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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民意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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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民意讨论稿)
提交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前言:
     本着以人为本坚持走群众路线,符合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原则,对治理难且出行绿色,便捷的电动车进行规范而不是一刀切的管理原则,特拟此稿。
     本文对电动车的规范作出了详细的说明,特别是针对电动车的随意性安全隐患,肇事逃逸,处罚缺少主体等客观存在的事实作出了相应的对策,该对策是为了更好的规范电动车的行驶安全,保障骑行人和其它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保障在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后制止继续违法行为的出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满足的重要依据,实现与机动车条例在同路,同道,同法的并轨,避免再出现电动车肇事后处罚不清,处罚对象不明的混乱局面,使真正的遵守交通法规的电动车驾驶员有一个良好的,有据可依的电动车安全行驶保障,同时,也为机动车及行人创造更好的交通环境,疏解日益更重的城市交通负担。
     如何作到即保障了电动车的合法权益,生产厂商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零售环节对商品流通领域的重要地位,城市交通的各有所道,有条有絮,又保证了城市交通通行效率,地方财政收入,交通安全等老百姓需要的交通出行环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当共同参与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必须认清,这是一个需要政府,公安,交管,城建,城市规划,路政,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共同创建的城市蓝图。
电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规范
一.   成都市五城区内所有电动车,具有合法发票,产品质检证的合法企业生产之电动车,一律视为合规电动车,取消非法电动车及超标电动车类别。
二.   成都市五城区内所有合规电动车,且年龄为18—70岁年龄段,应向相应所在区交管部门或交管部门委托之机构、组织等进行电动车登记上牌,认证身份识别。
三.   成都市五城区内所有全规电动车,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强制险。
四.   成都市五城区内所有合规电动车所有人,应向所在区交管部门取得电动车行驶证。
五.   成都市五城区内所有合规电动车使用人,应到所在区交管部门及交管部门委托之培训机构,培训电动车使用技术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考核合格后领取电动车驾驶证。
六.   电动车使用人在城市非机动车道路行驶,必须持行驶证及驾驶证,否则按无证驾驶处理。
七.   电动车所有人不得私自在出厂标注的产品型号,机械功率,传动方式,整体外形,使用用途,等相关参数进行改造,涂改。
八.   电动车应在显著位置标贴行驶证副本,强制险标志以及前后车牌。
九.   电动车管理由积分制加之罚款,一年12积分,且积分可累积到下一个年审年度,在积分年度内扣完12积分的驾驶人员,不得上路行驶,否则按无证驾驶处理,年度积分扣除10分未满12分的,必须到相关交管部门或交管部门委托之培训机构学习道法,合格后由该培训机构发放临时驾驶许可证,如在拿到临时许可证后继续扣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车驾驶证。
十.   电动车年审由交管部门或交管部门委托之机构进行审核,每三年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电动车和电动车驾驶员,根据电动车私自改造,驾驶员理论文化道法等相关考核内容,决定发放或不予发放驾驶证审核证明,当不予发放驾驶审核证明时该驾驶证即时宣告无效。
十一.      电动车年审时,驾驶员应向负责年审的机构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强制保险证,社保卡。
十二.      电动车在进行电动车驾驶证考核后,必须向交管部门提供社保卡,无社保卡人员必须向交管部门提供金额不少于500元的银行卡,作为违法处罚准备金,且绑定于驾驶证,对金额不足500元的银行卡驾驶证,由交管部门会同相关银行进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者驾驶证即时无效。(补充说明:此条为对电子监控处罚,现场处罚金额不足,肇事逃逸,车主不在现场等情况设置)
电动车行驶规范标准
一.   电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   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保障其制动装置,灯光,整车结构完整,号牌清洁等相关安全措施的齐全和正常功能。
三.   电动车在行驶中,必须严格尊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行为应当接受交管部门的处罚和行驶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的公民义务。
四.   电动车在行驶中,应以安全速度并与前车保持制动系统允许范围内的安全距离,时速25—40公里,超过时速40公里可根据道路安全条件由交管部门认定其是否超速,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或暂扣行驶证和驾驶证。
五.   电动车在行驶中,所载物不得超过该电动车核载重量,以出厂质检报告中的核载重量为准,所载人不得超过二人。
六.   电动车在行驶中,驾驶员及搭乘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头盔。
七.   电动车在行驶中,如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应根据实际情况靠右,以离右边障碍1.5-2.5米为界行驶,不得抢道,突然变向。
八.   电动车在行驶中,如遇非机动车道路临时施工,机动车临时停放等原因,需要借道机动车道时,应礼让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抢道,强行并线,瞬间提速等。
九.   电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以外界因素变化而加装或改装有安全隐患的装置,如雨伞,防寒挡布,防雨板等,具体以交管部门所认定的为准。
电动车道路行驶细则
一.  电动车在城市道路含小区道路行驶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以避让行人,礼让机动车,
安全行驶为行驶基础。
二.  电动车在交通路口,应遵守红绿灯规则,左右方向拐弯应提前打开拐弯信号灯于非机动车停车线,直行电动车不得超越非机动车停车线,在绿灯亮起通行时,从非机动车停车线至路口中心点,不得提速超过20公里。
三.  电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必须打开行车灯光,必须检查刹车灯,转向灯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推行至安全区域进行维修正常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  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与人行道混合道路行驶中,应缓速通过,避让行人,自行车,如发生交通意外,应第一时间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情节严重的可拔打交通事故电话,不得逃逸,在不影响其它非机动车通行的情况下,可保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五.  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长度超过车身距离,宽度超过车把距离,高度超过座位高度之物。
