2011年以后根据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的退役士兵,都不发放《优待安置证》了,符合以上四项条件的由政府安排工作;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的法律法规。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下面是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国发[1987]106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入伍前是有安置卡的,回来却不能安置工作。如果国家没有说可以选择老政策安置,那我也认了,可是为什么国家明明说了可以选择按老政策安置,地方政府却无视这一规定呢?同是参军入伍,退役后的命运却不一样,有些战友有工作安置,更多的却是没有工作,现在养家糊口都难。我就想说,我可以将钱还给你们,给我份工作,可以么?
我有一个战友也是因为家乡没有安置工作,他人比较大胆心细,直接打电话到民政厅,后面当地就给他安置了工作。
希望民政局的同志能认真的回复下我,不然我也只有向上反映这种情况了。身为一名党员,一名曾经光荣服役的军人,我希望自身的一些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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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4 12:12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4 12:20
十九大不是说要重视退役军人么?这个时候来问问,应该还可以,蓬安不管就反映到南充,南充不管就反映到成都,成都再不管。。。。。。就给中央纪委打电话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4 12:23
一级一级慢慢反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4 12:23
党政机关都反映,早就该解决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4 20:12
领了钱了,政府就不得认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4 21:37
医院去行医,学校去上课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5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去想多了,其实更多的是自己心里不平衡吧,毕竟外省的战友有分配工作,自己没分配工作。看了半天不知道怎么删除帖子,就这样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5 09:22
你政策没吃透,领了安置金,这事不好办。

发表于 2017-12-15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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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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