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曾祥凤,女,生于1968年5月1日,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 原告:冯亚宇(系曾祥凤的丈夫),生于1966年7月27日,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地址:安岳县柠都新城柠都大道西段,法定代表 刘怀笔,县长。 诉讼请求 调解或判决被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大道外规划建房工程离原地最近地面层赔偿原告土地房屋104.2平方米,在其余楼层赔偿原告住房201.13平方米。 事实理由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见附件1)。 该征收决定称:因修建安岳大道和外南街延长线项目,需要对原告位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的住房进行征收。房屋测绘建筑面积为303.33平方米,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岳阳字第0801121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土地实际用途为住宅,确权面积为104.2平方米,座落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经认定补偿面积为208.4平方米。在签约期间,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岳阳镇范围内城中村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补偿决定如下:...... 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29日,安岳县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决定书》并动员原告撤回起诉【见附件2撤销决定书】。于是,原告申请撤诉。2017年7月4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资【2017】川20行初17号,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见附件3裁定书】。原告撤诉后,被告并没有找原告协商房屋拆迁事宜。 2017年8月8日7时许,天下着小雨,在无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安岳县人民政府借排洪抢险为由,由分管副县长带队相关单位上百人,用推土机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见附件5拆除时的照片】。原告当场向110报警。外南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录音录像并作了调查笔录在案【见附件6报警资料】。 上述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证明,是安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被告的行为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26条、27条、28条等规定。根据[size=18.6667px]2017年10月10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20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8日拆除原告曾祥凤、冯亚宇房屋的行为违法,根据《条例》第21条第三款及《物权法》第44条及《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10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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