六.  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以遗漏,部件破损,人为等原因破坏道路,对出现此种情况应当立即停车靠边进行处理后方可上路,对破坏道路严重的可由其它公民进行举报,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  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超车,但必须是在后面无车,对向无车的情况下,从前车左侧超越,超车过程中必须打开转向灯和轻按喇叭提示前车,超车完成后,不得在10米内减速并道。
八.  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如遇道路拥堵,应排队等候,如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混行的情况,不得在机动车排候队列中穿行。
九.  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严禁以不安全之行驶方式行驶,其中包括:酒后驾驶,曲线行驶,突然变向,瞬前提速,携易燃易爆物品,无制动或制动装置失效等方式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驶方式。
十.  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严禁逆行。
十一.      电动车不得用以营运载客载物,含有二轮、三轮。
电动车违法处罚细则
     电动车处罚分为现场处罚、电子处罚二类
     现场处罚由当地交管部门及交管部门在警力不足情况下所委托的机构或组织进行实施,处罚必须依照本办法之处罚细则进行,在处罚过程中必须提供处罚证据含录像,人证等手段,处罚必须依法开据处罚票据及注明违法事实,并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内容和结果,以及向被处罚人说明其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申诉渠道。
     电子处罚是由电子信息监控网络手段为主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产生由交通监控系统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后,由系统管理或交管部门向违法主体即电动车驾驶员发放违法记录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其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情节、处罚细项等,驾驶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管部门提缴罚款或对违法处罚内容提起行政复议,逾期将视同拒绝缴纳罚金处理,处理方式为强制扣除所罚金额。
一.  电动车交通肇事逃逸,处吊扣行驾驶证,并处扣12分罚款500元,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二.  电动车无证行驶,处暂扣驾驶证,并处扣6分罚款200元,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电动车无保险,处暂扣行驶证,并处扣3分罚款200元。
四.  电动车车輛灯光,制动系统,传送系统不合格,处扣3分罚款50元。
五.  电动车未遵守道路法规,以危险方式驾驶含第九条之规定,处扣3分罚款50,情节恶劣的处吊销或终身禁止驾驶证,并追求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六.  电动车未遵守交规,在路口闯红灯,道路行驶中强行并道,突然转弯,突然提速,未按交通信号及交通路标横穿,停止于道路中央等行为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由电动车负全责。
七.  电动车在路口未停在非机动车停车线,或通过非机动车停车线至路口中心点提速超过20公里的,处以扣3分罚50元。
八.  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白天制动系统,转弯系统灯光失灵,夜间不开行车灯的,处扣3分罚50元。
九.  电动车未按第七条之要求从右侧超车且不符合超车标准的,处扣3分罚50元。
十.  电动车未按第五条之要求超载,处口头警告或扣1分,情节严重的处扣3分罚50元
十一.      电动车未按第八条之要求,处口头警告或扣2分。
十二.      电动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帽的,处扣3分罚50元。
十三.      电动车时速超过40公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处口头警告或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3分罚款50—200元。
十四.      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故意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没有号牌的,处暂扣驾驶证并处扣6分罚200元,如遇号牌被盗或无意遮挡污损,可向交管部门或现场警察解释并举证。
十五.      私自改装,加装各类装备改变出厂质检报告之规定的整车外形,使用功率,用途等行为,处扣3分罚100元,并限期整改。
十六.      电动车停放未按道路交通法,造成道路通行障碍,占道,交通堵塞的,处以扣1分罚20,情节严重的处扣3分罚50—200元。
十七.      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逆行,处扣3分罚,情节严重的,处暂扣驾驶证扣6分罚200元。
十八.      电动车不得用以营运目的,一经证实,处扣6分,罚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罚200元并没收。
十九.      电动车驾驶证绑定银行卡余额不足,且经提示后拒不补齐的,处暂扣驾驶证,扣3分处理。
二十.      电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意外其中包括:电动车与机动车,电动车与电动车,电动车与自行车,电动车与行人,应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本着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进行协商,对不能协商的,可通知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如遇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保留现场取证,等待交警的责任划分处理,如有人员伤亡应在保护现场的同时,通知医疗机构对伤患者进行及时救治,肇事双方任意一方因交通意外发生后耽误对方及时救治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处扣12分吊销驾驶证罚200元,并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
                                   此讨论稿欢迎补充   
                                   成都市普通“超标”电动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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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7-12-5 18: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交管部门得么  这些详细
话说真按这个类似于机动车的管理办法出来  有关部门不晓得又要收入好多!!!

发表于 2017-12-5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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