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三次发回重审,十年冤错案,南充中院承办人四次审理又枉法判决的惊天黑幕 被告人伪造证件违法成立公司(后被工商局处罚),与我公司签订联建协议,没有资金又躲债被解除合同,被告人提出我们赔偿他151万工程款,与此同时,其妻自制收据,自己伪造填写了11套房屋销售,在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据用单价约700元/㎡,将1026平方米仅70余万元“卖掉”涉嫌犯罪。 在法庭上,被告人姚文自认的市价约为1700元/㎡至2500元/㎡,被告人卖出700元/㎡,我们提供了同时同段路的房价给法官,法官不予采信,个别法官违背法律意识居然还多判给被告人300多万的荒唐判决,在四川省高院三次发回重审,继续违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 事实与经过 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厂是民营企业,因合法在顺庆区延安路水井巷取得11.7亩拆迁土地,取得一次性开发资质。 2014年10月,化纤厂将还房修至三层,与姚文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姚文用伪造身份证等材料挂靠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机关骗取设立弘昌分公司履行联合开发合同,到2015年底弘昌分公司没有资金拖延一年多时间才将还房三楼以上主体修完,严重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居民要还房影响社会稳定,在房屋未竣工验收,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南充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化纤厂与弘昌分公司姚文,由姚文负责还房安置,剩余商品房不能处置,谁诈置谁负责。2006年,双方联合开发合同被南充中院(2006)南中民终字第407号判决解除。 2007年,化纤厂与弘昌分公司姚文、天瑞建司联合开发合同本诉、反诉纠纷案,经南充中院(2007)南中民初字第65号判决:因程序不当,被省高院发回重审,第二次、第三次南充中院判决因程序严重违法,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2017)川13初7号和(2017)川13初21号两份判决,省高院发回的第四次审理,然而该判决又按第二次、第三次的错误判决,枉法裁判。 一、(2017)川13初21号错判 1、将应返还化纤厂10套房屋按弘昌分公司姚文所称的70余万元作价返还错误。在2006年南充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会议纪要明确还房剩余的10套商品房,弘昌分公司不能处置,谁处置谁负责,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应判决弘昌分公司返还化纤厂的10套房屋。而一审判决以弘昌分公司姚文出示自制的存量房认购书为据,单价约700元/㎡,1026平方米仅70余万元给付化纤厂,然而当时的市价约1700元/㎡,成本价为2000多元/㎡,姚文自认的市价约为1700元/㎡至2500元/㎡,姚文的证据明显与证据不符,恶意低价,承办法官吴彪叫化纤厂询价,得知询价的结果是当时市场价约1700元/㎡,就突击按姚文出示证据的价格作出判决,明显枉法不公。 2、弘昌分公司非法处置李天平还房,导致赔偿20万元,化纤厂垫资,应由弘昌分公司全部承担,然而仅判弘昌分公司赔偿10万元。 二、(2017)川13初7号: 1、在果城公司诉化纤厂的案件中,依法应是返还其实际投入资金,原弘昌分公司自认修建还房三楼以上的垫资款为151.5万元,然而中院判决却以作废的2007年1月7日的竣工图附件和双方调解不成已经作废的审计报告作为依据,而强行委托做出(2013)第49号鉴定,判决化纤厂给付垫资款2459119.85元并支付利息,枉法多判100多万元。 2、果城公司姚文违法、违约,给化纤厂造成巨额过渡费损失承办法官视而不管,反而还错误判决化纤厂补偿果城公司姚文40万元。 3、果城公司全是白条的开支,还判5万多元。 该案承办法官唐晓兰故意枉法,偏向对方。
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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