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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写给巴中中院徐院长的紧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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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巴中中级法院院长一封紧急信
尊敬的巴中中级人民法院徐文昌院长:您好!
   知道您很忙,我们也难见您,以此方式向您反映诉求,敬请详查并支持我的诉求!
我名岳永举,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仙人洞村3组。联系电话:13981683149。
请求事宜:
1、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中执字第106-2号《执行裁定书》;
2、责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恢复申请人购买房屋(南江县春光公寓3号楼A幢1单元第二层非住宅454.54平方米、第三层454.54平方米、第五层住宅5-1号112.86平方米、5-2号131.68平方米、5-3号110.6平方米、5-4号108.48平方米)的网签登记。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1日,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将位于南江县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为了确保工程款支付,宏宇公司将在建的住房95套和商用房4000平方米抵作工程款,网签至鹏达公司春光公寓项目部负责人黄平名下,并在南江县房管局进行了网签备案登记,同时委托黄平对外销售和办理物权登记备案。2016年2月3日,为了解决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鹏达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平经宏宇公司同意,将上述4000平方米商用房中的A幢二层三层房屋和第三层住房四套,在解除黄平的网签备案后,出售给岳永举,并在南江县房管局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购房款按照宏宇公司和鹏达公司要求足额缴入了指定帐户。我方买卖房屋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2016年4月11日,宏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之妻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将合法网签备案登记在岳永举名下的房屋抵偿给普通债权人黎军、罗忠,并签订《和解协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立在执行黎军、罗忠与宏宇公司债权纠纷中不按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规定办事,未经任何调查和听证,更未经过庭审,以错误登记和涉嫌宏宇开发公司转移财产为由,武断确认该《和解协议》,并不法作出(2015)巴中执字第106-2号《执行裁定书》,给南江县房管局发出(2015)巴中执字第10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要求南江县房管局涂销了我的网签备案登记,并由黎军、罗忠将涉案财产指定登记给杨政,最终造成物权灭失风险。鹏达公司得知后意识到法律纠纷,立即停工并四下信访,致使社会不稳定,工程成为烂尾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法【2016】401号 第七项规定:切实推进立案登记制在执行领域的贯彻落实,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权属等提出异议的,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对于执行领域中已经发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申诉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确属执行错误的,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予以纠正。申请人知晓后找到执行局论理,执行局也深知执行错误,可拒不纠正,要求我们找高院执行局下文后才恢复我们的登记,当我们找到省高院反映情况后,省高院直接答复应当由市中院纠正,至今仍然推诿。
综上所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依法执法,侵害了我的合法利益,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现请求领导处理,支持我的诉求,以免我层层上访。
此致
                  
申诉人:岳永举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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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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