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有土地曾经出租给某合作社养牛,租赁费是每年每亩地450元,因经营不善,无法按年支付土地租赁费用,村干部就自作主张,另行招租,在没经过原土地使用权户主的协商同意下,以村委会的名字与租赁第三方签订了土地转租合同,在原有20年租赁期限上,村干部私下作主,再延期30年,既50年的用地租赁期,用于修建养老院。今年2月,现土地租赁方帮原合作社支付了所欠下的两年土地租赁费,原土地使用权户主签收了这笔款项,但并不知情实际内容。当这片土地已在开土动工时,村民询问此事,村干部说已和村组组长交涉好了,并回答村上只认村组,不认户主,土地是集体,他们有权做主。
我想咨询律师的是:村干部的行动违法吗?像这种情况村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求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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